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58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58号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6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27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书面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对以下内容不服:1.被申请人称“该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获取,建议向法院申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被申请人自身负责人出庭率,属于履职信息,被申请人未证明该信息由法院独家掌握,属未履行法定公开义务;2.被申请人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公务员奖惩信息。公职人员履职情况涉及公共利益,被申请人未说明不公开的充分理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3.被申请人以“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公示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及人员信息。承办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系履职信息,不涉及内部管理流程,被申请人未证明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亦未说明拒绝公 开的合法依据;4.被申请人以“需加工分析”为由拒绝提供,但罚款总额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然记载的汇总数据,属于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不得以“加工”为由拒绝提供已存在的信息,被申请人未证明该信息需实质性加工,属滥用裁量权;5.被申请人提供的链接需多次跳转且未标注具体路径,部分页面无法直接定位至政府采购目录及清单,导致申请人无法有效获取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告知获取方式”的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违法,责令其重作。
被申请人称:2025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合法。
一、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申请人所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公开条款,同时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将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书中建议申请人向醴陵市人民法院了解该信息。
二、关于“公开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和数量”,申请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但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
三、关于“公开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申请人提出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非公示公开条款。执法人员承办某个具体案件是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承办具体案件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
四、关于“公开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上述信息明显不是已经制作或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不予提供。
五、关于“公开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并明确告知查询路径。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提供的链接攸县政府门户网站食品药品监管专栏需多次跳转,经被申请人多次核实链接路径正确无跳转。
六、关于“公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查询路径攸县政府门户网站招标公告专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依法依规。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24年至2025的以下信息:1.被申请人截止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2.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3.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4.被申请人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5.被申请人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6.被申请人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以及财政预算公开;7.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8.被申请人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9.被申请人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关于申请公开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您可登录攸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nyx.gov.cn/c26828/index.html)查看相关信息。二、关于申请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非我局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建议您向醴陵市人民法院了解该信息。三、关于申请公开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四、关于公开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信息已主动公开,您可登录攸县政府门户网站查询。五、关于公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相关信息已由省、市组织部统一主动公开,您可登录红星网查看2025年、2024年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登录株洲组工网可查看 2024 年公务员录用结果。六、关于公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以及财政预算公开。您可登录攸县政府门户网站招标公告专栏查询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相关信息;攸县财政预决算专栏查询财政预算等相关信息。七、关于公开办理你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执法人员承办某个具体案件是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承办具体案件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制度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八、关于公开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此类信息不是已经制作或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不予提供。九、关于公开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我局已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您可登录攸县政府门户网站食品药品监管专栏查询。申请人收悉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因不服第二、三、七、八、九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申请人寄出的挂号信封面及物流查询单;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行政复议申请书;5.攸县政府门户网站食品药品监管专栏截图。
本府认为:一、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审查、答复等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于2025年5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实体方面。1.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条和第八条,关于申请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公开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之规定,以上信息均属于被申请人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况,依法可以不予提供;2.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条和第七条,关于申请公开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以上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3.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九条,关于申请公开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网址,并无不当。且经过本机关检索,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链接多次跳转无法有效获取信息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