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7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7号
申请人巫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3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攸县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参与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审查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可公开的事项,针对公开办案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属于申请人的知情权,针对执法人员渎职情形能向纪检纪委举报,申请人具有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权。申请人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知晓承担办案人员的具体信息,方便对于执法人员的监督。故被申请人以上述信息属于内部人事信息并决定不予公开明确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申请公开。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关于“公开投诉举报株洲平姐永盛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艾恰麻辣豆腐,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笔录”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可以不予公开。关于“公开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执法人员承办某个具体案件是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承办具体案件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制度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928号,对于要求公开案件承办人员信息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是提供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承担为其制作信息的义务。要求公开参与实施强拆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各行政执法人员的名单及行政执法证,已经明显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行政机关对此类申请可以不予支持。尤其是有关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均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历次参与执法的人员名单和包括个人信息的执法证件,可能影响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且当此类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显著小于公开可能带来的危害性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其身份,否则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制度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同时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面公示了本单位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有关信息,申请人可自行查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依法依规。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通过攸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一共两项:1.公开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平姐永盛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艾恰麻辣豆腐,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笔录;2.公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一、关于申请公开巫自展投诉举报株洲平姐永盛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艾恰麻辣豆腐,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您申请的公开事项,可以不予公开。二、关于公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姓名。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信息已主动公开,您可登录攸县人民政府网站查询。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和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认为:首先,关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点内容方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株洲平姐永盛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艾恰麻辣豆腐,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笔录等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第二点内容方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姓名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制度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不当。其次,关于本案答复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月20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