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54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54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4月1日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12号信访事项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证据材料不齐,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补正了相关材料。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访处理决定。
经审查,本府认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唐某反映“攸县城隍庙违建相关问题”信访事项的答复》是针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作出机关为攸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原办理机关、或者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被申请人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12号《关于唐某反映“攸县城隍庙违建相关问题”信访事项的答复》未为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法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对信访事项答复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受理条件,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