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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nyx-0001/2022-10387 发文日期:2022-09-16 成文日期: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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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加强中晚稻病虫害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政策解读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2-09-1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一、病虫害基本情况

根据我县植保植检站监测预警:一是在中晚稻混栽区,随着早播中稻陆续收割,将会有大量稻飞虱迁入晚稻田、一季晚稻田和迟播中稻田,同时迁飞害虫不断向南迁飞,田间虫量迅速增加,预计中晚稻后期大暴发,当前早播中稻田穿孔倒伏面积达1000亩以上,部分绝收。二是今年长时间高温干旱,导致第三代二化螟防治效果较差,残留虫量极大,同时高温干旱加快了二化螟残留虫量的发育进度,第四代成虫量历史罕见。面对当前中晚稻病虫害严峻形势和不利气象因素,如不迅速采取有效控防措施,极有可能大面积成灾。

二、发布依据

县人民政府根据目前中晚稻病虫害发生严重情况,为确保粮食生产安全,虫口夺粮保丰收,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条例发布关于加强中晚稻病虫害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以及监测预报情况,及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统防统治等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二)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三)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文字解读: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中晚稻病虫害防控工作的紧急 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