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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一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5-08-05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及《攸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攸政发〔201311号)要求,2013年来,我县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省、市对我县的数据质量抽查,结果表明,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要求和《攸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审定和县人民政府批准,攸县统计局和攸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三个公报,对外发布全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349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攸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减少167个,减少7.1%;产业活动单位3245个,增加83个,增长2.5%个体经营户32498个,减少5704个,下降14.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8364个,减少6637个,减少79.3%(详见表1)。 

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

(个)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2349

100.0

     企业法人

1433

61.0

     机关、事业法人

242

10.3

     社会团体法人

25

1.1

     其他法人

649

27.6

二、产业活动单位

3245

100.0

     第二产业

849

26.2

     第三产业

2396

73.8

三、全部个体经营户

32498

100.0

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8364

25.7

     第二产业

3978

12.2

    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368

9.34

      第三产业

27569

84.8

     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7971

29.9

注:表中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个体经营户951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25个。

在法人单位中,从事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591个,占25.2%;制造业单位473个,占20.1%;批发和零售业的单位332个,占14.1%。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59.4。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822个,占25.3%;制造业单位488个,占15.0%;批发和零售业单位392个,占12.1%。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52.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489个,占65.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92,10.7%;住宿和餐饮业786个,占9.4%(详见表2)。

2 按行业分组的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产业活动单位(个)

个体经营户

(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2349

3245

32498

8364

采矿业

269

274

61

5

制造业

473

488

2441

33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7

55

2

建筑业

29

32

1474

29

批发和零售业

332

392

14807

548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

45

6804

892

住宿和餐饮业

57

68

2463

78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

19

118

86

金融业

6

73

房地产业

47

48

4

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3

84

374

4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9

63

5

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

2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9

23

2268

564

教育

186

294

69

15

卫生和社会工作

52

339

74

4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

68

583

4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91

822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8个;产业活动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38;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951;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25个。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433个,比2008年末减少34个,减少2.3%。其中,内资企业1426个,占99.5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个,占0.3%;外商投资企业2个,占0.1%;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21个,占1.5%;股份有限公司37个,占2.6%;私营企业1024个,占71.8%(详见表3)。 

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1433

内资企业

1426

 国有企业

21

 集体企业

21

 股份合作企业

4

 联营企业

2

 有限责任公司

108

 股份有限公司

37

 私营企业

1024

 其他企业

209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5

外商投资企业

2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112913人,比2008年末增加37795人,增长33.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共有从业人员38547人,比2008年末增加2083人,增长5.4%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制造业39303人,占34.8%;采矿业26705人,占23.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466人,占10.2%。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220757.6,占49.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067人,占13.1%;住宿和餐饮业4604人,占11.9%。(详见表4)。 

4 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法人单位

(人)

产业活动单位(人)

个体经营户

(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人)

合 计

112913

120629

131100

38547

采矿业

26705

27702

699

81

制造业

39303

39497

11166

210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11

1206

建筑业

4648

4690

11506

223

批发和零售业

7327

7846

54020

2220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67

2654

21861

5067

住宿和餐饮业

1985

2183

11497

460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0

539

433

325

金融业

433

1237

房地产业

1155

1203

34

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35

3008

1481

19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51

595

38

3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33

54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074

1105

10161

2907

教育

7005

8758

332

156

卫生和社会工作

3530

4473

374

27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94

817

4625

29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1466

11967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44人;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06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867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73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00.22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85.33亿元,占全部法人企业资产总计的61.73%,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14.4亿元,38.11%(详见表5 )。

5 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行业分布

 

企业资产总计(亿元)

比重(%

合 计

300.22

100

第二产业

185.33

61.73

工业

180.14

60.00

 采矿业

62.65

20.87

 制造业

110.72

36.8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77

2.26

建筑业

5.19

1.73

第三产业

114.4

38.11

批发和零售业

17.54

5.84

 批发业

10.35

3.45

 零售业

7.19

2.3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67

0.89

住宿和餐饮业

2.37

0.77

 住宿业

1.69

0.56

 餐饮业

0.68

0.2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5

0.35

金融业

0.13

0.04

房地产业

27.95

9.3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8.17

19.3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07

0.0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44

0.1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12

1.04

教育

0.32

0.11

卫生和社会工作

0.08

0.0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49

0.16

注:表中企业法人单位总资产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0.47亿元。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34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3.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76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53.3%;批发业189个,占13.2%;零售业127个,占8.8%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72513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1.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56377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3.2%;批发业4424人,占4.9%;建筑业3965人,占4.4%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28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5.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41.96亿元,占47.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7.06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19.0%;批发业8.96亿元,占3.0%(详见表6)。 

6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计
(亿元)

合 计

1346

72513

228.00

工业

764

56377

141.96

建筑业

28

3965

2.97

交通运输业

23

1270

2.24

仓储业

2

60

0.11

邮政业

3

28

0.02

信息传输业

3

67

0.44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

10

0.01

批发业

189

4424

8.96

零售业

127

1505

5.25

住宿业

10

273

0.42

餐饮业

28

499

0.68

房地产开发经营

22

305

3.49

物业管理

8

465

0.1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

2101

57.06

其他未列明行业

86

891

4.08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2个,从业人员273人,资产总计0.2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3%。其中,节能环保产业3个,占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75.0%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1个,占25.0%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59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0.4%。其中,节能环保产业410人,占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3.3%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49人,占10.7%(详见表7)。

7  按类别分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数(个)

从业人员数(人)

总计

4

459

   节能环保产业

3

410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1

49

   新能源产业

1

391

注:表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分项存在重复归类,分项合计大于总计。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法人单位179个,非文化法人单位所属的文化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活动单位)5个,有证照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206户。在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中,文化制造业单位占30.2%,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占9.5%,文化服务业单位占60.3%

   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有从业人员5696人,文化产业活动单位有从业人员102人,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有从业人员1024人。在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从事文化制造业的占71.7%,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占5.8%,文化服务业占22.5%

   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10.37亿元。其中,“三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6.62亿元,占63.8%。在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中,文化制造业占69.6%,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占12.5%,文化服务业占17.8%

   公益性文化事业法人单位的年末资产为0.2亿元。其中,文化服务业事业法人单位占59.8%,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占40.2%

   七、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1.0%,比2008年末提高了2.7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0.3%,提高了0.3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8.7%,下降了3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9.0%,提高了5.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4.3%,下降了5.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6.7%,下降了0.3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34.8%,比2008年末下降了4.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5.2%,提高了4.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3.5%,比2008年末提高了4.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6.5%,下降了4.1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街道占27.1%,乡镇占72.9%;法人单位从业人员街道占30%,乡镇占70%(详见表8)。

8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万人)

比重(%

合 计

2349

100

112913

100

街道

637

27.1

33823

30.0

乡镇

1712

72.9

79090

70.0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4.4%,第三产业占95.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6.2%,第三产业占93.8%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街道占43.6%,乡县占56.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街道占40.4%,乡镇占59.6%(详见表9)。

 

9  按地区分组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万人)

比重(%

合 计

8364

100

38547

100

街道

3652

436

15576

404

乡镇

4712

564

22971

596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10个行业大类、50个行业中类、120个行业小类。

   6]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划分

   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7]其他说明

   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