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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8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6-0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8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市场监管〔2025〕第07-001《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0254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411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202533日购买了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明治,因该产品配料表标注的面粉和食用油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申请人于3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3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条文存在明显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办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3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反映其33日在超市购买了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明治,配料表中的食用油未具体标注是什么油、面粉未标注具体种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7718的规定。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于313日对被投诉举报公司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食品标签。经询问,被投诉举报公司承认案涉产品是因工作人员失误而未标注清楚,事后已改正,且提供了新的同类产品的标签。被投诉举报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328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攸市场监管〔2025〕第07-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针对申请人认为其购买行为花费的钱造成了危害后果,被申请人认为涉案食品包装标识配料表中主要成份名称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并不是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不影响其使用价值的发挥。因此申请人的购买行为并不是危害后果的表现。综上所述,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3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的三明治产品配料表标注存在问题。3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食品标签。经询问,被投诉举报公司承认案涉产品是因其工作人员失误而未标注清楚,事后已改正,且提供了新的同类产品的标签。被申请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5328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攸市场监管〔2025〕第07-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府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市场监管〔2025〕第07-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是否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举报后,及时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因案涉产品是因被投诉举报公司工作人员失误而未标注清楚,事后已改正,且提供了新的同类产品的标签,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3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攸市场监管〔2025〕第07-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市场监管〔2025〕第07-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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