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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

  第一条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9〕11号)《关于攸县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株编办20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攸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是县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攸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征拆征收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征拆征收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征拆征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提供服务保障。

  (二)协助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征收、房屋征拆年度计划。(三)负责全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负责收集、整理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的资料。(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攸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督查考核股)。负责中心日常事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房屋征拆督查、考核工作

  (二)财务股。负责承担中心财务管理和保障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征拆征收项目预算:负责征拆征收资金协调服务工作;协助征拆征收经费及奖励资金的核算、结算、审核等相关工作。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股。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协调服务;协同相关部门研究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四)集体土地征拆事务股。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拆工作的协调服务;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条 攸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正科级)1名,副主任(副科级)2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攸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攸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