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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5-06-12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一、部门职责 …………………………………………………………………(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1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7)

四、公共服务事项 …………………………………………………………(39)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联系方式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并组织监督和执行;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规范性文件。

办公室

24237680

 

负责对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建工站

质安站

24226707

24259239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政策法规股

24237680

 

负责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政策法规股

24237680

 

2

承担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的责任。参与编制全县村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申报和监督工作。

拟订全县城(村)镇发展战略;指导并监督乡镇、村规划编制和实施。

 

城乡建设股

24317072

 

承担指导农村安居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城乡建设股

24317072

 

承担指导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城乡建设股

24317072

 

承担城乡建设招商引资和乡镇、村庄的综合统计工作。

城乡建设股

24317072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联系方式

备注

3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定级、增项初审、申报及年检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注册建造师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负责监管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负责建筑市场劳务管理,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和管理。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咨询、检验检测等企业的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审核、报批和管理,监督建筑市场准入机制的实施。

建工站

24226707

 

负责建筑行业统计和建设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的综合、上报工作。

建工站

24226707

 

负责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

行政审批股

24252141

 

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装饰办

24220770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建工站

24226707

 

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建筑墙改的管理工作。

质安站

散墙办

24259239

 

负责全县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登记鉴证。

重点办

24255980

 

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参与处理建设活动有关的各类纠纷;负责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建工站

24226707

 

负责全县建筑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收取和管理。

劳保办

24255802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联系方式

备注

4

负责全县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监督检查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督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管理、监督与检查全县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拆迁、扩建等报监注册审批工作。

质安站

政策法规股

24259239

24237680

 

负责对进入报建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成品、关成品等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

质安站

24259239

 

推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程的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人员。

质安站

24259239

 

协助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质安站

政策法规股

24259239

24237680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联系方式

备注

5

承担推进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大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行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研发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县散装水泥管理、新型墙体材料改革、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等有关工作。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拟定我县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编制本地区新材发展和节能建筑推广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确保新材推广 应用和节能建筑推广落到实处。

建工站

24226707

 

负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处理违反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的建设行为。

散墙办

24259239

 

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总结、表彰奖励、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报表、调查研究、宣传发动和目标责任管理工作。

散墙办

24259239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联系方式

备注

6

负责全县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指导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及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管理城市建设地下管线工程及档案;指导城市地下民用空间的开发利用;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市场监督和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总工办

24317770

 

宣传贯彻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规章、办法,依法开展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行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评比;接收、管理、保管县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审查有关资料,核发《城建档案审核意见书》。

城建档案馆

24259713

 

根据《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依法治档”工作;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保管条件,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科学化、标准化、现代化,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和声像档案工作;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城建档案信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科研服务。

城建档案馆

24259713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联系方式

备注

7

拟订和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业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咨询、检验检测等企业的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审核、报批和管理。

建工站

24226707

 

负责建筑行业统计和建设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的综合、上报工作。

建工站

24226707

 

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行业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管理。

建工站

24226707

 

8

承担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城镇供排水、城镇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参与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指导全县村镇的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村镇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和规章并检查监督其实施;

城乡建设股

24317072

 

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城乡建设股

24317072

 

负责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的审核;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负责新、改、扩建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管理;负责各燃气经营网点设置的管理;负责本地区的燃气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

燃气办

24259709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联系方式

备注

9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定和备案及工程竣工决算的审定和备案;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负责管理造价中介机构和造价人员,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审查。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造价办

24316797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合同备案管理。

造价办

24316797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采集和发布;负责解释定额计价规则,监督各类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调解和仲裁工程合同造价纠纷。

造价办

24316797

 

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造价办

  总工办

24316797

 

负责招投标标底的编制并审定及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审定和备案;负责测试特殊项目的价格和发布;负责全县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制定。

造价办

24316797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造价人员的管理,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审查。

造价办

24316797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联系方式

备注

10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建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评审;负责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全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县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办

24255980

 

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责任目标管理,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目标、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督促检查以及年终综合考评工作。

重点办

24255980

 

负责县重点建设工程的综合调度,协调解决重点建设工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重点办

24255980

 

参与重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和重点建设工程的综合验收。

重点办

24255980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住建局

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令)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

住建局作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污水处理厂制度建设、人员配备、设备良好率、设施运行、出水水质情况、运行成本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管。县环保局每月到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对水质超标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罚。

环保局

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

2

节能管理

住建局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指导

《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发改局牵头负责我县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经信局和交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提供所管工业、交通等领域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我县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负责提供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示范公共机构创建情况。

发改局

牵头全县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

经信局

负责全县工业领域节能工作

3

二次供水管理

住建局

 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如海悅酒店的二次供水设施,住建局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每月对其水质进行检验,并将检测结果按月公示。卫生局对二次供水颁发《卫生许可证》,并每季对二次供水进行抽检。

卫生局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由其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4

城镇供水水质检测

住建局

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自来水公司下设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按月通过媒体如实公开供水水质检测数据;住建局每季组织开展水质检测,通报结果,同时,卫生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达到规定指标。

卫生局

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5

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工作

住建局

1.负责全县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指导全县燃气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指导。2.负责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担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工作。3.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管理和燃气许可经营监督指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4.负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置.5.会同规划部门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保护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规划局

1.对全县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审查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2.实施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参与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规划局已多次牵头组织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网的建(构)筑物的拆除。

公安局

1.负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置。2.保护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置,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保护燃气设施,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对燃气使用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状况分析的函》(安委办函[2014]84号)

 

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2.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3.对燃气报警器、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进行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工商行政管理局

查处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住建局与工商、技监、安监等部门已多次联合开展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无证经营瓶装燃气配送站。

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6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部门三定方案,《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株政办发[2013]12号)

 

水利局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住建局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人防办

负责单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安监局

承担非煤矿山附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质监局

负责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市政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除外)

经信局

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电力局

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

通信局

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煤炭局

负责煤矿附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在办公场所是否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实施行政许可时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
(九)受委托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情况;
(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一)行政许可档案存档保管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包括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综合检查和年度考核。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汇报。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评查案卷。对行政许可案卷或者网上备案信息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核查情况。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专项调查。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监督检查的整体工作安排,制定检查方案。根据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工作要求、行权规范,确定检查方向和重点,确定评价标准和检查方法。监督检查覆盖所有下放事项。
(二)编制计划。检查计划要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日程,并下达检查通知。
(三)组成工作组。行政审批处、法规处、监察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
(四)开展检查。听取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汇报,对委托下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核查。
(五)形成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六)反馈意见。将监督检查意见反馈受委托机关。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检查频度,扩大评查案卷的数量和核查范围;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二)责令整改。对各受委托机关自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受委托机关限期整改。
(三)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对受委托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四)整改检查。及时了解各受委托机关整改情况,督促各受委托机关认真整改,并适时组织整改“回头看”,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受委托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二)委托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县住建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住建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由裁量权基准>》(株建〔2013117号),作为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住建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市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二)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三)县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的企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从业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业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二)许可和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各行业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实施情况;
(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推进情况;
(五)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
(六)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规范运行管理情况;
(七)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应急安全管理情况;
(八)城镇供水、燃气等日常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安全达标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监督检查,可以组织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有权调阅受检部门的行业管理执法案卷、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和文件材料;有权调阅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企业的人员、技术、设备和管理资料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受检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受检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进行纠正,受检部门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可根据公众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市政公用事业属地管理事项职权依法组织开展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市政公用事业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纠正或整改。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辖区内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企业未按规范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公共服务不达标的;
(六)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撤销、纠正或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或机构城市建设管理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或整改,并书面向发出《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该通知的机构申请陈述和申辩复查。发出《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陈述和申辩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撤销已经作出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相关许可决定:
1.
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本级桥梁管理、供排水管理、市政道路管理、燃气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许可(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决定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决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决定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
5.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6.
依法可以撤销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市、县(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
违法实施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的;
5.
对投诉、举报违反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
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因违反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法定职能的规定而产生国家赔偿的,由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履行赔偿责任。

 

(五)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保温材料、楼盖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遮阳、通风设施等内容。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检;经检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4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签字认可,并应当采取措施制止施工单位使用。
5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7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房屋的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专项检查。
2
、强化民用建筑建筑节能施工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如实报告年度建筑能源消耗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5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0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1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2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3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4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2.
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3.
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4.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5.
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的;
6.
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的;
7.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8.
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或者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
9.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
10.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11.
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12.
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13.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勘察、设计的。

 

(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的。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
11.
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五)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2.
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3.
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
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5.
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6.
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进行抽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市住建局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三)层级督查: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督查。市住建局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工程质量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2.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3.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4.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7.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8.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9.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0.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2.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3.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5.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5.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8.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对有关违反《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的行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属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的县管建设工程;
(三)各级散装水泥、混凝土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二)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监管区域内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
(三)县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预缴专项资金;
(四)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预收专项资金;
(五)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专款专用;
(六)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退还手续;
(七)县管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条件;
(八)县管建设工程有无未经许可擅自搅拌混凝土情况;
(九)县管建设工程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搅拌混凝土;
(十)县(市)、区混凝土管理机构实施许可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深入追查;
(二)对建建筑工程进行实地走访和检查;
(三)每年与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以上联合执法检查;
(四)根据投诉和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举报、投诉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
(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三)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情况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对违法行为人整改情况开展后续跟踪。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对建设工程现场立罐设施、混凝土具体使用情况检查,进行摄相、记录备案,经常性对“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
(二)通过投资项目与预收专项资金全项目的核对,检查是否存在减征、免征或漏征现象;
(三)通过对建设单位预缴专项资金结算项目水泥决算用量核定和统计抽查,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退还专项资金情况;
(四)通过财务检查,查找是否存在挪用、挤占等非专款专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 对不按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缴纳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对不按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缴纳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而未经许可现场搅拌的,或者在行政许可范围外违法进行现场搅拌的,由行政机关和混凝土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监管使用散(袋)水泥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审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有关违反《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行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二)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是否未经许可生产实心粘土砖;
(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生产空心粘土砖;
(三)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规定使用粘土砖;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粘土砖;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是否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对墙材生产企业和在建建筑工程进行实地走访和检查;
(二)根据投诉和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举报、投诉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
(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三)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违法行为人整改情况开展后续跟踪。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九)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
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3.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将总承包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
4.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5.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
6.
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
7.
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8.
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
9.
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10.
政府投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11.
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2.
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13.
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和现场签证不规范行为
(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1.
勘察设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
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成员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3.是否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四)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4.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5.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6.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7.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8.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9.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10. 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11.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12.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14.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5.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6.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17.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18.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19.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20.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
21.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2.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23.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五)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2.
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3.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4.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5.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6.
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
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按规定周期实施督查,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视自查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排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检查反馈意见,对认定发现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责任主体下发《执法建议书》。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辖区内有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十)对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执业人员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执业行为;
(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出现损害国家、集体等利益的情形时,对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调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对被检查人员提出检查反馈意见。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注册执业人员有违反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请上级处理。

 

 

 

 

 

 

(十一)对建设各行业企业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注册地在本县的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各类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
(二)随机抽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
(三)专项稽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
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株洲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
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检查反馈意见,对认定发现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责任主体下发《执法建议书》。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各行业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十二)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计价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计价规则和计价政策;
(二)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三)工程计价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质量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行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结合“三价信息报送”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随机抽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随机进行抽查。
(三)专项稽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
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
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计价相关文件;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工程建设标准宣贯

举办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咨询及解释工作,使从业人员熟练和应用掌握工程建设标准

建工站

散墙办

24226707

24259239

2

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公共机构节能等宣传活动

宣贯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公共机构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筑节能及及公共机构节能咨询及展览活动、宣传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方面新材料、新技术等知识,宣传推广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等知识。

建工站

     散墙办

24226707

24259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