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1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7)
四、公共服务事项 …………………………………………………………(39)
一、部门职责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并组织监督和执行;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
拟订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规范性文件。 |
办公室 |
24237680 |
|
| 负责对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
建工站 质安站 |
24226707 24259239 |
|
||
|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
政策法规股 |
24237680 |
|
||
| 负责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
政策法规股 |
24237680 |
|
||
| 2 |
承担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的责任。参与编制全县村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申报和监督工作。 |
拟订全县城(村)镇发展战略;指导并监督乡镇、村规划编制和实施。
|
城乡建设股 |
24317072 |
|
| 承担指导农村安居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
城乡建设股 |
24317072 |
|
||
| 承担指导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
城乡建设股 |
24317072 |
|
||
| 承担城乡建设招商引资和乡镇、村庄的综合统计工作。 |
城乡建设股 |
24317072 |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3 |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定级、增项初审、申报及年检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注册建造师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负责监管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负责建筑市场劳务管理,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和管理。 |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咨询、检验检测等企业的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审核、报批和管理,监督建筑市场准入机制的实施。 |
建工站 |
24226707 |
|
| 负责建筑行业统计和建设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的综合、上报工作。 |
建工站 |
24226707 |
|
||
| 负责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242521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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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
装饰办 |
24220770 |
|
||
|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
建工站 |
24226707 |
|
||
| 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建筑墙改的管理工作。 |
质安站 散墙办 |
24259239 |
|
||
| 负责全县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登记鉴证。 |
重点办 |
24255980 |
|
||
| 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参与处理建设活动有关的各类纠纷;负责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
建工站 |
24226707 |
|
||
| 负责全县建筑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收取和管理。 |
劳保办 |
24255802 |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4 |
负责全县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监督检查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督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
管理、监督与检查全县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拆迁、扩建等报监注册审批工作。 |
质安站 政策法规股 |
24259239 24237680 |
|
| 负责对进入报建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成品、关成品等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 |
质安站 |
24259239 |
|
||
| 推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程的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人员。 |
质安站 |
24259239 |
|
||
| 协助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
质安站 政策法规股 |
24259239 242376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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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5 |
承担推进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大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行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研发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县散装水泥管理、新型墙体材料改革、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等有关工作。 |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拟定我县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编制本地区新材发展和节能建筑推广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确保新材推广 应用和节能建筑推广落到实处。 |
建工站 |
24226707 |
|
| 负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处理违反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的建设行为。 |
散墙办 |
24259239 |
|
||
| 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总结、表彰奖励、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报表、调查研究、宣传发动和目标责任管理工作。 |
散墙办 |
24259239 |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6 |
负责全县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指导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及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管理城市建设地下管线工程及档案;指导城市地下民用空间的开发利用;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
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市场监督和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
总工办 |
24317770 |
|
| 宣传贯彻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规章、办法,依法开展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行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评比;接收、管理、保管县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审查有关资料,核发《城建档案审核意见书》。 |
城建档案馆 |
24259713 |
|
||
| 根据《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依法治档”工作;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保管条件,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科学化、标准化、现代化,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和声像档案工作;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城建档案信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科研服务。 |
城建档案馆 |
24259713 |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7 |
拟订和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业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咨询、检验检测等企业的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审核、报批和管理。 |
建工站 |
24226707 |
|
| 负责建筑行业统计和建设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的综合、上报工作。 |
建工站 |
242267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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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行业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管理。 |
建工站 |
242267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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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承担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城镇供排水、城镇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参与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
指导全县村镇的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村镇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和规章并检查监督其实施; |
城乡建设股 |
24317072 |
|
| 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
城乡建设股 |
24317072 |
|
||
| 负责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的审核;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负责新、改、扩建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管理;负责各燃气经营网点设置的管理;负责本地区的燃气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 |
燃气办 |
24259709 |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9 |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定和备案及工程竣工决算的审定和备案;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负责管理造价中介机构和造价人员,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审查。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造价办 |
24316797 |
|
|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合同备案管理。 |
造价办 |
24316797 |
|
||
|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采集和发布;负责解释定额计价规则,监督各类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调解和仲裁工程合同造价纠纷。 |
造价办 |
24316797 |
|
||
| 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造价办 总工办 |
24316797 |
|
||
| 负责招投标标底的编制并审定及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审定和备案;负责测试特殊项目的价格和发布;负责全县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制定。 |
造价办 |
24316797 |
|
||
|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造价人员的管理,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审查。 |
造价办 |
24316797 |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10 |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建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评审;负责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
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全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县重点建设项目。 |
重点办 |
24255980 |
|
| 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责任目标管理,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目标、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督促检查以及年终综合考评工作。 |
重点办 |
24255980 |
|
||
| 负责县重点建设工程的综合调度,协调解决重点建设工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
重点办 |
24255980 |
|
||
| 参与重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和重点建设工程的综合验收。 |
重点办 |
24255980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 1 |
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
住建局 |
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令)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 |
住建局作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污水处理厂制度建设、人员配备、设备良好率、设施运行、出水水质情况、运行成本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管。县环保局每月到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对水质超标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罚。 |
| 环保局 |
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 |
||||
| 2 |
节能管理 |
住建局 |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指导 |
《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发改局牵头负责我县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经信局和交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提供所管工业、交通等领域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我县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负责提供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示范公共机构创建情况。 |
| 发改局 |
牵头全县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 |
||||
| 经信局 |
负责全县工业领域节能工作 |
||||
| 3 |
二次供水管理 |
住建局 |
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如海悅酒店的二次供水设施,住建局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每月对其水质进行检验,并将检测结果按月公示。卫生局对二次供水颁发《卫生许可证》,并每季对二次供水进行抽检。 |
| 卫生局 |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由其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
||||
| 4 |
城镇供水水质检测 |
住建局 |
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自来水公司下设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按月通过媒体如实公开供水水质检测数据;住建局每季组织开展水质检测,通报结果,同时,卫生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达到规定指标。 |
| 卫生局 |
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
| 5 |
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工作 |
住建局 |
1.负责全县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指导全县燃气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指导。2.负责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担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工作。3.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管理和燃气许可经营监督指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4.负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置.5.会同规划部门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保护燃气设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
|
| 规划局 |
1.对全县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审查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2.实施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参与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规划局已多次牵头组织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网的建(构)筑物的拆除。 |
||
| 公安局 |
1.负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置。2.保护燃气设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负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置,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保护燃气设施,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对燃气使用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状况分析的函》(安委办函[2014]84号) |
|
||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1.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2.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3.对燃气报警器、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进行检测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
||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查处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
《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
住建局与工商、技监、安监等部门已多次联合开展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无证经营瓶装燃气配送站。 |
||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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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部门“三定”方案,《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株政办发[2013]12号) |
|
| 水利局 |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
||||
| 住建局 |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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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办 |
负责单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
| 安监局 |
承担非煤矿山附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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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监局 |
负责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市政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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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局 |
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
||||
| 电力局 |
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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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局 |
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
||||
| 煤炭局 |
负责煤矿附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包括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综合检查和年度考核。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方案。根据监督检查的整体工作安排,制定检查方案。根据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工作要求、行权规范,确定检查方向和重点,确定评价标准和检查方法。监督检查覆盖所有下放事项。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检查频度,扩大评查案卷的数量和核查范围;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受委托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 一、主要内容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
| 二、标准规范 |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由裁量权基准>》(株建〔2013〕117号),作为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
| 三、有关措施 |
(一)住建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
(四)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一)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行业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一)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监督检查,可以组织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在行使市政公用事业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纠正或整改。 |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撤销已经作出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相关许可决定: |
(五)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全面检查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保温材料、楼盖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遮阳、通风设施等内容。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开展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专项检查。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6.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
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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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进行抽查。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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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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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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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对有关违反《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的行为监督管理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一)县属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县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深入追查;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接举报、投诉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通过对建设工程现场立罐设施、混凝土具体使用情况检查,进行摄相、记录备案,经常性对“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 对不按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缴纳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八)对有关违反《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行为监督管理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一)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是否未经许可生产实心粘土砖; |
|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
(一)对墙材生产企业和在建建筑工程进行实地走访和检查;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接举报、投诉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 |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对违反《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九)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检查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
| (三)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3.是否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四)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4.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5.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6.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7.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8.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9.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10. 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
|
| 18.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五)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定期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按规定周期实施督查,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
(十)对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根据监管结果,注册执业人员有违反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请上级处理。 |
(十一)对建设各行业企业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注册地在本县的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各类企业。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定期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各行业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
(十二)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本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工程计价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计价规则和计价政策;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定期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结合“三价信息报送”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计价相关文件;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
四、公共服务事项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 1 |
工程建设标准宣贯 |
举办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咨询及解释工作,使从业人员熟练和应用掌握工程建设标准 |
建工站 散墙办 |
24226707 24259239 |
| 2 |
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公共机构节能等宣传活动 |
宣贯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公共机构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筑节能及及公共机构节能咨询及展览活动、宣传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方面新材料、新技术等知识,宣传推广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等知识。 |
建工站 散墙办 |
24226707 24259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