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5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5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攸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5月28日作出的《关于刘某反映“请求攸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恢复工作岗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攸牧信访复字〔2025〕2号)不服,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按照当时的政策安排工作。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案涉《答复》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安排工作的问题进行答复,该行为本身并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次,该答复行为属于信访处理意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