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8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8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于2025年5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3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通过12315小程序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履职申请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攸县阳记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的,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据此投诉与举报是分别的两个程序,申请人在诉求当中明确说明了赔偿查处奖励,即同时提出投诉与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与举报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做出了处理,即举报内容已经告知是否立案,但是对投诉一事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职。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 2025年4月10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攸县阳记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柴火嫩香干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查处违法行为。收到申请人举报信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其生产的柴火嫩香干包装标签上配料表标注的“复方消泡剂”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标准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复查,被举报人因增加食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等原因停产装修,已停止生产上述产品,并提交了停产报告。鉴于被举报人生产涉案产品货值少、持续时间短,并主动停产了涉案产品,且涉案产品无质量问题,只是标签不规范,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4月29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在平台上发起投诉申请,被申请人无需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核查处置回复依法依规,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无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0日,申请人通过12315小程序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某超市购买的攸县阳记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柴火嫩香干存在未按规定标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柴火嫩香干包装标签上配料表标注的“复方消泡剂”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标准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复查,被举报人因增加食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等原因停产装修,已停止生产上述产品,并提交了停产报告。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4月29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履行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职责,现分析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的12315小程序截图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登记信息均显示为举报问题类型,未有投诉字样,申请人仅向被申请人举报未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符合要求的投诉申请,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行政复议请求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