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nyx-0001/2020-0239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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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时间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
发文类型 | 公开部门 | 状 态 |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攸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攸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为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YXDR—2020—01001
攸政办发〔2020〕4号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攸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的若干措施》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攸县房地产
开发项目建设行为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攸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攸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为的相关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关于促进攸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温暖企业”行动要求,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县房地产业的不利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2020年3月11日至9月10日期间,实施以下措施。
一、实行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非住宅不含车位、车库、杂物间)和存量住房,并签订网签协议、已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由县财政按所交契税的70%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
二、放宽人才购房补贴资格。凡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5年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者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和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攸县促进产业发展政策(试行)》(攸发〔2019〕12号)文件精神,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由县人才办和财政局采取“一次性补贴”的办法,负责实施到位。(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等部门)
三、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后,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再缴清相关费用,补齐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实行差别化监管。根据株洲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下调至商品房预售总额的5%;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下调至商品房预售总额的10%;对信用等级为C级及C级以下的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下调至商品房预售总额的15%。取消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已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计入预售监管资金比例;所有预售资金必须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用于项目建设,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有“烂尾楼”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享受,并从严监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开辟项目开工“绿色通道”。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权属后,符合《关于规范攸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为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安全施工等条件,允许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建设正负零以下工程。(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六、适当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前,连续2年在本县区域内有开发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按应交标准的25%交存;连续3年在本县区域内有开发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免交。(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加快按揭楼盘贷款发放进度,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形象进度达到1/2的,预抵押到位后,即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
八、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在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九、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区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道路、学校、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要加快落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城管局、攸发集团等相关单位)
十、支持企业融资。牵头协调银行和房地产企业,加强银企对接,协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并择期举办房交会。(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住建局、县人民银行)
凡在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出让土地的房产开发项目同等享受以上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攸县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设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大对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力度,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规定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权属后,进行场地平整前,应会同城管、供电、电信、自来水、燃气、市政给排水等部门到实地勘察,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做到事前控制解决到位。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必须基础工程已完工后并经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基础验收,且符合规划要求;开发建设已投入资金应达到总投入资金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成售楼部后,到县住建局领取《温馨提示牌》悬挂在售楼部醒目位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按正负零以下及以上二个阶段进行开工条件审查(具体开工条件详见附件)。每个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书面申请核查结果符合条件的应交一份到县拆违控违办备案,以便于县拆违控违办牵头相关部门对房产开发项目的日常巡查与监管。核查表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依照各自职能统一制定。
第七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及时纠正,并服从各职能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否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诚信,评先评优,行政许可(如房屋预售许可)等。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应由各职能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责令停止施工,纠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 由县拆违控违办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科工信局、住房保障中心、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拆控违执法大队、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日常巡查,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依照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条件
一、工程项目正负零以下工程施工必备条件:
1、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合同;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5、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总监、专监已录入指纹;
6、已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可同步进行);
7、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委派通知单;
8、五方责任主体的开工会审意见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正负零以上施工,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