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55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5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攸县民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6月3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函》不服,于2025年6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向其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函》,认为:1.申请人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推卸殡葬监管职责;3.违法状态持续侵犯申请人的权益;4.被申请人答复超期。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其履职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违法建坟行为进行查处和限期迁坟恢复原状。
被申请人称:1.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过调查,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实为违法占用土地案件,应向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反映并请求处理;2.为化解矛盾,申请人履行了职责,向属地政府下达了《攸县殡葬乱象问题交办函》,要求属地政府及时处置,因申请人缺席,属地政府组织协调未成;3.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决定及时作出了答复,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信函,称其邻居在自家的茶园修建了坟墓,距离申请人家仅几米远,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根据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函》。另查明,死者周某在长沙火化后,其家人根据其信仰将其骨灰带回老家葬入其配偶兄长家的茶山,现茶山已变成荒地。2024年4月30日上午,没有举行丧葬仪式,没有立碑和建筑物,没有使用棺木,没有硬化土地,死者亲属直接将骨灰盒深埋,在地面形成土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新市镇人民政府下达了《攸县殡葬乱象问题交办函》,要求其在2025年1月11日前依法处置到位。2025年1月7日,新市镇人民政府在回复中称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因一方无人参加和另一方表示不愿迁坟拒绝参加调解,调解不成功。
以上事实有下列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政签收记录、现场照片、《攸县殡葬领域乱象问题的交办函》《新市镇人民政府关于县民政局交办我镇殡葬领域乱象问题的回复》、光明村的会议记录、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函》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申请人举报的案涉散坟乱葬问题本质上是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行为,是被申请人的职责,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根据职责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答复中“不属于我局处理的职权范围”表述错误,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