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2)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12)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5)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16)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管 …………..…..………(16)
(三)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18)
(四)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 ……………………………(20)
(五)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 ……………………………(22)
(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24)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攸县财政局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县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财政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
预测分析全县财政经济形势,研究经济运行中有关财政问题,提出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财政发展战略和重大财政改革方案的研究 |
办公室 预算股 |
24256880 24256888 |
| 编制地方财政五年规划,组织协调财政五年规划的实施,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县五年规划、经济体制改革联席会议等相关协调工作,配合编制财政中期滚动规划 |
办公室 综合规划股 预算股 |
24256880 24256871 24256888 |
||
| 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财政部门牵头和参与的重要改革任务 |
办公室 预算股 |
24256880 24256888 |
||
| 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运行状况,测算分析财力变化情况,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 |
预算股 国库股 |
24256888 24256889 |
||
| 研究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 研究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和财政补贴等宏观调控政策。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市与区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间、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
预算股 |
24256888 |
||
|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对国家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地方税制建设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审核认定 |
法规股 预算股 |
24256880 24256888 |
||
|
|
|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发布工作 |
法规股 |
24256880 |
| 参与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税源调查和收入结构分析工作,参与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改革方案的制订;承办、督促指导一般增值税退税等税收管理工作 |
法规股 预算股 |
24256880 24256888 |
||
| 负责全县财政法制宣传工作 |
法规股 |
24256880 |
||
| 2 |
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
组织实施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性的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及全市性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
监督检查股 会计管理股 |
24256853 24256875 |
| 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 |
监督检查股 |
24256853 |
||
| 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监督检查股 |
24256853 |
||
| 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股 |
24256853 |
||
| 负责对国有资产、地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债务收支行为等其他领域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股 |
24256853 |
||
| 负责乡镇的财政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股 |
2425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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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依法做好违规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受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
监督检查股 |
24256853 |
||
| 3 |
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县财政总决算与部门决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深化预算改革,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
研究制定县乡财政体制。指导乡镇做好预算管理工作;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
预算股 国库股 |
24256888 24256889 |
| 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承担县直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各类专项资金 |
预算股 |
24256888 |
||
| 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编制县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汇总全县财政决算草案。承担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的具体工作 |
预算股 国库股 |
24256888 24256889 |
||
| 承担县直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及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预算追加追减事宜 |
预算股 |
24256888 24256861 |
||
| 建立县与乡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逐步完善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预算股 |
24256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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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全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
绩效评价股 |
24256853 |
||
| 组织县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
绩效评价股 |
24256853 |
||
| 组织实施县级财政支出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
绩效评价股 |
24256853 |
||
| 4 |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票据和彩票等管理工作 |
县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核定、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审核报批 |
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24256883 |
| 研究拟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征管政策、制度和办法 |
综合规划股 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国资局 |
24256883 24256490 |
||
| 参与研究国有土地、矿业权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牵头拟定国有土地、矿业权等收支管理政策,办理相关收入减免审批事项 |
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国资局 |
24256883 24256490 |
||
| 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开展非税收入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24256883
|
||
| 负责县级非税收入的核算与统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的结算与划解;负责全县非税收入基础数据库的统一管理和全县非税收入报表及分析 |
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24256883
|
||
| 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县直单位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24256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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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全县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使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查处彩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县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 |
综合规划股 |
24256871 |
||
| 5 |
组织制定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
管理县级国库资金,办理县级预算缴、拨款,负责县级与乡级的资金调度和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与省级财政往来资金的测算和决算工作 |
国库股 |
24256889 |
| 负责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定推进和完善国库改革相关制度办法 |
国库股 |
24256889 |
||
| 按要求在全县组织推行税收收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制度, 按规定组织实施国库现金管理 |
国库股 |
24256889 |
||
| 管理县级财政专户资金,负责专户资金的拨付及核算工作 |
国库股 |
24256889 |
||
| 审核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组织确定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 |
国库股 |
24256889 |
||
| 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业务 |
国库股 |
24256889 |
||
| 办理县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审核、监督县级预算单位现金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负责预算单位其他资金归集专户收入和支出的监管工作,负责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财政财务制度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的推广和使用管理工作 |
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 |
24256857 |
||
| 负责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监督、考核工作 |
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 |
24256857 |
||
| 承担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数据汇总和相关报表分析工作 |
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 |
24256857 |
||
| 办理预算单位财政工资统发业务 |
县工资发放中心 |
24256888 |
||
| 拟定全县政府采购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县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工作 |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 |
24256860 |
||
| 依法审批全县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事项。依法组织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受理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备案工作。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 |
24256860 |
||
| 建立并管理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政府采购文件、合同备案,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 |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 |
24256860 |
||
| 参与组织政府和社会合作项目合作伙伴选择竞争性谈判 |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 |
24256860 |
||
| 负责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的管理工作,建立并管理县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工作 |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 |
24256860 |
||
|
6 |
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
县国资局 |
24256490 |
| 研究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负责汇总编制县级国有资产经营报告和全县政府公共资产报告 |
县国资局 |
24256490 |
||
|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
县国资局 |
24256490 |
||
| 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预算管理工作,参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基建相关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的更新、购置审批工作 |
县国资局 |
24256490 24256861 |
||
| 研究制订会议费、差旅费、出国费、境内外培训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及定额的建议,并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督查评估工作 |
行政政法股 |
24256866 24256861 |
||
| 7 |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收取全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
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提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意见 |
企业股 县国资局 |
24256869 24256490
|
| 拟订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制定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提出中长期全县国有资本收支规划;负责布置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提出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承担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 |
企业股 县国资局 |
24256869 24256490
|
||
| 组织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
企业股 县国资局 |
24256869 24256490
|
||
| 参与全县国有企业改革、央企对接等工作,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汇编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月度国有企业财务效益分析报告,编制国有企业统计资料。牵头推动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投入的重大改革。研究提出企业兼并重组财政政策,并办理有关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事项 |
企业股 |
24256869 |
||
| 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全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负责汇总编报相关企业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等相关工作。拟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采取特定方式管理的县级企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薪酬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县行政单位未脱钩企业和全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清查、国有股权管理等有关工作 |
企业股 |
24256869 |
||
|
8 |
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县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负责县本级的财政统发工资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源建设资金的管理和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管理工作 |
参与研究财政宏观调控政策,提出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财政政策。牵头研究全县财政支持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战略的政策措施 |
经济建设股 |
24256858 |
| 承担发改、两型、住建、城管、规划、交通、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
经济建设股 |
24256858 |
||
| 负责政府投资财政财务管理。参与投资形势分析,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提出全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优化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
经济建设股 县基建评审中心 |
24256858 24256486 |
||
| 参与能源、节能减排、生态文明等相关领域规划制定,参与能源行业体制改革及能源产品价格改革。参与编制全县能源重大应用技术创新及示范发展计划 |
经济建设股 |
24256858 |
||
| 负责研究制定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减排财政政策。负责研究制定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财政政策 |
经济建设股 |
24256858 |
||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支持地方交通建设的财政政策,安排交通建设、养护等专项资金支出 |
经济建设股 |
24256858 |
||
| 研究制定支持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及现代服务业的财政政策措施 |
经济建设股 |
24256858 |
||
|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两型社会”建设有关财政政策,参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等工作 |
经济建设股 |
24256858 |
||
| 负责落实重要物资储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煤电油气等应急协调保障 |
经济建设股 |
24256858 |
||
| 参与财政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和投资概算的确定及招标工作;负责组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等工作 |
县基建评审中心 |
24256486 |
||
| 参与农业生产补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规划研究制定、负责农民各项补贴发放管理、推动重要农产品保障和生态保护机制建设,负责农业财政财务管理 |
农业股 |
24256878 |
||
| 参与国土资源行业规划制定。参与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等产业政策研究 |
县国资局 |
24256490 |
||
| 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国土收益基金等专项资金支出 |
县国资局 |
24256490 |
||
| 办理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处置收支事项和国土收入政策及减免事项、核定土地成本支出 |
县国资局 |
24256490 |
||
| 9 |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和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报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
开展社会形势分析,参与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体系建设等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 |
社会保障股 |
24256886 |
| 研究提出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研究拟订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资金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社会保障股 |
24256886 |
||
| 管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专项资金;牵头研究制订补助标准办法和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减灾委牵头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资金的协调、汇总工作 |
社会保障股 |
24256886 |
||
| 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有关政策 |
社会保障股 |
24256886 |
||
| 编制全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划入、分配、使用,协助监管全县社会保障基金。 |
社会保障股 |
24256886 |
||
|
|
|
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 拟定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编制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限额计划;统计政府债务并评估债务风险,拟定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政策。 |
县金融与债务中心 |
24256840 |
| 10 |
负责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负责编制政府举债的中、长期计划,办理有关全县政府借款的谈判、协商、签约业务,并对贷款的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 |
县金融与债务中心 |
24256840 |
|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准公益事业发展中推广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研究制定公私合作相关制度规定;支持公私合作项目 建设,管控项目建设风险;指导全县公私合作工作 |
县金融与债务中心 |
24256840 |
||
| 参与制订我县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项目采购、建设、运营、管理和偿还外债情况,做好贷款项目的有关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协调解决贷款使用及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
企业股 |
24256869 |
||
| 负责审核全县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偿还能力,落实借款和担保责任,出具财政评审意见 |
企业股 |
24256869 |
||
| 做好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转贷工作,负责财政转贷项目的对内回收、对外偿还及相应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工 |
企业股 |
24256869 |
||
|
11 |
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会计函授的有关工作 |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性的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
会计管理股 |
24256875 |
| 组织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会计准则制度,宣传、解释并检查、分析其执行情况 |
会计管理股 |
24256875 |
||
| 组织实施管理会计体系和成本核算标准体系,宣传、解释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组织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会计管理股 |
24256875 |
||
| 组织实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宣传、解释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
会计管理股 |
24256875 |
||
| 组织、管理全县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制订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
会计管理股 |
24256875 |
||
| 负责会计咨询及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
会计管理股 |
24256875 |
||
| 参与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参与全县会计系列中、初级职称的考试、评审和管理工作 |
会计管理股 |
24256875 |
||
| 12 |
指导全县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和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
指导全县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并做好乡镇债务的化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级债务管理和化解工作,以及指导村级财务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和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
县乡镇财政管理局 |
24256868 |
| 组织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参与调查研究农村经济与农民负担情况,参与全县农村综合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
县乡镇财政管理局 |
24256868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 1 |
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 |
县财政局 |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依据,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资金,并实行动态调整 |
1.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某部门拟调入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向县编办提出用编计划,到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办理有关手续,再由县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县财政根据县编办核定的编制数核拨人员经费。 |
| 县编办 |
负责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领导职数管理和人员出入编登记工作;拟定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推行和管理 |
||||
| 2 |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
县财政局 |
按照县编办的人员入(出)编、在编人数及核定职数的审核情况、县人社局核定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某统发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由该单位申报统发工资数据,提交县编办审核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审核后再提交县人社局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最后提交县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 县编办 |
负责审核全县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
||||
|
|
|
县人社局 |
负责审核全县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 |
||
| 统发单位 |
填报工资统发数据,按照流程分别向相关部门提交 |
||||
| 3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
县财政局 |
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县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负责全县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 |
全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编制社保基金预算草案,将全县汇总数据报市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核,市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核后将审核后全市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根据三部反馈情况,将数据发回各地 。 |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 |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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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县财政局 |
1.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
某行政单位拟处置一宗土地资产,应先提交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进行审查,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审查后报经县政府批准,进行公示后,向单位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意见。
|
|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
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信息变更、遗失、毁损、到期换证登记等;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受理举报并调查。接受来信、来电咨询。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印发文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将相应办事流程、程序及时限要求公开,以指导持证人员; (二)答复持证人员咨询。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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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湘财会〔2013〕16号),对全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按以下条款进行认定、处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换证书的。 |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管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会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规定学分;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是否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是否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能力;是否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是否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三)培训机构和单位在培训过程中是否存在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和培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有所列行为之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
(三)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内办理会计实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适用何种会计制度; (二)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三)是否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六)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七)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是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八)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是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是否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九)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 (十)是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固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等行为; (十二)进行对外投资是否合规; (十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二)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三)每年开展重点检查前向社会公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将正式发文,并在省财政厅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四)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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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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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四)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征收与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对各级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虚增虚减财政收入等问题。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财政收入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收入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收入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五)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根据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或举报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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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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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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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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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 虚列投资完成额; 5.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七)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 一、主要内容 |
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17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37条,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进行区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
| 二、标准规范 |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结合我县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株洲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三、有关措施 |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建设服务型机关,树立财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领会精神,严格遵照执行。 (二)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各级财政机关应当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要及时组织对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重点是使其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各级财政机关之间要加强交流,取长补短,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
(七)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非营利性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资格存续性监管
| 项 目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要求 |
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要求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违反财税[2014]13号文件的,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违反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税[2008]156号文件的,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