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8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于2025年4月3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签收该挂号信,被申请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投诉。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告知。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接到其投诉举报信。接到投诉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2025年4月16日将投诉处理结果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关于申请人举报,因被投诉举报人在责令改正书的期限内进行了整改,且货值金额较低,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2025年4月2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举报不予立案结果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均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敬请攸县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复议申请人的无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攸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4月11日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2025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公司进行了核查。被投诉举报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同日将投诉处理结果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5年4月11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2025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依法履行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