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57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57号
申请人文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6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6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告知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的一种程序性行为。其目的在于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使申请人能够对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有所准备并进行应对,并非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来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综上,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及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