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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5-06-12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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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7

1、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7

2、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12

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14

四、公共服务事项…………………………………………(15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攸县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承办股室

联系电话

1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相关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指导部门中长期规划编制

发展规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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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开展“多规合一”试点,编制县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规划协调机制,统筹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发展规划内部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发展规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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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年度编制计划和五年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组织实施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价

发展规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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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并对指标进行综合平衡;开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全县经济工作思路和对策建议

发展规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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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起草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情况报告,提交县人代会审议;每季定期检查年度计划目标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

发展规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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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拟订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有关改革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建立改革任务台帐;组织制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对重大改革问题组织开展调研,提出需提请研究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

经济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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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调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

组织推进“两型”各项改革、示范创建、两型宣传、统筹城乡、两型项目等工作

 

两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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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拟订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统筹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项目,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牵头组织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监测分析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

投资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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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草案,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投资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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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项目,编制下达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投资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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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以及由国家、省审批项目的审核转报

投资管理股

24327861

负责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以及由国家、省核准项目的审核转报

投资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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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及资金,并负责转发下达

重点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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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

重点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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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为县政府下达县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书提出相关建议性意见;跟进了解县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书的执行情况;负责县重点项目建设数据统计和信息采集工作;负责县重点项目建设参建单位业绩记录;组织开展县重点项目建设成果及使用情况评价

重点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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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市重点项目申报名单和县重点项目名单提出有关建议性方案;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重点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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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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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经济发展股

24255484

提出县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建议,制定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组织开展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投资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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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国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和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投资管理股

24259465

负责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省、市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受理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的信访举报,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投资管理股

24259465

5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

 

协调三次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跨产业、跨区域的综合性政策

 

经济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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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负责研究拟订全县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军民融合等有关重大问题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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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动员的相关政策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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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专业保障队伍组建,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评估、检查制度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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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国民经济动员信息化建设工作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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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节能监管工作;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规划、政策措施;协调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推广。

资源环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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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节能监察计划,指导全县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对全县范围内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情况进行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资源环境股

24257648

负责全县节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审核及资金申报、安排建议

资源环境股

24257648

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生态环境建设、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建议并协调实施

资源环境股

24257648

组织开展低碳试点工作,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资源环境股

24257648

8

牵头整合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指导、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重点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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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重点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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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规划编制

县发改局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的以及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负责有关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
、部门三定方案

“十二五”规划编制。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编制
十二五规划纲要,研究提出十二五专项规划名单,做好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工作具体部署,经县发改局统筹协调立项后,组织编制所属领域的县级专项规划,规划文本经县发改局初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十二五期间有关部门共编制了21个县级重点专项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所分管领域内的县级专项规划,并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县发改局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及省、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县发改局意见。参与会签由县发改局牵头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或与县发改局联合上报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县发改局

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对涉及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部门三定方案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本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和分管领域提出项目投资计划的建议,财政根据计划和财力安排年度财政性资金。

其他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其他项目。对县发改局审批、核准、审核的项目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对涉及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其中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会同县发改局制定并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3

经济运行调节

县发改局

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部门三定方案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宏观经济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调节;县经信局:负责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

县经信局

负责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煤电油气等日常生产保障性职责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1、对我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检查项目申报及审批、核准、备案的合规性;
(三)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四)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六)建设资金承诺或拼盘方案是否合理;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飞检除外);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一般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已经县政府批准纳入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拟建成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乡镇、各部门是否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作为责任单位推进的项目投资任务,是否建立完善县级领导联系服务县重大项目制度,是否优先保障县重大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社会稳定等工作,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拟建成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前期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如期推进。

(三)各类项目是否按季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全县重大项目监测系统。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经验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测评估。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列入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下发通知给项目责任单位的各乡镇、部门单位,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业主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有关情况;

(三)受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季开展监测,监测报告送县发改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按季监测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中介监测机构定期编写县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县发改局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励。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发改局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查核准。对中央投资的项目,还需认定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核准、审批书面文件形式。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监督对招标事项核准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单位在获取项目核准、审批批复后,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内容。也可在申请项目核准、审批的同时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或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出具核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检查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审批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不招标、未经核准进行招标以及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一)项目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节能评估审查,并获得通过;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察。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下发监察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情况汇总,反馈意见,通报监察结果,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高耗能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后,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自评报告,节能审查机关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五、监督检查措施

(二)对已建成的高耗能项目进行节能验收。
(三)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二)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预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重大项目稽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县政府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和我县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稽察。县发改局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县直部门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县发改局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经县发改局领导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依据职权,将稽察结果与投资计划挂钩,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县发改局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县发改局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省、市建设资金;
(四)暂停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县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收回国家、省、市建设资金;
(八)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九)暂停项目建设;
(十)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县发改局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发改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发改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
(八)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2010年发布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发改法规[2010]549号)作为全省发改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发改委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县发改局在市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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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宣传与推广

组织我县节能宣传周活动,宣传普及节能相关政策、知识,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资源环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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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点建设项目政策、法规咨询

收集整理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及信息,为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政策法规项目咨询服务

重点项目办

2425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