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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5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