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nyx-0001/2020-11759
发文日期:2020-09-18
成文日期:2020-09-1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ZZYXDR—2020—01004
攸政办发〔2020〕10号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资源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
《攸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攸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资源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砂石土矿业绿色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4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从2019年至2021年底对全县砂石土矿(含其它露天开采矿山)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现矿山数量总体减少、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推动全县砂石土矿开发利用绿色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主要规范和整治普通建筑材料用玄武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粘土、河砂等矿和高岭土等其它非普通建筑材料用矿开发利用行为(详见附件1)。
三、整治目标
(一)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管控,全面退出各级各类保护区、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内的砂石土矿,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安全、环保要求不达标、因自身原因导致过期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砂石土矿山,至2021年底,全县建筑用砂石土矿总量控制在22个(不含河砂、高岭土)以内。
(二)推进产业再造。加快推进资源开发整顿整合,引导大型矿业集团进入砂石产业,逐步形成砂石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格局,全县大中型矿山采矿权占比在50%以上。
(三)修复生态环境。严格矿山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全面修复矿山生态,全县历史遗留矿区和关闭矿山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率达80%以上,生产矿山要做到“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
(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县绿色矿山达标率80%以上,其中新建矿山达标率100%。
(五)实现安全达标。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全县矿山“边采边治”台阶式分层开采达标率100%。大幅减少矿山现场作业人员,全县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攸县实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科学编制《攸县建筑用砂石土开采专项规划(2019—2025年)》。
1.市场需求调查。对攸县2019—2025年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城镇规划范围内建设、圈外单独选址重点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建房等砂石需求量;同时分别进行测算,得出市场需求总量。(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
2.明确编制原则。
(1)严格区域准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避让国省县道、铁路、居民区、重要构建物、河道渡口两侧一定范围,其中,高速公路两侧500米之内不得新设爆破类采矿权,国省县道两侧300米之内不得新设爆破类采矿权,铁路两侧1000米之内不得新设爆破类采矿权,居民区和重要构建物附近300米之内不得新设爆破类采矿权,河道渡口上下游200米内不得设置河道采矿权;避让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范围。
(2)严格开采条件准入。
新设采矿权必须达到最低生产规模(页岩、山砂类:30万吨/年;建筑用石料类:50万吨/年)。
已设采矿权单独保留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保有资源储量100万吨以上;二是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三是基本治理好了终了边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四是取得环保许可;五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六是不存在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或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查处整改到位。
符合单独保留条件的砂石土矿山,鼓励其整合同一山体内的落后小矿;确需扩界的原则上限于为减少终了边坡、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形,且扩界区域与现有矿区范围应属于同一山体。
不符合单独保留条件的砂石土矿山,应整合或退出;整合时原则上仅限于独立的同一山体内,或间距少于300米且可以共用同一开采系统的相邻矿山;应退出但扩界后符合规划新设条件的,因其目的为扩充资源,应注销原采矿权,按照新设采矿权程序设置。
(3)严格规划设置。规划矿区范围时,对可以整体开采的,不得分割划界;不宜整体开采的,原则上按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并尽量减少终了边坡。
(4)严格环境保护。新设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限期退出矿山必须达到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单独保留和拟扩界矿山应限期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关闭退出矿山必须按要求完成生态修复。
3.严格退出要求。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矿山,予以关闭,不予补偿;整合关闭矿山不予补偿;限期退出矿山到期关闭,不予补偿,确需提前关闭的,在不高于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偿;各类保护区范围内矿山,予以关闭,按相关文件政策处置。
全县范围内现有砖瓦用页岩矿权到期自行关闭退出,不予补偿,现有砖瓦厂可按加工企业形式保留,由县科工信局负责专题研究规范管理办法。
根据专项规划公开出让采矿权,涉及原关闭矿权的,按省市出让政策要求执行。
4.完成规划审查。专项规划经县政府常务会审查通过后,报株洲市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公开出让各类采矿权
1.深化有偿使用改革。全面推行竞争性出让,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协议出让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重点砂石(含水泥、饰面石材与砂石骨料一体化)开发项目外,一律招拍挂公开出让。原则上做到净矿出让。
2.严格采矿权预审。凡新设采矿权,须经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实地论证,并经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和组织出让。
3.完善出让审批方式。凡保留矿山需扩界的,或整合矿山涉及资源储量增加的,均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凡不予扩界的保留矿山,一律不得扩界;凡申请注销采矿权的,按简化材料和程序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三)河道砂石出让利用
1.编制专项规划。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现场勘察、征求群众意见确定拟出让河段后,制定《攸县河道采砂专项规划(2021—2025年)》,经防洪影响、通航影响、水产种质资源影响、河道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环境影响等专题论证通过和县政府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2.实施采砂许可。一是县政府授权相关部门,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二是县政府决定对本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湘政发〔2018〕33号)文件执行。
(四)规范各类行为产生的砂石土矿产品合理利用
1.集中设置砂石土矿加工场,规范加工行为。根据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合理布局1-2家砂石土加工场,对河道疏浚、库塘清淤、地质灾害排险、村民建房等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砂石土进行加工利用。砂石土加工场的选址,由乡镇(街道)、住建、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联合审批。砂石土加工经营权,由乡镇(街道)负责委托平台公司经营管理或公开出让确定经营业主。经营方依法取得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生产经营。
2.合理审批,加强源头管理。地质灾害排险、村民建房等工程,由乡镇(街道)审批核定项目范畴、面积(土方)、工期等事项,报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备案。河道疏浚、库塘清淤等工程,由乡镇(街道)初步核定项目范畴、面积(土方)、工期等事项,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由水利部门现场勘察后按规定审批。上述工程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施工和验收,工程余土、废渣料,由乡镇(街道)负责处置和收益。严禁以各种生产生活名义进行非法开采和加工。
(五)开展砂石土矿的集中整治
对非法开采行为、非法加工场地以及未纳入规划保留的矿山,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按“六个不留”(不留井口、不留设备、不留工棚、不留人员、不留供电线路、不留危爆物品)的标准整治到位;对未取得经营权的加工场,按“四个不留”(不留设备、不留工棚、不留人员、不留供电线路)的标准整治到位。
(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生态修复
1.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验收。一是建设标准,所有规划矿山均要严格按照湖南省砂石行业绿色矿山标准的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做好绿色矿山建设;二是验收把关,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限期退出矿山必须达到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后方可生产;规划保留矿山应限期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后方可生产。
2.全面加强生态修复治理和验收。一是目标要求,非法开采、非法加工、矿山开采造成生态环境(地质环境)破坏的,要采取覆土、截排水、复绿、稳固边坡等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土地基本功能,使破坏区域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二是责任分解,历史遗留矿山由县政府负责组织生态修复治理;关闭退出矿山由原采矿权人负责组织生态修复治理;规划保留矿山,由采矿权人负责组织生态修复治理;新设矿山由采矿权人实行边开采、边修复治理;非法开采、非法加工破坏的由行为人负责组织生态修复治理;三是严格验收,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治理情况开展年度验收,凡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二)强化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1.负责矿权出让的部分工作。(1)摸清辖区内砂石土资源基本情况,掌握已设采矿权和已建加工厂相关情况,提出已设采矿权保留、关闭退出和采矿权新设等初步意见;(2)召集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出具组、村、乡镇(街道)同意采矿用地意见;(3)与相关村民签订青苗树木补偿、林地占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等协议;(4)合理调解采矿权人与村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确保矿业开采秩序稳定;(5)根据确定的方案,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组织实施生态修复;监督关闭退出矿山、非法开采行为人做好生态修复治理;(6)监督新设矿山、保留矿山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
2.负责牵头组织砂石土矿非法行为和关闭矿山的整治。(1)整合公安、自然、水利、林业等部门单位派驻力量,组建打击整治中队,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打击力度,做到合法开采加工监管到位、非法开采制止到位、非法洗选拆除到位、运输非法矿产品处置到位,杜绝非法矿产品运出本行政区域。(2)对未纳入规划保留的矿山,按“六个不留”的标准整治到位,对非法经营砂石土的加工场,按“四个不留”的标准整治到位。
3.负责砂石土矿合理利用的全面工作。(1)对砂石土加工场合理选址,组织经营权设置或出让,并加强监管;(2)核定地质灾害排险、村民建房等工程项目范畴、面积(土方)等报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监管;初步核定河道疏浚、库塘清淤等工程项目范畴、面积(土方)、工期等事项,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由水利部门现场勘察后按规定审批。
(三)明确部门职责
1.自然资源局:(1)负责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编制,参与河砂专项规划编制;(2)负责协调省市主管部门砂石土矿出让、采矿登记发证;(3)负责关闭退出矿山采矿许可证的注销;(4)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砂石土矿违法行为,参与关闭矿山现场整治;(5)负责对地质灾害排险、村民建房等工程项目范畴、面积(土方)备案;(6)负责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组织绿色矿山、生态修复验收。
2.公安局:(1)负责整治行动安全保障;(2)参与依法打击、从严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活动;(3)严厉打击涉矿黑恶势力犯罪行为。
3.发改局:参与对本地2019—2025年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的调查分析和预测。
4.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各类经费、物资保障。
5.森管局:参与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编制,确保规划矿权避让相关保护区。
6.科工信局:(1)负责对本地2019—2025年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2)参与关闭矿山现场整治;(3)负责牵头研究加工型砖瓦厂规范管理办法。
7.水利局:(1)负责河砂专项规划编制,参与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编制,把握行业准入标准;(2)负责河道砂石资源出让、河道采砂经营权的登记发证;(3)负责河道疏浚、库塘清淤监管;(4)负责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备案;(5)依法查处破坏河道、非法开采河砂违法行为,参与关闭矿山现场整治;(6)负责河道疏浚、库塘清淤等工程项目范畴、面积(土方)、工期等事项审批和备案。(7)参与绿色矿山、生态修复验收;(8)参与对本地2019—2025年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
8.生态环境分局:(1)参与专项规划编制,把握行业准入标准;(2)负责矿山环评审批、排污许可;(3)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砂石土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4)参与绿色矿山、生态修复验收。
9.应急局:(1)参与专项规划编制,把握行业准入标准;(2)负责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10.交运局:(1)参与专项规划编制,把握行业准入标准;(2)参与对本地2019—2025年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3)依法查处非法砂石土矿产品的运输行为。
11.住建局:参与对本地2019—2025年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
12.市场监管局:(1)负责矿山和加工场经营权许可;(2)依法查处砂石土非法经营行为。
13.林业局:(1)参与专项规划编制,把握行业准入标准;(2)依法查处非法破坏及占用林地行为;(3)负责组织复绿方案的编制和审查;(4)负责矿山企业林地占用手续的办理;(5)参与绿色矿山、生态修复验收。
14.城管局:参与非法开采加工、关闭矿山现场整治。
15.交警大队:依法查处非法砂石土矿产品的运输行为。
(四)严格督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砂石土资源专项整治中的工作情况加强督查督办,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通报。
附件1
攸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目录
建筑材料用灰岩 建筑材料用玄武岩
砖瓦用砂岩 建筑材料用白云岩
砖瓦用页岩 建筑材料用砂岩
天然石英砂 建筑材料用花岗岩
粘土 高岭土
河砂
附件2
攸县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组 长:何文龙
副组长:刘艳舞、易屹东、彭顺昌、赵聚忠、杨正武
成员单位: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森管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科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交运局、住建局、林业局、城管局、交警大队、各涉矿乡镇(街道)。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县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重大事项决策部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由易屹东兼任办公室主任,文恒平、阳红卫、周卫国、刘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1、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县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
2、市场需求调查组:主要负责对本地2019—2025年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
组长:过石基
成员单位:发改局、科工信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
3、专项规划编制组:主要负责讨论和明确规划编制原则;实地考察,确定新设、单独保留、整合保留、扩界保留名单,确定关闭退出名单和退出方式;会审专项规划,由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和上报省市审批。
组长:文恒平
副组长:周卫国、刘彦
成员单位:政府办、财政局、森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交运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4、专项整治组:对无证非法开采及未纳入规划保留的矿山,按“六个不留”(不留井口、不留设备、不留工棚、不留人员、不留供电线路、不留危爆物品)的标准整治到位;对未取得经营权的加工场,按“四个不留”(不留设备、不留工棚、不留人员、不留供电线路)的标准整治到位。
组长:各乡镇(街道)镇长(主任)
成员单位: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科工信局、水利局、交运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局、交警大队、涉矿乡镇(街道)
5、绿色矿山建设(生态修复)验收组:主要负责督促所有规划矿山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监督矿山按照方案搞好绿色矿山建设;落实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限期退出矿山必须达到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后方可生产、单独保留和拟扩界矿山应限期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后方可生产的要求;组织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监督关闭退出矿山搞好生态修复治理;监督新设矿山、保留矿山实行边开采、边修复治理。
组长:文恒平
副组长:周卫国
成员单位:政府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6、公开出让协调组:主要负责实地踏勘,确保采矿权设置合理合规;协助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出具组、村、乡镇同意采矿用地意见;与村民签订青苗树木补偿、林地占用、房屋坟墓拆迁等协议。
组长:各乡镇(街道)镇长(主任)
成员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7、督查协调组:主要负责对全县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负责组织对较大以上违法行为的查处。
组长:周卫国
成员单位: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
8、后勤保障工作组:主要负责加强专项整治各项经费、物资保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组长:彭爱斌
成员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各工作组具体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各涉矿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政策解读:《攸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