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规划控制区域内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攸县规划控制区域内村居民建房用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控制区域内村居民建房秩序,加强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控制区域,包括:攸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含东城新区、工业园区、城南片区)、火车南站、攸安连接线控制范围及其它城乡结合部。
在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村居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村居民建房应当服从县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未经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批准,任何村居民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四条 规划控制区域内村居民建房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本区域内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所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节约用地原则。规划控制区域内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集体土地宅基地,其使用面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
(三)相对集中原则。规划控制区域内村居民建房有计划地逐步向城区和村居民建房集聚点集中;
(四)依法审批原则。规划控制区域内村居民建房,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严格依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条 规划控制区域内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
(一)因无住房或子女、兄弟确需分户的;
(二)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乡村和县城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经批准向城区和村居民建房集聚点集居的;
(五)原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
第六条 规划控制区域内村居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所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造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再次申请住房用地的;
(三)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原有住房已经达到法律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求的;
(五)已拥有安置房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第七条 严格控制规划控制区域内村居民建房用地面积,即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正屋不得超过两空),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正屋不得超过三空),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正屋不得超过三空)。
第八条 规划控制区域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应当向村(居)委会(或城关镇经济联合体)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由村(居)委会(或城关镇经济联合体)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规划站、国土资源中心所实地踏勘,进行建房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乡镇规划站、国土资源中心所分别报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为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宅基地管理,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规划建设村居民建房集聚点,统一规划、统一安排,逐步引导村居民向集聚点集居。集聚点土地由镇、村两级依法管理,严禁村组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平均私分或变相卖买土地。涉及到跨组建房的,可以采取交换土地或其它形式在村内进行土地平衡。
第十条 严禁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
严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非法出卖、出租、转让集体土地;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农民住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租赁、承包等“以租代征”形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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