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4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4号
申请人蔡某等65人。
被申请人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商贸城施工许可履职情况答复》,于2025年3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位于某国际商贸城商品房项目的业主,案涉项目存在违法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作出《某商贸城施工许可履职情况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违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案涉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文件中缺少满足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及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属于违法核发证件。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告知建设单位缴纳项目开发项目规费1174.7万元等相关费用,与法律规定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存在明显区别,不能证明其建设资金到位,亦未提供现场满足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商贸城施工许可履职情况答复》。
被申请人称:案涉商贸城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总投资11371万元,总工期480天。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该项目的开发商已总计缴纳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1174.7万元,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60万元;项目的承建单位已购买安全责任保险14.1万元,并足额缴纳项目工伤保险费。该开发项目办理了质安注册登记手续,对项目的土地、规划许可手续,施工、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及合同,施工图纸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符合开工要求,具备施工条件。该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资本保证金制度,由县房产局核查开发商的项目账户相应情况,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该项目经过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会议联合审批,负责房地产项目监管的相关部门单位均同意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综上,被申请人已于2016年依法履行了义乌商贸城项目施工许可核发工作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1日,65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某商贸城项目存在违法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因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该《查处申请书》,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2月28日,攸县人民政府作出(2024)攸政复字第60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六十日内对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某商贸城施工许可履职情况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于2025年3月8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系位于某国际商贸城商品房项目的业主,该项目分一期工程一标段与一期工程二标段,项目工程于2016年2月开始施工。2016年1月,案涉开发商向被申请人提交案涉工程一期一标段的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年3月,案涉开发商向被申请人提交案涉工程一期二标段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根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资料审核回复表的清单,对案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形式要件,案涉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版)第四条规定,提供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备案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请表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监理单位资质及合同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合同资料。2016年1月,被申请人根据案涉开发商的申请,在进行相关审查后,向其发放了案涉工程一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年5月被申请人发放了工程一期二标段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资料审核回复表(内涵20项材料)、《查处申请书》、(2024)攸政复字第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某商贸城施工许可履职情况答复》《完成工程投资额证明》、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和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许可证、拟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备案表、人民防空办批文、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命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企业资信证明、项目经理任命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资信证明、项目总监任命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请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县人社局缴纳工伤保险凭证、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及一费制缴费凭证等证据的复印件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核发的案涉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违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版)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被申请人办理案涉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版)第四条的规定对案涉开发商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在符合办证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施工许可,项目经过原县房产局开发项目会议联合审批同意后,负责房地产项目监管的相关部门单位均同意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已经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到的资金到位证明,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无拖欠工程款的承诺书,项目施工前已缴纳了项目规费和农民工资保证金,购买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保险,并提供了监理公司出具的项目建设工程阶段性的投资额证明进行佐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版)第四条第(八)项的。该项目建设进展顺利,项目建设分批次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申请人履职情况答复书内容主要是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情况、施工条件、建设情况,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商贸城施工许可履职情况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