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77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77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于2025年8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权利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的回复未告知申请人法定的救济途径。2.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明确答复。被申请人遗漏答复的申请项,未并明确答复攸县企保(包括征地失地)退休死亡人员家属必需持有火化证明才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3.被申请人的回复未准确完整答复火化证明和医学死亡证明是否都要提交,或者只须提交其中一种证明;其中‘等’是什么证明、或者可用其它证明替代火化证明和医学死亡证明。被申请人在实际办理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申领资格未要求提交火化证明,且与申请人电话沟通中也明确告知没有火化证明也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但在案涉回复中未准确、完整地答复。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程序违法和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2025年7月1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1、关于未告知救济权利的问题。被申请人案涉回复中虽未明确列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但该回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答复行为,其救济途径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申请人理应知晓。实际上,申请人确实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对申请人权益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虽存在文书表述不完整,存在程序性瑕疵,但不构成重大程序违法,也未实际影响申请人行使救济权利。2、关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明确“是否必须持有火化证明才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已列出办理遗属待遇所需材料,其中第一项明确包括“死者死亡时间证明(如火化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该表述已涵盖多种可接受的死亡证明形式,并未限定必须提供火化证明。此外,在实际经办中,被申请人执行国家及省级相关政策,允许灵活提供死亡时间证明,火化证明并非唯一必需材料。申请人所称“未明确答复”实为对回复内容的误解。3、关于信息未准确、完整公开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已明确列出所需材料清单,并在实践中执行“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材料。回复中使用“等”字是为涵盖其他可能有效的死亡证明形式(如宣告死亡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关于“准确、完整”的要求。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内容合法、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案涉回复,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攸县企保(包括征地失地)退休死亡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所必需的材料,并明确答复攸县企保(包括征地失地)退休死亡人员家属必需持有火化证明才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2025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回复,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审理中,被申请人经自查,于2025年10月9日自行撤销案涉回复,同日重新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5年10月13日该回复已签收。本机关通过电话向申请人释明相关情况,申请人仍坚持请求对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及撤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单、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作出的《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9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告知书》和《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以及快递物流详单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是否合法。
首先,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权并有义务作出相应处理。
其次,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的内容。被申请人在案涉回复中已明确列出所需材料清单,故申请人所称“未准确完整答复火化证明和医学死亡证明是否都要提交”的情况,本机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明确答复攸县企保(包括征地失地)退休死亡人员家属必需持有火化证明才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事项进行回复,存在遗漏回复的情形,未尽到合理的答复义务;案涉回复中未告知申请人合法救济途径的行为存在程序瑕疵。
另,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9日自行撤销了《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于同日重新作出了《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改变了原违法行政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5年7月1日作出的《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