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nyx-0001/2018-01154
发文日期:2018-02-27
成文日期:2018-02-2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攸县政府门户网
攸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攸政发〔2018〕1号
攸县人民政府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攸县国资中心:
你单位使用的位于酒埠江镇东田村毛田的工业用地(攸国用[88]第06/46号),土地面积66311.0平方米(合99.46亩),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类型为划拨。为实施攸县总体规划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依法收回你单位使用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由攸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