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0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0号
申请人:龙泽杰。
被申请人:攸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报警案件登记表》中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于2025年7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9月3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6月25日12时许,申请人的摩托车被一男子用摩托车撞倒,该男子下车查看后,直接逃逸。申请人拨打了报警电话,被申请人民警来到报警现场,但并未展开调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被告出具了《报警案件登记表》,并口头称本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申请人对此有异议,且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案通知书》,被申请人拒不出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理由:1.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此案件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职;3.申请人提供了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且被申请人对本人提供的各信息真实性无异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但被申请人未书面告知。
被申请人称:一、《报警案件登记表》中的其他处理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置得当。2025年6月25日12时29分,申请人报警称摩托车被人损坏,被申请人接处警后调查发现申请人的摩托车右侧脚踏损坏且损坏程度不大,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告知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故意损坏财物的治安、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被申请人接警后做了大量调查工作,亦无法确认被报警人身份等基本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案通知书》,被申请人民警多次反复向其解释,该案件不属于治安、刑事案件,不需要出具《不予受案通知书》,但作为其他警情,尽量配合申请人查找民事侵权行为人,并出具了《报警案件登记表》。二、申请人请求撤销《报警案件登记表》作其他处理的行为并责令重作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报警案件登记表》仅是接处警的详细记录和处警结果,而非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报警案件登记表》中其他处理决定并责令重作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5日12时,申请人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一男子用摩托车撞倒导致摩托车右侧脚踏损坏,遂拨打110报警。民警在现场调查发现,申请人的摩托车右侧脚踏被损坏,但损坏程度不大,当场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故意损坏财物的治安、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被申请人将该报警定性为其他警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向其出具了《报警案件登记表》,详细记载了报警情况,明确了案件结果。
另查明,被申请人为查清事实,开展了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进行分析研判、人脸识别、视频追踪、走访询问等调查工作。由于现场监控清晰度低,人脸系统无法识别出被报警人身份,使用天网系统进行视频追踪被报警人到达新城路时,被报警人驾驶电动车进入湘东大市场后的巷子内,进入巷子内后未查找到被报警人踪迹,无法确认被报警人身份等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制作的《攸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对申请人的报警情况进行了反馈,申请人有签名确认。
2025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攸公(联)不立告知[2025]第0001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立案。邮政物流显示已于2025年9月11日代收。被申请人同时将文书通过申请人邮箱送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攸公(联)不立告知[2025]第0001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胡丽君)、被申请人视频追踪截图(2份)、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警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适当。现分析如下:
(一)实体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警情属于其他警情合法、正确。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现有现场监控、询问笔录等证据无法证实另一方当事人主观故意等情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规定,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
(二)程序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因申请人的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此案,申请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应该及时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告知,被申请人仅出具了《报警案件登记表》,属于程序轻微瑕疵。
鉴于《报警案件登记表》详细记载了报警情况,明确了案件结果;《攸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对报警情况进行了反馈,申请人有签名确认;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的情况,虽然被申请人的接处警行为存在程序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既重视实体又重视程序问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