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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3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7-08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攸县新市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管职责违法,于2025年4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攸县新市镇光明村村民。2024年申请人发现邻居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村集体茶树林(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内建造墓地,该墓地距离申请人住宅仅14米。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其制止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至今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建造墓地需经民政部门批准,禁止在耕地、林地、住宅区等区域擅自建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坟,违者可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乡镇政府负有巡查、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依法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对违法建造墓地的监管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邻居在茶树林内违法建造墓地的行为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并限期拆除违建墓地、恢复土地原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投诉土葬纠纷事项,被申请人及时受理并高度重视,经现场勘验调查核实,坟墓为四个月前安葬,安葬前申请人未及时向村组反映有关问题,坟墓所在地属于逝者丈夫哥哥家的茶山,且该墓地距离王先生家约20米远,不属于“三沿六区”范围。查明事实后,被申请于2024年10月21日与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电话沟通,但申请人主要诉求是要求逝者家属迁坟,对方当事人表示未占用其他土地,不同意迁坟。鉴于双方当事人均长期在外暂时无法返乡,待双方当事人返乡后,村委会将适时组织多方协调会,当面沟通解决相关事宜。2024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协同县民政局在新市政府再次询问死者老公的哥哥、光明村村支书、光明村治调主任有关处理情况,并督促光明村调委会尽快组织调解。光明村调委会于2024年11月27日联系双方,约定于2024年12月11日在光明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当日,新市镇民政办主任、光明村支两委、死者家属均按时到场,但申请人未到场且未提前说明理由。光明村村委当场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拒绝参与调解。因此,申请人主张的行政不作为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复议机关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多次通过市长热线向被申请人投诉,并于2024年11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均系反映申请人邻居在其自留地茶山违规建造墓地的情况。案涉土地系光明村集体土地,且案外人拥有自留山林权证,土地性质并非如申请人所述为耕地。针对申请人通过市长热线进行的投诉,申请人已及时通过电话以及短信回复申请人,因投诉事项涉及土葬纠纷事项,申请人督促光明村调委会进行调解,光明村调委会约定于2024年12月11日进行调解,但因申请人未到场调解未成功。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市长热线回复短信截图、案涉自留山林权证、光明村村委会组织调解的照片与调解记录、申请人与光明村村书记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一、程序方面,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根据职责应该对申请人给予书面回复。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市长热线的相关投诉做出了回复处理,但对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未进行书面回复,属于程序违法。

二、实体方面,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结合《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可知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协助职能。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悉申请人市长热线的投诉以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后督促光明村调委会组织了调解,已然履行了协助职责。同时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查处案涉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应对申请人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书面答复的行为程序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案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