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股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1 | 攸县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5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5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 | 攸县 | 行政奖励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 法律援助中心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攸县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1.检查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和监督。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 | 攸县 | 行政检查 | 法治宣传教育评估考核 |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其它工作。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 1.检查责任; |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 | 攸县 | 行政检查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 1.检查责任: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5条、第31条、第33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公证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 | 攸县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法律服务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 | 攸县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18条 | 法律援助中心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援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 | 攸县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1.受理案卷阶段责任: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交回法援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 | 法律援助中心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援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 | 攸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6号)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8〕第142号)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0〕第121号)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指定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65、68、71、72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 | 攸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5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53号)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书面责令法援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说明理由。 | 《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5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援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 | 攸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律师事务所辞退律师和将律师除名的备案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 1.备案责任: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依法进行备案通过。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43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 | 攸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变更审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0、12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 | 攸县 | 其他 | 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四条、第十七条 | 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负责报送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县政府组成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
| 政府法律事务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 | 攸县 | 其他 | 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章 | 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 《攸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政府法律事务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 | 攸县 | 其他 | 负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管理工作 | 《攸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负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指导、监督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备案、履行的有关工作。 |
| 政府法律事务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 | 攸县 | 其他 | 承担统筹规划全县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 | 《攸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 《攸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 | 攸县 | 其他 | 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 | 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 社区矫正管理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 | 攸县 | 其他 | 负责指导、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负责拟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一审:彭羿蓉
二审:黄红艳
三审:刘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