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6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6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6月30日作出的攸市监处罚〔2025〕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2025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反映株洲涉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违法锂电池,6月2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公司作出攸市监处罚〔2025〕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没收违法所得44.5元;2、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合计处罚没款644.5元,上缴国库。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市监处罚〔2025〕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被举报方株洲涉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销售锂电池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利害关系,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