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 (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4)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7)
四、公共服务事项 ………………………………………(11)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攸县农业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 科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农业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 组织拟订全县农业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 | 办公室 24222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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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农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承担农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 法规股 24215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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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农业生产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引导全县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 | 拟订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实施意见,拟订农业产业化发展及经营规划。 | 生产股 24215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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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及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承担农业信息采集、整理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工作。 | 办公室 24222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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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新技术、新品种、新农药、新肥料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县土壤资源调查与研究,全县耕地质量的监测,新开耕地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评定,耕地质量的改良与培肥,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验收评定。 | 拟订全县农业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教育,组织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农业技术 推广中心 24223220 | 粮油站 土肥站 经作站 植保站 科教站 农产品 质检中心 |
4 | 负责全县农业项目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 承担重大农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政府扶持农业资金;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经济统计工作。 | 计财股 24215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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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转基因生物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预案;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控制和消灭及农作物检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的认证、监管和开发工作。 | 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管。 | 农业行政 执法大队 24215216 农技中心 24223220 | 种子管理站 农药肥料站 农环站 植保站 农产品质监站 |
6 | 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农业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 | 会同有关部门对农资市场和农村代销网点进行执法检查,组织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协同环保局等部门突出抓好了化工企业、洗煤企业的废水污染防治及农民滥用农药、化肥导致的农业面源污染预防工作,调解涉农纠纷。 | 农业行政 执法大队 24215216
| 种子管理站 农药肥料站 农环站 农产品质监站 |
7 | 参与拟订“菜篮子”工程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负责蔬菜基地建设、开发和保护工作;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菜地征用的初审;参与商品蔬菜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工作。 | 拟订蔬菜生产、科研和加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和保护工作;承担蔬菜生产科技的开发、引进、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全市蔬菜基地质量安全工作。承担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使用和监管工作;承担菜地征用的初审工作;参与拟订商品蔬菜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的工作。 | 蔬菜办 24215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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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办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实施农业涉外开发项目;组织开展有关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 承办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实施农业涉外开发项目,组织开展有关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 农业技术 推广中心 24223220 | 科教站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肥料管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肥料使用指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2号令第7条) | 乙公司是一家农资批发龙头企业,肥料批发销售是其主营业务之一。每年春耕备耕期间,当地农业、质监等部门加强肥料质量监管,几乎每个部门都要到该公司抽检好几种产品,有些甚至是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企业意见很大。针对这一情况,农业局、质监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明确肥料质量日常抽查以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
县技监局 工 商 局 | 负责肥料产品质量标准备案对流通领域的肥料产品质量的监管 | ||||
2 | 农药管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和业务指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5条、第24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某一段时间,当地质监、安监、工信、环保、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农业局、质监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
县技监局 工 商 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 ||||
县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进行监督管理 | ||||
县经信局 | 对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进行初审和管理 | ||||
县环保局 | 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3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县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4、39、41、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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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安办 | 有关食品安全管理 | ||||
县市场 服务中心 | 市场流通管理 | ||||
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农产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
工商局 | 农产品流通管理 | ||||
县食品药品 监督局 | 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管理指导和服务 | 县农业局 | 制定并指导各地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政策,开展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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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管局 | 规范管理农业专业经营各类主体 | ||||
县民政局 | 行业登记管理 | ||||
县地税局 | 指导各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 ||||
县人社局 | 指导各地人事部门保管从事现代农业大学生档案、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 | ||||
5 | 农田管理 | 县农业局 | 农田质量管理、耕地保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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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 用地数量管理、耕地保护 | ||||
县规划局 | 用地规划管理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 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审核、审批的局属单位。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四)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七)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九)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县农业局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 法规股负责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农业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1、定期检查; 2、不定期抽查; 3、案卷评查; 4、其他合理检查方式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行政执法依据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确定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
二、标准规范 | 根据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湘农业发〔2012〕75号),作为全县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性意见和基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nagri.gov.cn/web/hnagrizw/zwzq/zcfg/gfxwj/content_93329.html |
三、有关措施 | (一)县农业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农业部门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评议、案卷评查导等配套制度。 |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承担“三农”信息服务职责 |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形式发布农产品供求及农业灾害气象信息、病虫害预警及农业技术指导措施等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24223220 |
2 | 组织、承办各类农业展会 | 组织全县农业产业主体参加市级以上优质农产品展销会包括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湖南农业博览会等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24223220 |
3 | 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 指导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技术人员技术更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24223220 |
4 | 开展农业综合检验检测 | 农业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种子检验、植物疫病检测等 |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24215216 |
5 |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 受理种子、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药、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产品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24215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