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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4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7-21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2025)攸政复字第44号

 

申请人石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告知受理超期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5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9日已签收该信件,但被申请人于5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受理决定,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反映其生产的产品虚假标注等级。2025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接收该投诉举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投诉。4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4月23日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电话,申请人未接通电话。但同日申请人通过其另一个电话回拨,被申请人在通话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已于4月22日受理了其投诉的决定,通话18秒后申请人主动挂断电话。以上过程均有手机通话记录截屏为证。5月8日,被申请人将制作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投诉部分的法律文书与申请人举报部分的《举报立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邮寄于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虚假标注等级。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9日接收到该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投诉。4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4月23日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电话,申请人未接通电话。但同日申请人通过其另一个电话回拨,被申请人在通话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已于4月22日受理了其投诉的决定,通话18秒后申请人主动挂断电话。5月8日,被申请人将制作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投诉部分的法律文书与申请人举报部分的《举报立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邮寄于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书》和邮寄物流截图;2.购买产品截图;3.案涉产品照片;4.投诉受理决定书及短信告知截图;5.通话记录;6.邮寄文书照片。

本府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4月22日通过短信和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受理情况,5月8日又将书面文书一并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