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4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4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10号《关于曹某反映“请求依法查处邓某非法占用并出租集体土地获利且未经审批擅自将集体土地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材料的答复》,于2025年4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邓某等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并出租获利、未经审批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答复中称“该幼儿园使用的部分房屋系80年代建设且建设主体是村民邓某强,之前用于玩具厂企业使用,90年代该房屋租赁给村民邓某使用至今”,并认为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历史性建设用地行为,故不予受理举报。然而,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的建设时间、用途变更及土地性质合法性,亦未核实邓某是否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或合法租赁权。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显示邓玉龙将集体土地出租给幼儿园使用,且邓某、谢某在转让幼儿园份额时承诺土地合法性,但至今未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关键问题进行调查,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虽进行现场核查,但未对以下问题作出明确认定:1.幼儿园现用土地的性质及规划用途;2.邓某是否取得集体土地的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3.幼儿园1689平方米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设;4.邓某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被申请人以“历史性建设用地”为由不予受理,但未说明该行为如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亦未考虑持续违法状态的认定,属于怠于履职。被申请人答复结论与法律规定相悖。即使涉案房屋建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但其后续用途变更为幼儿园(非农业经营),且邓某通过出租集体土地获利,该行为持续至今,已构成现行法律禁止的“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对持续存在的土地违法行为应适用现行法律查处。被申请人未区分建设行为与持续使用行为的法律性质,直接以“历史原因”免除查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答复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其举报事项及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就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与被举报人邓某系合伙关系,期间所发生的矛盾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申请人举报并不是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其本人与邓某所建房屋无任何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已经做出答复,该答复未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做出的答复和处理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申请人与其被举报人之间系民事合伙关系,未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有任何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答复没有利害关系,没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案外人邓某等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并出租获利、未经审批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行为。因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该举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9日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月16日,攸县人民政府作出(2024)攸政复字第66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答复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10号《关于曹某反映“请求依法查处邓某非法占用并出租集体土地获利且未经审批擅自将集体土地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材料的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5年4月8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材料》及邮寄凭证、《举报材料的答复》、(2024)攸政复字第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是否合法、适当。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其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作出的答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其次,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被申请人作为承担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最后,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举报的幼儿园进行了实地核查,但未就申请人反映的案外人违法占地问题进行调查,也未对申请人举报内容进行针对性回复,而是直接以该问题系历史性建设用地行为为由,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举报,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10号《关于曹某反映“请求依法查处邓某非法占用并出租集体土地获利且未经审批擅自将集体土地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材料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六十日内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