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4)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1)
(一)社会团体监督检查……………………………(21)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23)
(三)非法社会组织监督检查………………………(24)
(四)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25)
(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26)
(六)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监督检查………………(27)
(七)养老机构监督检查……………………………(29)
(八)福利企业监督检查……………………………(30)
(九)收养行为监督管理……………………………(31)
四、公共服务事项………………………………………(32)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攸县民政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组织开展政策调研的工作 |
办公室 |
24222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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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监管工作 | 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 |
计划财务股 |
24213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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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管理彩票公益金的工作 | |||||
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 |||||
3 |
负责全县优抚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负责人民警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伤残评定、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 |
优抚安置股 |
24213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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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的审查、呈报、登记和备案工作 | |||||
负责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 | |||||
负责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 |||||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
拟订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 | |||||
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士官(含武警)的接收安置工作 | |||||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 |||||
负责全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 |||||
参与新兵的征集工作 | |||||
负责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 |||||
4 | 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 | 负责退役军人的职业教育培训、就业指导、特困救助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承办涉军维稳的具体工作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24213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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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 |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 |
救灾救济股 |
24213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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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的工作 | |||||
负责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灾情工作 | |||||
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 |||||
负责筹措、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的工作 | |||||
负责社会各界对全县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 | |||||
负责指导全县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工作 | |||||
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 |||||
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 | |||||
拟订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障政策 | |||||
负责指导全县革命老根据地的经济开发工作 | |||||
负责分配全县革命老根据地的开发资金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 |||||
6 | 负责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 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
基层政权建设股 |
24213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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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 |||||
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 |||||
指导婚姻、儿童收养管理工作;承办全县婚姻登记工作 | |||||
负责涉外、国内收养登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 |||||
7 | 负责流浪救助管理工作 | 负责全县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 县救助管理站(攸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
24213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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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 | 负责指导全县殡葬管理工作 | 县殡葬管理所 |
2421378 |
|
负责推行殡葬改革的有关工作 | |||||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墓管理的工作 | |||||
9 | 负责民间组织登记和地名管理 | 负责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
攸县民间组织登记和地名管理办公室 |
2421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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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 |||||
负责全县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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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
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 |||||
组织建立、管理地名信息资料和档案 | |||||
10 | 负责全县社会务管理工作 | 负责指导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及管理 工作 |
社会福利事务股 |
24213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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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 |||||
指导和监督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福利院工作 | |||||
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 |||||
负责孤儿救助管理工作 | |||||
11 |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接待和处理老年人的来信来访,总结推广尊老、爱老、养老典型 |
老龄工作办公室 |
24213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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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负责农村离任村主干待遇审核、审批发证等管理工作 | |||||
12
|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工作 |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 |
社会救助管理局 |
24213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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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 | |||||
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 |||||
拟订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办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 |||||
负责贫困户的扶持 | |||||
负责管理和分配中央、省、市下拨及本级的保障金。 | |||||
13 | 负责全县慈善救助工作 | 负责全县筹募善款 |
县慈善办公室 |
24335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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赈灾救助,接受、分配、调拨境内外捐赠的赈灾款物 | |||||
扶贫济困,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 |||||
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 |||||
14 | 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 承担内设机构及二级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 | 行政审批股 | 24213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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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 县民政局 | 会同人社局、财政局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工作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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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 ||||
县财政局 | 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策,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 ||||
2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县民政局 | 指导全县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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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 ||||
县人社局 |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 ||||
县卫生局 |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 ||||
3 |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 县民政局 | 负责指导全县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7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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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
县建设局 | 负责指导全县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负责各地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 ||||
4 | 调处军民纠纷 | 县涉军维权办 | 负责涉军法律援助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 《关于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431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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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维稳办 | 负责协调处置涉军群体上访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 ||||
县人武部县民政局 | 负责协调军地双方有关部门处置军民矛盾纠纷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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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
| 县委组织部 | 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共同抓好中央、省委、县委关于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员队伍建设,提出严格街道社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社区党建实践经验,表彰先进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4〕82 号),《关于建立湖南省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16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4〕82 号),《关于建立湖南省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16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4〕82 号),《关于建立湖南省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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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治办 | 调查研究全县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等工作;指导、推动平安社区(村)创建活动,推进影响社区(村)治安的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和社区(村)治安防控网建设;对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评,总结推广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智慧社区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 ||||
县公安局 | 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治安管理、社区禁毒、社区消防和社区群防群治等工作;加强社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维护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开展社区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 | ||||
县民政局 | 拟定城乡社区建设政策,编制城乡社区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抓好政策措施落实,统筹社区公共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建议;发展基层民主,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试点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推动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创新,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业务培训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总结推广社区建设实践经验,表彰先进 | ||||
县司法局 | 指导开展社区普法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和社区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社区安置帮教工作 | ||||
县财政局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支持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城乡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 |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指导开展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发展家庭服务业等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入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能力建设 |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织指导城市规划工作,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相关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工作,确保社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落实到位;指导城乡社区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与专项规划设计的编制和实施,指导规范农民建房管理 | ||||
县农业局 |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农村社区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农村经济信息发布、农业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 ||||
县文广新局 | 指导城乡社区文化阵地和队伍建设;指导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培育发展社区文化;扶持传统文化艺术,推动社区特色艺术发展;对社区各类文化资源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制定城乡社区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指导和推动城乡社区体育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活动场所(地)、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4〕82 号),《关于建立湖南省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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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全县社区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社区建设工程立项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县教育局 | 制定社区教育工作政策、发展规划;组织指导、评估和检查社区教育各项工作;实现学校内外教育资源的双向开放,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和社区老年教育;创建学习型社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 ||||
县妇联 | 指导社区妇女组织发挥作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维护社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 ||||
县残联 | 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文体等活动等工作;做好社区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 | ||||
6 |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县民政局 | 负责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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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
县人社局 | 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
县住建局 | 负责拟订中低收入家庭(人员)住房的政策、规定和措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 ||||
县房产局 | 负责住房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
县卫生局 | 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
县财政局 | 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 | ||||
7 | 建立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和核对平台 | 县公安局 | 负责提供户籍、车辆等信息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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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提供医疗、新农合补助等信息 | ||||
县人社局 | 负责提供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等信息 | ||||
县房产局 | 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负责提供交易、租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 ||||
县国土局 | 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 ||||
县农业局 | 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信息 | ||||
县林业局 | 负责提供各种林地补贴等信息 | ||||
县工商局 |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 | ||||
县地税局 | 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 ||||
中国人民银行攸县中心支行 | 负责协调获取存款等信息 | ||||
县统计局 | 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
8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 县民政局 |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培训目标设定、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 | 《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湘政发〔2012〕17号) | 以某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例:退役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教育培训过程中协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退伍返乡后,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填报意愿、资格审查;教育部门及所属教育机构负责招生录取、教育管理;人社部门及所属技能培训机构负责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安排和监管 |
县教育局 |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工作 | ||||
县人社局 |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 | ||||
县财政局 |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安排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 ||||
县人民武装部 | 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 | ||||
9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 县委组织部 | 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的落实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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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 ||||
县财政局 | 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 ||||
县公安局 |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 | ||||
县人社局 | 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保关系的转接,负责医疗保障管理 | ||||
县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服务 | ||||
县编办 | 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 ||||
县教育局 |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 | ||||
县发改局 县住建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地税局 县国税局等部门 |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 | ||||
10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县民政局 | 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的组织协调、档案接转,会同编制、人社、国资部门拟订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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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安置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 ||||
县公安局 | 负责退役士兵的落户 | ||||
县人社局 | 负责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招收聘用和办理退役士兵社保关系的转接 | ||||
县编办 | 负责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的编制 | ||||
县国资局 | 负责协调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 ||||
县教育局县税务局县工商局 | 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考学升学和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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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县民政局 | 指导全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组织对救助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 |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及救助机构根据需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住宿、饮食、通讯、教育培训、返乡、安置等救助服务;县发改局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公安或城管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其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于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联系医疗卫生部门进行救治;教育部门安排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支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司法部门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财政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安排专项资金;人社部门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卫生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患病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治 |
县发改局 | 指导全县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 | ||||
县公安局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
县教育局 | 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 | ||||
县司法局 | 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 ||||
县财政局 |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全县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项资金 |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 ||||
县建设局 |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县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 ||||
县卫生局 |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 ||||
12 | 殡葬管理 | 县民政局 | 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和加强殡葬服务县场监管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 | 开展地方殡葬秩序整治,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组织部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法规政策;发改部门监督殡葬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宣传部门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城区违规搭棚治丧、在出殡途中抛撒冥纸等影响县容县貌的不文明行为;公安部门依法对办理丧事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国土部门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坟行为;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 |
县委组织部 | 掌握党员、干部丧葬情况,加强教育管理 | ||||
县发改局 | 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 | ||||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 | 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 ||||
县建设局 | 指导城市管理部门制止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 | ||||
县公安局 |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县国土局 |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 ||||
县林业局 |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林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 ||||
县财政局 | 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 | 的行为进行查处;县财政局为开展殡葬秩序整治、改善殡葬基础设施合理安排资金;宗教部门对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进行规范;卫生局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质监部门监督丧葬用品生产制造企业生产合格、环保的丧葬用品,查处质量不达标的丧葬用品;工商部门规范丧葬用品和殡仪服务县场;环保部门对殡仪服务单位殡葬设施设备尾气监测、污染物排放治理等进行监管 | ||
县民宗局 | 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动 | ||||
县卫生局 | 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 | ||||
县质监局 | 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的监督管理 | ||||
县工商局 | 加强对丧葬用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
县环保局 | 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 | ||||
13 | 福利企业监督管理与保护扶持 | 县民政局 |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修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积极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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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税 地税局 | 负责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地方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优惠政策 | ||||
县人力社保局 | 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有关全县地方扶持政策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出的相关内容 | ||||
14 | 弃婴救助管理 | 县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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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
县公安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
县司法局 |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
县计生局县卫生局 |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 | ||||
县民宗局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 ||||
15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县发改局 |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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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 ||||
县住建局 |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 ||||
县人力社保局 |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 | ||||
县卫生局计生局 |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医养融合 | ||||
县国税局 |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 ||||
县地税局 |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 ||||
县教育局 | 指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等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养老人才培养 | ||||
县民政局 | 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 ||||
16 | 县本级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工作 | 各业务主管单位 | 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前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清算事宜。负责所属的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例如:某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必须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资质进行事前审查,并出具同意社会组织成立的意见。社会组织申请注销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开展清算工作,把结果报告给登记管理机关 |
县民政局 | 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负责对直接登记的县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 ||||
17 | 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执法监察工作 | 县公安局 | 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进行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牵头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34号、国安委〔2014〕1号文件 | 例如:对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民管处接收举报进行查处后,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量刑 |
县民政局 | 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 ||||
其他相关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 | 接收民管部门移交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民管部门进行处罚 | ||||
18 | 指导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 | 县财政局县国局 县地税局 | 制定各项社会组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操作办法,审批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4〕2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 | 例如:县政府下发关于购买服务的通知之后,就由县编办制定政府需要向社会转移职能的目录,县民管处制定有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提交给县财政局统一制定购买服务操作细则和办法 |
县编办 | 编制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 | ||||
县政府办县人大 县政协 | 制定社会组织作为界别代表,参与各级政府议事程序和各级人大、政协等操作办法 | ||||
县民政局 | 提出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参政议政等各项工作建议,初步审核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名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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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
| 县民政局 | 负责拟订全县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全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计2015年5月份出台)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计2015年5月份出台)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计2015年5月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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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安排重大专项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 ||||
县财政局 | 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 ||||
县农业局 | 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等自然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 ||||
县畜牧局 |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指导灾后生产恢复 | ||||
县林业局 |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 ||||
县水务局 | 掌握、发布汛情、旱情,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 | ||||
县住建局 | 指导县政基础设施的灾后结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 ||||
县规划局 | 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组织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桥梁 | ||||
县卫生局 | 负责灾后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 ||||
县供电公司 | 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 ||||
县公安局 | 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疏导交通,协助开展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 | ||||
县粮食局 | 保证灾区的粮食供应 | ||||
县教育局 | 指导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 ||||
县科技局 | 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 ||||
县环保局 | 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 ||||
县统计局 | 协助分析灾害情况 | ||||
县安监局 |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
县科技局 | 负责地震监测和震害防御,并承担防震减灾宣传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 ||||
县气象局 |
负责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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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武部 |
组织、协调驻株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全县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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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武警中队 县消防大队 | 组织部队协助抢险救灾,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 ||||
县慈善办 | 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 ||||
县红十字会 | 开展救灾工作;视情在本辖区内开展社会募集、管理、接收、分配并监督分发救助款物;视情征募志愿者参与救助工作,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救治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红十字会呼吁国内、国际援助。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 ||||
中国电信攸县分公司 中国移动攸县分公司 中国联通攸县分公司 | 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一)全县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县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县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县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一)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三)非法社会组织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主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1号)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根据监督、检查、举报等情况,对属于县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立案 对属于县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立案。 (二)调查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作出决定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县民政局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一)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二)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县民政局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县民政局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四)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
(四)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社会救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入户调查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全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民政局。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通(一)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
(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灾害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灾害救助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县民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救灾款物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灾后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救灾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灾害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全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民政局。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县民政局对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灾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六)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受县民政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县民政局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民政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县民政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民政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县民政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县民政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县民政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县民政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民政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县民政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县民政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县民政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
(七)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全县所有养老机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养老机构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二)养老机构是否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服务。是否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消洗。 (三)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四)养老机构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五)养老机构是否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八)养老机构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九)养老机构是否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十)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 (一)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民政部门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四)民政部门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级民政部门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
(八)福利企业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全县所有福利企业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是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企业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 (七)企业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信访、举报的案件; (九)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有权要求受查企业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账和文件材料,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受查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二)针对福利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实施督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和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主动回避。 (一)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在残疾职工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进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可以是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 检查合格,资格有效的企业由民政部门通过年检,作为下一年度退税依据。 (二)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福利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一般由民政、税务等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求等,一般采用普查的形式。 申请新办福利企业,认定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检查,上级民政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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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
(一)各级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二)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的,责令福利企业定期整改或由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三)在督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交由税务部门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查证属实纳税人存在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七)民政部门应认真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
(九)收养行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收养登记机关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按《收养登记规范》的要求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是否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和撤销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登记关系证明,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办理寻找弃婴(孤儿)生父母公告,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二)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管辖规定; (三)是否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否配备收养登记员; (四)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定期到登记场所实地检查; (二)查阅收养登记档案;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检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养登记处(科)和下级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收养登记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收养登记规范》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 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督各地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 | 县社会救助管理局 | 24213892 |
2 | 儿童福利服务 | 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 社会福利事务股 | 24213748 |
3 | 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 基层政权建设股 | 24213749 |
4 |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咨询 | 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 老龄工作办公室 | 24213743 |
5 | 向社会提供区划、地名和界线档案查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 在攸县民政局区划地名档案室提供行政区划、地名和界线等档案资料查询、咨询服务及其它利用 | 社会福利事务股 | 242137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