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9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9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攸县宁家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7月7日作出的《关于丁某反映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经审查,本府认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本案中,《关于丁某反映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针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作出机关为攸县宁家坪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原办理机关、或者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法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受理条件,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日
攸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