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三清单一目录 > 责任清单

攸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5-06-12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9)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6)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26)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43)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45)

四、公共服务事项………………………………………(46)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攸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联系方式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执法、监督。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制工作

 

政策法规股

 

24232368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政策法规股

 

24232368

承担组织和协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行政审批股

政策法规股

 

24232368

指导、协调、监督和实施全县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政策法规股

 

24232368

2

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公路、水路、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全县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

组织编制公路、水路、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基建股

24232368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基建股

24232368

拟订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智慧交通发展规划并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运输综合股

24232368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预测和信息引导工作

基建股

24232368

3

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的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招投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承担全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平等竞争秩序;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实施管理与监督

基建股

24232368

检查、指导、督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项目建设

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牵头拟订全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维护、运营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公路、水运建设技术管理工作

按规定承担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可、工可和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审批、审核(审查报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及后期评估工作

按规定承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设计变更预算、调整概算的审查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公路、航道、港口、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管理政策

负责对申报交通类建筑企业资质的单位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监督审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清单预算

按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财务审计股

24232368

监督审查养护工程造价

基建股

24232368

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关工作,调解工程造价争议 ,按规定承担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格)管理工作

按规定承担全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检测从业单位及人员行业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项目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抽检项目实体质量;检查从业人员工作质量;督查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设备和流动资金到位情况及分包管理情况),督查项目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县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监督考核及行业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站

24232368

按规定负责港口岸线审批工作

基建股

24232368

承担交通扶贫的有关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站

24232206

 

 

4

 

 

 

 

承担全县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指导全县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对交通运输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的行政许可、行业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所

 

24231530

负责全县水路客货运输和运输服务的行政许可、行业监督管理

航道管理站  

24232368

负责全县城市公共客运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考核,确定出租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车辆经营权,发展出租车电召服务

城市客运管理处

24232368

负责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运营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所

 运输综合股;       客运管理处

24232368

负责道路运输、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继续教育管理

运输综合股;

城市客运管理处

24232368

负责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及二类、三类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和全县客渡船船员安全培训工作。

航道管理站

24232368

按规定承担物流

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所;运输综合股

24232368

按规定负责老旧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

航道管理站

24232368

5

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和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和有关城市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所管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负责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许可安全条件,负责水路交通和港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航道管理站      

24232368

督促有关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

基建股

24232368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基建股;            安全股      

24232368

审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负责城市公共客运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汽车客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运输综合股;   安全股

24232368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运输综合股;

 安全股

24232368

负责所辖公路、水路交通标志、标线和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农村公路管理站;基建股

24232368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股

    

24232368

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股        

24232368

负责所管公路(城市道路除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和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站

24232368

负责所辖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农村公路管理站

24232368

对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股,航道管理站

24232368

监督船舶、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负责水上水下活动(含使用岸线)许可和监督管理

按规定组织实施船舶登记、进出港管理工作

负责水上消防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股

24232368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城市公共客运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股           

24232368

按规定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工作

办公室

24232368

指导所管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参与协调全县高速公路运营环境,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基建股

24232368

6

 

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依法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全县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的实施;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

负责研究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基建股

24232368

负责交通运输技术改造、引资项目管理工作

基建股

24232368

统一开发、利用和管理城区公共交通资源

客运管理处

24232368

组织编报、衔接年度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基建股

24232368

监督管理全县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的实施

财务审计股

24232368

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

财务审计股

24232368

负责公路灾毁经费的核定工作

财务审计股;基建股

24232368

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基建股

24232368

 

 

7

 

 

 

负责全县公路路政、港政、航政管理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航道畅通;归口管理公路、水路收费站、检查站(卡)设置

负责监督全县公路路政、港口港政、航道航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保障公路、航道畅通

 

农村公路管理站              基建股     航道管理站 

24232368

负责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它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

 

农村公路管理站

24232368

牵头组织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站

24232368

承担指导全县公路、水上 “三乱” 治理相关工作

办公室

24232368

负责港口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航道管理站

24232368

8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制定全县交通运输行业股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全县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县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县交通运输科学技术工作

运输综合股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计量、标准化和技术改造工作

24232368

承担并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

24232368

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按规定承办交通行业技术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考核等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所     

24231530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运输综合股

24232368

组织协调全县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县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办公室

24232368

牵头境内高速公路运营环境整治协调工作

基建股

24232368

牵头境内在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建设的协调工作

承担邮政管理涉及地方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建设

交通运输局

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公路、水路等规划,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关于印发攸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攸政办发〔2011〕29号)

 

发改局

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2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投资

交通运输局

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关于印发攸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攸政办发〔2011〕29号)

 

发改局

审批、核准的项目,需事先征得县交通运输局同意

3

河道采砂管理

交通运输局

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负责采砂作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和作业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监督下级航道管理部门对河道范围内采砂实施许可)

1.《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3.《矿产资源法》; 4.《河道管理条例》; 5.《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矿产资源法》; 7.《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2]10号文件) 8.《关于印发攸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攸政办发〔2011〕29号)

 

水利局

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考评

4

物流市场管理

交通运输局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关政策并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关于印发攸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攸政办发〔2011〕29号)

 

发改局

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经信局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商务局

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5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局

参与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招投标行业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改局

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6

公路安全监督检查(含隐患排查治理

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指导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公路经营企业做好经营性公路设施的隐患治理工作

1.《安全生产法》;2.《公路法》;3.《道路交通安全法》;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8.国务院《关于坚持股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9.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安监局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住建局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

公安局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7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颁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以及路损理赔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

 

安监局

受县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公安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并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损理赔处理

8

建设工程监管

住建局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审定发布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水利局

负责对有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协同县住建局组织起草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公路、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协同县住建局组织起草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公安局(消防)

会同县城乡与住房建设局组织对全县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家评审;督促、指导、规范、检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对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

9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交通运输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土资源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住建局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水利局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局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卫生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食药局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商务局

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

10

危险化学品监管

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县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质监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1

校车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局

配合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及时改善管养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对提供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湖南省政府办公局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3.省教育局等23局(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013〕6号)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公安局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12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交通运输局

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7.《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

 

公安局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对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经信局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做好企业治超宣传

工商局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质监局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监察局

负责对承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发改局

加强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治超环境优化

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将超限运输严重的企业、货场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供火工产品等措施;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国土局

加强煤矿、铁矿、沙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检测站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住建局

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顿,加强城市渣土车监管,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负责建筑工地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城市桥梁超限超载车辆治理

财政局

保障治超站点建设和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治超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制度;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

煤炭局

加强对煤矿源头车辆装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煤矿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13

成品油价格补助

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交、出租车、农村客班车、船舶统计、上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08号)

 

财政局

负责补助资金发放

14

重点车辆动态监 管

交通运输局

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

 

公安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安监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15

水污染防治

交通运输局

对所辖水域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环保局

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畜牧水产局

负责防止渔船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

16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交通运输局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及分析工作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畜牧水产局

负责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7

大气污染防治

环保局

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1.《大气污染防治法》;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4.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及国家发改局等12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368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4]113号)

 

发改局

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财政局

负责协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县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经信局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公安局

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

商务局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物价局

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科技局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气象局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人社局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文广新局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实施;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对非法从事改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查处

18

船员劳动权益监管

交通运输局

负责建立健全县通航水域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人社局

  负责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19

公交站点设置、移位

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公交站点设置、移位工作进行审核批准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某小区申请将距离小区稍远的公交站点移位至小区大门附近,交通运输局受理后邀请交警、城管对站点进行踏勘,若小区居委会诉求合理且站点移位对沿线交通、道路绿化等所带来影响较小,将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实施站点移位

规划局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候车亭各港湾式停靠站点

住建局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按规划同步设置公共汽车候车亭各港湾式停靠站点

公安局

负责对公交站点沿线通行状况、设置条件、安全隐患等进行核准

城管局

负责公交站点绿化移植审批、道路挖掘核准等工作

20

公交线路新辟、调整

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县区新辟、调整的公交线路进行审批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县公交公司申报要求开辟一条新线路,县交通运输局初步审核后,邀请交警对线路沿线的道路及站点进行踏勘,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不带来严重拥堵、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批准新线路的实施,票价由县物价局进行核定。

公安局

负责对沿线道路通行情况、安全隐患等设置条件核准

物价局

负责对公交线路票价的核定

21

机动车驾驶员和驾校管理

交通运输局

负责驾校管理行政许可,负责教练员考核资料上报、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教练员日常监管、继续教育培训记录认证。教练车《教学车辆证》的发放与日常管理、教练车的综合性能评定和二级维护记录的认证。驾校综合质量信誉考核、排名公布。驾校审批中与交警部门联合验收.驾校培训日常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公安局

教练员在考场内的行为的监管。教练车上户与行驶证的发放。驾校考试及格率排名与公布。驾校审批中与运管部门联合验收。驾校培训日常安全监管(路面)

22

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督

交通运输局

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

《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申请机动车维修许可,先由环保、安监、城管门进行环境与安全评价与排污许可,发放相应的报告与许可等,然后由道路运输部门对申请企业的人员、设备、场地等进行核准,最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质监局

负责对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环保局

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管理

城管局

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

公安局

负责公共场所秩序监管;负责维修企业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

工商局

负责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负责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参与联合执法

23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监管

交通运输局

牵头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联动、联合执法,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

某客运站点沿街马路,有多辆机动车违规停靠,进行揽客或通过“黄牛”进行组客揽客,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按照各部门职责,公安与城管首先对违停车辆进行查处;由公安部门对“黄牛”揽客行为进行制止,做好暴力抗法处置;由运管部门对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进行处置

公安局

负责对机动车辆在机动车道违规停放的查处工作,处置暴力抗法行为,对假牌照进行查处,参与联合执法

城管局

负责机动车辆在城市人行道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查处工作。

工商局

负责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负责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参与联合执法

24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

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

一辆装载有剧毒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随后县里组织开展了以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运输安全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剧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公安局

负责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及购买凭证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安监局

参与公安机关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出现流散、泄露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质监局

负责实施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工作所需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环保局

负责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卫生局

负责剧毒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25

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含隐患排查治理)

交通运输局

负责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行业监管,指导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核查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配合和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安全生产法》;2.《公路法》;3.《道路交通安全法》;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8.国务院《关于坚持股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9.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1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安监局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干线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住建局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

质监局

负责对起重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公安局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26

出租汽车运价调整。

交通运输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监督出租车驾驶员执行收费标准

《价格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物价局

负责出租汽车价格评估定价及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27

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验

交通运输局

负责出租汽车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质监局

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失准的鉴定、检测

 

28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站点、停车泊位的建设

交通运输局

负责申请设定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设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现场查勘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安局

负责对停靠站点、停车泊位点、停车场等进行核准,并设置明显标识

 

规划局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规划设置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

 

29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交通运输局

负责出租汽车企业及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安局

负责提供出租汽车交通违法信息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1、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4、施工许可情况,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5、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6、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7、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8、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备案;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2、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1、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参与我县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交通运输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发现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 发现违反规定,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责成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五)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八)根据规定,还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期责令整改等措施。

 

2、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用地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二)砍伐作业情况;
(三)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不定期检查、抽查;
(三)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实施过程中旁站检查或抽查;
(三)实施后按相关程序组织验收;
(四)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二)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三)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销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3、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制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二)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三)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四)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环境。
(五)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秩序。    (六)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

1、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2、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3、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4、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是否有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情形。5、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6、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7、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8、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9、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10、查验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如有),航运公司是否能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11、查验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如有),是否已与委托方签订符合强制性规定要求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已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12、查验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并满足以下要求: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13、查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是否已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二)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1、查验船舶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2、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3、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4、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停泊船舶是否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5、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6、查验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是否遵守了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7、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遇险报告和救助的强制性规定。8、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强制性规定。

(三)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1、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2、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其船员注册、任职资格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3、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4、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是否疲劳值班。5、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四)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环境:

1、查验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2、查验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3、查验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4、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是否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5、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是否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6、查验航道内是否有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为。

7、查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是否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五)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秩序

1、查验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2、查验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3、查验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是否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4、查验船舶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六)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1、对辖区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监督检查实施情况。2、辖区通航水域内河海事行政审批、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查,抽取一个地方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为海事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辖区内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每个地方不少于1次。

(二)暗查,接到相关管理、执法问题线索或给予其它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时,对县海事管理机处的管理和执法情况、对某航区的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暗查,频次不固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 对被许可人从事涉及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等交通运输部已具体规定实施程序的监督检查,适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三)采取日常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针对全省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其它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适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有关程序的规定。
(四)对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其辖区内的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被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在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纠正;根据检查的情况,被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订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后续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等使用港口岸线。重点检查:

1、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检查方式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和县港航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县港航管理部门抽查比例一般不少于全县当年岸线许可总数的10%。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直接检查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撤销许可;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5、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设施、人员、场地条件;

2、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车辆;

2、是否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签署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6、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的经营条件;
2、各种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经营者:
1、不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不定期组织抽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收缴有关证件
6、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7、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及《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法规、规章、标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①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②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经营期限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
1、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2、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3、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4、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5、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6、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行为
1、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2、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3、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4、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5、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6、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7、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8、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9、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经营;10、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11、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12、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13、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城市客运管理处对经营者:
县运管机构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全县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二)对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城市客运管理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8、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所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场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对货运站场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检查档案;
(二)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9、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及等级、运输线路、起讫站点、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2、是否公正合理安排、调整发车班次时间,公平售票,按时结算运费;
3、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4、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5、是否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辖区运管机构结合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服务质量等级核定等日常管理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由县运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收缴有关证件
6、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10、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所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教练车辆证》的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和收费项目;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学员培训记录;
6、教学车辆年审及《教学车辆证》到期换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道理运输管理所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采取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改正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收缴有关证件
(七)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11、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客运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为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客车数量及车辆技术等级、类型及等级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四)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要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执法活动。
辖区交管站结合安全评估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一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一次及以上的现场检查。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三)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一年不少于一次;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所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
(六)重点安全监管;
(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其中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车辆及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停止运输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暂扣从业资格证件;
(七)证据登记保存运输车辆或《道路运输证》等;
(八)收缴有关证件
(九)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12、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许可实施并有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范围为公路路政许可项目。
(一)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年开展1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公路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公路管理机构。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站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规定的营运船舶;2、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核查范围:注册于我县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及个体,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企业。
核查频次:年度核查,1年1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检查范围和频次:根据届时专项内容要求而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三)询问有关情况。
(四)作好检查记录。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县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组织县港航管理机构执法力量共同实施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
(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撤消经营许可、吊销营运许可证件。

 

14、涉航建筑物通航技术条件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航建筑物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审核涉航建筑物有关通航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满足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或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编制规定的要求;
2、涉航建筑物通航净空等与通航有关的技术要素、通航安全保障设施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促下级航道管理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1、查验和询问涉航建筑物工程有关施工图设计、测绘、定位、监理等资料。
2、查验与通航有关的测绘资料、校验有关通航安全保障设施的效能。
3、查阅竣工资料,现场检查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督促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对通航技术条件作专题论证,并编制《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2、组织专家对《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组织对通航技术条件的资料审查。
4、征求涉航工程所在地航道管理部门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施工期通航、航标、通航指挥和监督系统等安全保障措施意见。
5、负责跨越全县航道的桥梁、水利水电枢纽等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
6、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会议。
7、加强对许可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下级单位对已审批的许可事项进行动态跟踪,涉航建筑物建设单位落实行政许可事项。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交通运输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县交通运输局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县交通运输局各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交通运输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申请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股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攸县交通运输局2014年发布了《攸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交发〔2014〕126号),明确规定了全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城市客运管理处、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在县交通运输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部门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各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方式

1

组织提供城市公共客运便民服务,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组织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爱心送考等便民服务,开展“公交宣传周”等活动

城市客运管理处

24231530

2

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统计信息

全县公路里程、密度、交通流量统计及公路、水路运力、运量、周转量、主要港口吞吐量等主要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基建股

24232368

3

水路运输行业安全信息预警服务

在发生台风、暴雨等极端气象和水位不满足通航要求等特殊情况时,及通过多种形式向港航企业、船户提供气象、水位、航道通航情况等相关信息服务,指导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为港航行业安全提供保障

航道管理站

24232368

4

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

通过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透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信息服务,如全县主要汽车客运站资讯查询、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信息服务等;社会公众以及客运、货运、场站、机动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外部门户查询和获取最新的道路运输信息,同时提供网上行政申请统一入口,能够实现网上行政申请审批,并跟踪审批过程;提供联网售票服务,构建方便高效快捷的购票渠道,方便群众出行;旅游客运企业通过系统自行打印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实现省际旅游包车业务“网上备案,在线管理”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24231530

5

组织构建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网络

推广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和车型标准,引导分类管理和共同配送组织模式,提升城市配送运营效率;组织构建农村物流网络,优化基础设施,满足农村物流服务需求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24231530

6

建设全县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

建设全县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组织提供统一的维修救援服务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24231530

7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水路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2423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