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8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8号
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攸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攸公(网)决字〔2025〕第04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7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审理期间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6月11日在北京准备到国家信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上访,但申请人当日遭到不明身份的五至六人绑架殴打并抢走申请人手机及身上所有物品,并且直接将申请人直接从北京运到攸县。其后申请人被送往攸县中医院体检,攸县网岭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未听取攸县中医院和拘留所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劝说,直接将申请人送至攸县拘留所,后送往攸县中医院治疗了15日。申请人曾在广州南方医院和脑科医院治疗8个多月,经法医诊断为继发性癫病、轻伤一级、八级伤残、精神残疾。申请人认为应该依法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不存在越级上访行为;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错误。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未给申请人合理的陈述申辩机会;3.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家庭情况与实际情况。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攸县信访局提供了申请人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的购买车票信息、申请人自2024年3月25日以来在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4次的证据、申请人扬言报复社会的处警记录及询问笔录等扰乱单位秩序的证据以及攸县网岭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对申请人上访诉求进行了答复的证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为化解矛盾,攸县网岭镇人民政府均安排临时工作人员赴京对申请人开展工作。经攸县信访部门认定,申请人的走访行为已经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越级上访,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的行为。三、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攸县中医院及拘留所专家和工作人员建议不能拘留没有相关依据。被申请人在执行行政拘留前,均会带违法行为人进行体检,该体检结果并未说明申请人不能执行行政拘留,被申请人依照体检报告依法依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拘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自2024年3月以来,分别于2024年3月25日和8月25日、2025年1月20日和5月23日,四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登记。2025年6月7日,申请人再次坐飞机前往北京,攸县网岭镇人民政府立即派三人前往北京将其接回。6月10日,攸县网岭镇政府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在北京见面后通过沟通劝返,定了6月11日的火车票回湖南。后因双方沟通不畅,申请人又称要去北京信访局进行登记。因申请人在近年上访期间多次扬言不满足其诉求要效仿珠海极端事件,攸县网岭镇政府工作人员为防止申请人在北京引发突发事件,经攸县网岭镇党委统一研究决定后,聘请北京的保安公司将申请人送回湖南,申请人乘飞机返湘。2025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接到匿名报警,称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当日,被申请人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传唤申请人,同日通知了申请人家属。202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前带申请人前往攸县中医院进行体检,攸县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上未说明申请人不能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申请人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被申请人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决定停止执行行政拘留。
另查明,申请人多次购买前往北京上访的车票,并扬言要报复社会,为了稳控申请人,攸县网岭镇人民政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对于申请人的上访诉求也进行了回复。申请人与攸县网岭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2022年1月21日签订了两份息访协议,协议约定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由属地政府对其进行合计补助9.3万元,申请人不再对相关事项进行信访。2023年4月25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281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要求网岭镇人民政府分配宅基地和给予安置的诉讼请求,且二审和再审中法院均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于2025年9月1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进行听证,复议机关于2025年9月2日作出(2025)攸政复字第68号《不予听证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认定:《攸县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攸公行停拘决字〔2025〕第0025号《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三次)、证人询问笔录、申请人购票信息明细、息访协议书(两份)、(2023)湘0281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不予听证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凭证等。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攸公(网)决字〔2025〕第04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攸县公安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依法表达自己的正当诉求。如果违反规定,扰乱单位秩序和信访秩序的,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与当地政府两次签订了息访协议,在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且其请求事项有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赴省进京越级上访,长期缠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严重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申请人越级上访的行为已扰乱了机关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结合《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申请人多次越级上访的行为系多次扰乱单位秩序,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并无不当。
另,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未给申请人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但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询问了申请人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回答会提出陈述和申辩,后续申请人也并未提交任何材料,亦未作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所反映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的情况不属实。
综上,申请人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攸公(网)决字〔2025〕第04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公(网)决字〔2025〕第04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