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nyx-0001/2018-03631
发文日期:2018-04-24
成文日期:2018-04-2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攸县政府门户网
关于印发《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YXDR—2018—01002
攸政办发〔2018〕5号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平台公司:
《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上级财政专项追加等专项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
(二)县属国有性质或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投入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及有关单位委托地方管理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经营、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根据政府安排实施的纯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攸县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管委会"),项目管委会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研究县政府投资相关事宜;对政府委托的重大项目决策提出参考意见,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项目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攸县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向县政府专题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
(一)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等单位;
(二)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及其责任人。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六条 县发改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督查、考核等;牵头组织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和超概算变更审查;工程项目招投标方式核准;承担政府非经营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变更审查。
第七条 县住建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现场监管和督查;牵头组织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变更审查;负责全县的造价咨询管理和材料价格的调查、发布及全县所有造价中介机构和造价信息员的考核、检查及培训;牵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监签;参与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选址、招投标等;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的预算评审;负责除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项目结算初审的项目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初审;负责对全县造价咨询机构评审质量进行考核;参与非通用材料的询价、定价;参与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监签;参与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现场监管和督查;参与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变更审查;参与全县的造价咨询管理和材料价格的调查、发布及全县所有造价中介机构的考核、检查及培训。
第九条 县审计局主要职责:负责攸州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攸县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上级专项资金为主建设的项目结算初审;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参与对全县造价咨询机构评审质量进行考核;参与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监签;参与非通用材料的询价、定价;参与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现场监管和督查;参与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变更审查;参与全县的造价咨询管理和材料价格的调查、发布及全县所有造价中介机构的考核、检查及培训。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业主)单位职责:全程负责项目管理;负责项目前期基础工作,组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或指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征地、拆迁及当地矛盾的协调;完成土地三通一平;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负总责;负责现场签证;牵头非通用材料的询价、定价;负责项目融资、资金筹集以及资金管理、工程结算初核与工程拨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结算及竣工决算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以下程序(按顺序编号执行):
(一)准备前期资料(项目业主单位);
(二)立项审批(县发改局);
(三)初步设计审查(县住建局);
(四)预算评审(县财政局);
(五)项目招投标(县发改局及相关部门);
(六)签订施工合同(县住建局牵头,县审计局、财政局参与);
(七)施工现场监管、变更审查(县住建局牵头,县审计局、财政局参与);
(八)竣工验收(县住建局及相关主管部门);
(九)结算、决算审查(县财政局、审计局)。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将项目立项审批与准建审核职能合并。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均需到发改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变更增加项目对原项目无影响,可以单独组织施工的,应另行办理立项、招投标等手续。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资料报送县住建局,填写《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县住建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退回建设单位。初步设计审查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住建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
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步设计审查意
见书。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预算,并将编制好的预算书报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五条 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均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凡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结算。
工程造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采取公开随机抽取法在县内符合资质的企业中确定施工单位,如县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不足3家,则可不限县内企业(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发改局另行制订)。
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招标代理进行招投标,平台公司由攸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攸州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招标代理,其他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自行负责招标。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可委托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监签。所有政府性工程的施工合同全部采用全县统一格式合同。施工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由县住建局提供合同范本,并明确结算金额超过30万元不予结算,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的要求自行签订合同,及时报县县住建局备案;施工合同金额在30万元-40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由县住建局监签;施工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需邀请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联合监签。
第十七条 现场监管。主要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签证和土石方工程的事前事后现场"三方联测"等。由县重点办牵头,组织县财政、审计、建设、监理、施工等部门进行现场联合签证。县重点办组织对正在实施的项目现场签证情况、变更情况、质量情况等进行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考勤考核。全县所有工程的施工、监理项目部必须建立考勤制度。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的出勤率进行考核。造价4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22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在项目部设置指纹录入机,每天进行指纹考录;其他不要求进行指纹考勤的项目部,应采用其它办法进行考勤并存档备查。县住建局采用移动指纹录入机对所有工程的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抽查考勤;对没有设置指纹录入机的项目部要核查考勤资料。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手续要归档备查;请假2天以上,须到县住建局报告和登记;请假不得连续超过5天,每人每半年累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县住建局负责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考核。对未在岗履职的人员,项目部累计缺岗达到6人次的,上报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造价信息管理。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县的造价咨询管理和材料价格的调查、发布,对全县所有造价中介机构和造价信息员的考核、检查及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结算评审。结算评审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其中攸州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攸县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上级专项资金为主建设的项目结算初审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复审;除此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初审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县审计局负责复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绿色通道"的管理: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含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
(二)市、县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基础工程、民生实事工程项目;
(三)扶贫攻坚项目;
(四)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绿色通道"审批流程:
(一)所有与"绿色通道"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服务类事项,由各审批、服务单位按照"资料从简、程序从优、时间从快"的原则,制定项目申报资料要求和审批流程,确保"绿色通道"有序高效运转;
(二)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将符合纳入"绿色通道"条件的项目,在申请立项审批的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项目获得进入"绿色通道"资格,由县发改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县人民政府"绿色通道审批卡",并启动"绿色通道"项目服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绿色通道"项目,提供下列服务:
(一)主动协办制。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程序、下一环节的审批部门,并及时通报项目办理进度及结果。对需要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沟通协调,协助申请单位联系上级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容缺受理制。"绿色通道"项目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要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其他条件和手续有所欠缺的,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和容缺时限,待资料补齐后再发给批准文书、证照,或先予以办理临时批准文书、证照。容缺资料详见相关职能部门(发改、国土、住建、环保、消防、水利、城管、人防、气象、地震等)的管理制度;
(三)限时快办制。按照"实事求是、能快则快"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对"绿色通道"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时间在法定审批时间的基础上,原则上压缩50%以上(不含法定公告时间),优先办理,提前办结;
(四)联审联办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部门联席会议联审联办制。由县政府办牵头,召集县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范围包括:
(一)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差错导致变更的;
(二)地质勘测不实或勘测后原始地貌条件因外部原因又发生变化导致变更的;
(三)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变更的;
(四)施工条件或外部环境影响导致变更的;
(五)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标准或装修档次导致变更的;
(六)增加设计图纸或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配套或附属项目导致变更的;
(七)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的内容: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增加合同以外项目的;
(三)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工程造价的;
(四)其他因非正常性原因导致增加工程造价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的程序。项目变更均须在施工前由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待审批后方可实施。审批按以下情形进行:
(一)确需变更的项目,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由县重点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直接审定,报县政府备案;
(二)确需变更的项目,变更金额在30—1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的,或变更金额在100 -200万元之间(含200万元),且变更幅度在30%以内的,建设(业主)单位报分管相关项目的副县长同意后,由县重点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联合核查,再报分管相关项目的副县长审定;
(三)确需变更的项目,变更金额在100 -200万元之间(含200万元),变更幅度在30%以上的,或变更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先报分管相关项目的副县长同意后由县重点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联合核查,再报分管相关项目的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四)土石方工程中,因地质变化造成原预算土方变石方的工程变更,由县重点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审计、测量单位(有相关资质并在县重点办登记)等部门现场联合测定方量后,直接审定,报县政府备案;
(五)在合同造价以内的项目内容调整,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主材价格调整和人工工资政策调整,不属于变更范围,可直接在结算评审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中,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变更,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可先进行应急处理,并电话告知县重点办、财政、审计等部门,在3天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完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文字资料说明当时情形。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严格先勘察后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经审查后的设计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预算审核单位应根据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和审查意见进行预算审核。凡未经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不予办理预算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在申报项目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变更预算金额,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经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及主管部门等单位签字认可的《攸县政府工程项目变更申请表》及附件资料;
(二)工程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表;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所有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按设计单位内部技术管理规定完善校审程序,并加盖原设计单位设计专用章。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工程变更通知单,必须加盖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项目工程变更应充分考虑对后续工程的影响。凡是影响后续工程的,原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后续工程的变更资料。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将变更的有关内容纳入施工图。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签证实行"一联合二及时"制度,即联合签证、及时签证、及时下达变更预算。
(一)现场签证工程量的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由县重点办牵头,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在现场及时签证;
(二)现场签证工程量的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县重点办、财政局、审计局、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现场测定工程量后联合签证;
(三)涉及变更的隐蔽工程签证,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在进入下一工序前邀请县重点办、财政局、审计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联合签证,并及时摄像或拍照备案。所有签证资料必须注明项目名称、位置、内容、数量、原因、日期等内容,能够画图的,必须以图列示,并标明尺寸。
第三十四条 经审批的项目工程变更由县重点办向建设和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及时根据变更预算评审结论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单位根据补充协议组织施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项目工程变更或变更签证:
(一)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风险的,或投标时可预见风险的;
(四)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变更责任由项目管委会联席会议认定,对于重大、复杂事项,联席会议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论证,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须及时抄送县委、县政府考核部门及县监察委、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前期调研、现场勘查、规划、设计、地勘、预算等前期工作不完善、准备不充分、监管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及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
(二)勘察单位未按规范勘探,勘探不实,提供的勘察报告与实际不符;
(三)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或存在设计缺陷;
(四)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数额较大,或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串通舞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五)项目管理单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
(六)施工单位未按规范程序报批或手续不全擅自变更、虚假变更;
(七)监理单位履职不当、把关不严;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重点工程管理和变更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擅自变更后才报送资料的;
(二)未经县重点办、财政、审计等部门到现场核实变更工程量,建设单位擅自进行工程结算的;
(三)擅自变更立项内容,增加工程造价,违反规定"招小建大"的;
(四)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其它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建设(业主)单位应扎实做好前期工作,与设计、预算编制等人员深入现场,充分沟通和协调,确保无缺项、漏项现象。因建设(业主)、设计、勘察、造价咨询(预算编制)等单位前期工作不完善导致变更增加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出现重大设计错误,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或无正当理由不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改设计,导致工程造价变更增加的;勘察单位出具的报告与实际严重不符,或出现明显错误,导致工程造价变更增加的;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预算工程量清单中出现严重错误,或存在缺项、漏项,导致工程造价变更增加的;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有不作为、虚假签证、与施工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变更增加的。按以下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一)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金额10-30%以内(含30%)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在全县通报批评,诚信考核扣1分,并与单位的年度考核评分挂钩,由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考核扣3分;
(二)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金额30%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在全县通报批评,并扣减责任单位服务费的20-50%,诚信考核扣2-5分,并与单位的年度考核评分挂钩,由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考核扣6分,单位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三)变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对主要责任单位诚信考核扣5分。
第四十一条 根据县重点工程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的意见,认定主要因建设(业主)单位的责任,导致工程造价变更增加的。按以下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一)建设(业主)单位未经审批而先行施工的,由建设(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与单位绩效考核挂钩,对单位和人员绩效考核扣分,扣分公式为:
按第(二)、(三)、(四)、(五)中扣减绩效考核分的分值×(1+变更幅度%)。
(二)变更增加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且在合同价30%以上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及责任人员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扣减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分0.5分。
(三)变更增加金额30—1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1)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30%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及责任人员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扣减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分1分;(2)增加金额在合同价30-50%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及责任人员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扣减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分2分。(3)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0%以上的,由建设(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与单位绩效考核挂钩,扣减单位绩效考核分1分,相关责任人员扣减绩效考核分3分。
(四)变更增加金额100—200万元之间(含200万元):(1)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30%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及责任人员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扣减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分2分;(2)增加金额在合同价30-50%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及责任人员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扣减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分3分;(3)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0%以上的,由建设(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与单位绩效考核挂钩,扣减单位绩效考核分2分,相关责任人员扣减绩效考核分4分。
(五)变更增加金额200万元以上:(1)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30%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及责任人员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扣减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分3分;(2)增加金额在合同价30-50%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及责任人员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扣减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分4分;(3)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0%以上的,由建设(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与单位绩效考核挂钩,扣减单位绩效考核分3分,相关责任人员扣减绩效考核分5分。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延期工期不予顺延,诚信考核扣2-5 分,并纳入对施工单位年度考核评分。
第四十三条 设计、勘察、建设、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部门一年内诚信考核扣分累计达到 5分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相关责任人员列入"黑名单",不得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建设(业主)单位连续3次被通报批评的,移交县监察委处理 。
第四十四条 建设(业主)单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工程变更责任追究条款。发生工程变更时,应根据项目管委会联席会议认定的意见,扣减相关责任单位相应合同款。
第四十五条 责任主体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县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上报登记不良行为记录,不准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召开项目管委会联席会议,牵头相关审核单位对申报变更事项进行现场踏勘和检查,负责对招投标文件备案,组织对责任主体单位诚信考核和"黑名单"公示。县审计局负责将变更责任追究扣减的合同款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县财政局负责对造价咨询机构评审质量进行考核。县监察委负责对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和监管部门违反工程变更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废止《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攸政办发〔2017〕16号)。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