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4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4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联街办信访复字〔2025〕11号《关于郭某反映业主委员会换届信访事项的答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四项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联街办信访复字〔2025〕11号《关于郭某反映业主委员会换届信访事项的答复》;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景秀家园C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关于监委会成员产生程序、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选举程序的处理行为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纠正上述违法行为,重新监督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4.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违规问题重新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请求撤销案涉《答复》的问题。该答复行为属于信访处理意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是对5名监委会成员未经程序问题、关于第4栋无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问题、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人选问题、联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进行了告知行为,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本身并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2.关于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选举程序的处理行为违法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并未对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作出对外产生行政法效力的行政行为。
3.关于责令被申请人纠正在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中业主监督委员会的产生程序、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与副主任的选举程序违法问题。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性法规鼓励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其设立由业主大会决定,具体选举产生程序原《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七十四条有相关规定,该指导细则现已废止,因此业主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已无相关依据和指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经查,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是在7名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未担任相关职务。
4.关于责令被申请人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违规问题重新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的问题。申请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的监督申请。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