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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责任清单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8-03-1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


责任清单




二○一七年十一月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联系方式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招商引资、旅游业、粮食流通和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粮食调控和流通、旅游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县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粮食调控和流通、旅游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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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提出全县流通体制改革建议;培育发展城乡市场;负责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和建设。

建设中小商贸流通服务体系。

促进社区商业发展

拟订连锁经营、电子商贸、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承担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

拟订市场建设发展规划,承担监督管理商品流通的工作。

市场运行调节兼服务业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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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拟订全县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流通秩序的有关规定;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供应

拟订全县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和行业发展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承担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监测分析工作;提出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统筹全县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

市场运行调节兼服务业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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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县市场秩序的责任,提出整顿和规范全县市场秩序的工作建议,承担整顿和规范全县市场秩序的日常工作。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1.按规定加强对全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日常监管;制定集中整治方案,牵头对全县成品油市场开展集中整治。

2、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运行调节兼服务业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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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拟订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监督管理商品流通;承担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美容美发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展销、直销、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成品油的监督管理。

 

1.监测分析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石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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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市场准入程序,引导资金投向流通设施建设;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销对接;承担汽车(含二手车、报废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3、全县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美容美发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与促进工作。

4负责全县商品展销、直销、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

市场运行调节兼服务业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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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承担全县商务系统统计、信息发布、信息咨询有关工作.

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承担全县商务系统统计、信息发布、信息咨询。

市场运行调节兼服务业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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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拟订全县招商引资的政策;指导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收取、发布信息,对外推介、引进项目;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督查、调度和统计工作。

1组织拟订全县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并制定工作计划,对实施情况跟踪考核

2、多渠道、多方位收取招商信息,并积极做好对接工作;及时将招商引资信息进行发布

3负责全县对外推介、引进项目的开展。

4.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督查、调度和统计工作

`投资促进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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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负责全县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商品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出口和引进技术的再出口工作

负责全县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商品管理工作  

监督全县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出口和引进技术的再出口工作

外经外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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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负责全县外资企业的管理;负责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县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负责全县外资企业的管理

核准全县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

监督检查县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

指导和管理全县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投资促进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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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承担全县涉及世贸组织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工作;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牵头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县产业损害调查。

组织协调全县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工作

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负责牵头建立县内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

组织全县产业损害调查。

外经外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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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承担全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全县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县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承担全县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监督管理

拟订全县对外经济合作有关制度

承办我县对外援助项目和受援项目的指导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及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管理全县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合作业务

外经外贸股

24317881

12

组织参与商务部、省、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组织指导协调以攸县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组织参与商务部、省、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

负责会展行业管理与促进工作,做好会展备案及相关统计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以攸县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外经外贸股

24317881

13

负责全县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收购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保障军队粮食供应的工作。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应急预案

负责产销衔接工作

指导最低收购保护价粮食等政策的收购工作,指导全县粮食购销工作开展

负责全县军供粮源的协调,筹措以及供应网点布局和网点改造计划的审核。

调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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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粮食流通和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拟订我县实施粮食流通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县粮油库存检查工作,依法依规处理县内及跨县重要监督检查事项

监督检查属地的中央和地

方储备粮、军粮计划、数量、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以及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核查粮食收购资格

5.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


法规和粮政监督检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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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建议;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工作。

拟订全县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

对全县粮食收购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发证、办证

监督管理全县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工作。

调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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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加工贸易、服务贸易、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对外承包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加工贸易、服务贸易、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对外承包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外经外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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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购销计划和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拟订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1.提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并实施

2.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布局、收购、销售、动用计划的建议                          

3.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

4.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5.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补贴和储存安全等承储管理工作

6.督促指导县级储备粮任务的落实

调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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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粮食流通、仓储和加工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1..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

2.承担粮食行业投资项目立项、申报和验收

3.拟订全县粮食流通和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

4.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业发展指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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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负责全县粮食质量检测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指导全县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全县粮食质量检测工作

行业发展指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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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

调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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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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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研究拟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旅游宣传活动和重大促销活动,传递旅游信息,开拓旅游市场

组织和协调旅游市场的开发、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开发体系

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和促销活动,及时发布全县旅游市场信息

旅游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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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提出分期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的意见;负责审定旅游景区(点)的立项、建筑设计的有关审核工作,检查、验收项目的建设情况。

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

组织全县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

负责审定全县旅游景区(点)的立项、建筑设计的有关审核工作,检查、验收项目的建设情况

旅游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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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各类旅游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审核报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做好星级评定和复核有关工作。

1.推行国家确定的各类旅游景区(点)的行业标准;

2.审核报批全县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

3. 组织指导旅游饭店、旅行社开展星级评定和复核年检工作

旅游发展股

24223782

23

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指导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监督检查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指导执法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

指导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旅游发展股

24223782

24

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认证的有关工作。

组织指导县內旅游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岗位培训、岗位资格考试认证等工作

旅游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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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协调有关部门在风景区内的公务行为; 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的行风建设。

1.协调有关部门在风景区内的公务行为

2. 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的行风建设

旅游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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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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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备注

1

 

 

 

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监管

 

 

 

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负责汽车报废回收企业经营资格初审。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7号令)

 

 

 

 

 

 

 

县公安局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县工商局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县环保局

负责对有害废旧物资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2

 

典当业管理

 

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

组织实施典当经营许可证初审,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

 

 

 

县公安局

负责核发典当业经营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典当业经营单位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监管。

3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部、住建部令2007年第8号)

 

 

 

 

 

 

 

 

 

 

 

 

 

 

 

县发改局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县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住建局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4

 

 

 

物流业发展管理

 

 

 

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

负责商业市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原市商务局(招商合作局)三定规定(株政办发[2010]48号)

 

 

 

县发改局

负责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县经信局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县交通运输局

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5

 

 

洗染业管理

 

 

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

地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
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局令2007年第5号)

 

 

 

 

 

县工商局

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
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违法行为。

县环保局

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6

 

 

 

 

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

 

 

 

 

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

1、负责区域范围内加油站网点规划设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监督检查。

2、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等行为,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行为,查处向非法经营的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供油的油库和成品油批发企业。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株洲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株洲市成品油市场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监局

1、负责区域内成品油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管;

2、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株洲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株洲市成品油市场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局

负责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株洲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株洲市成品油市场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质监局

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非法加装流量计或加油装置的行为,负责对加油站(点)油品质量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株洲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株洲市成品油市场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消防部门

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株洲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株洲市成品油市场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7

 

 

 

 

 

 

 

 

 

 

 

旅游安全及风险提

 

 

 

 

 

 

 

 

 

 

 

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例如,对酒仙湖景区的安全检查,酒仙湖景区作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应当受旅游局监督管理,但县消防大队同样对其有消防安全的责任,县交运局对其内部观光机动车安全营运负有责任,县海事局对其游船的安全营运负有责任等

 

 

 

 

 

 

 

 

 

 

 

县安监局

负责对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为的查处

攸州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

负责酒埠江旅游区内景区景点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负责监督所属景区必须具体法定开放条件;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监督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提前公告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负责旅游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管理,查处旅游"黑车"

县海事局

负责对旅游用船及其操作人员资质管理和水上旅游安全的监管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景区内游乐设施、专用车辆和旅游饭店中电梯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进行检查

负责旅游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卫计局

负责旅游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提示

县消防大队

对星级饭店、商场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国土局

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风险提示

县气象局

负责旅游景区突发气象灾害风险提示

县水利局

负责旅游景区的防汛风险提示

8

 

 

 

 

 

 

 

旅游监督管理

 

 

 

 

 

 

 

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

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统筹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以旅行社为例,其主管部门应当是旅游局,但是如果在经营过程中给予或收受贿赂,工商部门对其也有管辖权。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监督和查处旅游经营者在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中给予或收受贿赂行为


负责监督检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查处"黑社"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法》底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负责监督检查旅行社进旅游监督管理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县发改局

 

负责监督景区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检查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行为


县民政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

负责监督和查处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行为


9

 

 

 

 

 

 

 

 

 

 

 

 

 

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

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旅游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旅游局在编制《攸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

县财政局

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用于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这就涉及到了国土局、规划局、文化局等部门的工作。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负责在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与旅游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用地要求


县住建局

负责在编制和调整城乡规划中与旅游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旅游功能分区,合理配给和提供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景观设施等,完善城乡旅游功能


县环保局

负责在编制和调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规划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中与旅游规划相衔接,引导生态旅游健康发展


县文体广新局

负责在编制文物等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中与旅游规划相衔接,符合资源、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


10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

 

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管

    巜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新一季粮食播种,县农业局按照有关要求对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监控。新粮收获时,县粮食局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省市粮食局下达的计划,下到现场抽样并检测。粮食收购入库后,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入库、出库检测制度,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粮食局安排计划进行抽样检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县农业局

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536373839

 

 


11

 

 

对粮食的监督检查

 

 

县食品药品工商监督管理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销售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进行监督检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2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

 

县粮食局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攸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油)所需的轮换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攸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要求;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攸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原则上一年一到两次,收到举报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2.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 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 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商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商务局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或擅自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十一)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八)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九)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市商务局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印发<株洲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株商字〔2011〕107号)和株洲市粮食局于2015年发布了《株洲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权基准制庹》作为全市商务和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株洲市商务和粮食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商务和粮食部门根据市商务局和粮食局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商务和粮食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商务和粮食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县商务和粮食部门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对照市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规模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2.其他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3.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
4.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
5.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一年一到两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县级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县级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 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商务局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二)县商务旅游和粮食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六)典当、拍卖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二)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日常检查;
(三)抽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七)直销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是否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八)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检程序
1.每年一季度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年检,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商务厅申报年检。
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主管部门根据年检材料完成年检。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二)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成品油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九)旅游发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景区、景点,旅行社,宾馆,农家乐等涉旅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基础设施、安全制度、服务质量、环境卫生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星级评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涉旅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旅游质量等问题,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十)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外商投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走访每个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同时受理对企业的投诉。

四、监督检查程序

成立检查小组,处理投诉情况,并每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行不力或不当的企业依法令其整改。











(十一)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7、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6、督促落实整改;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十二)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情况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油)承(代)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3、储备粮油轮换情况;4、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5、仓储管理情况;6、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县级普查、省市级复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县普查比例达100%,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2、组织开展检查;3、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4、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5、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6、督查整改落实;7、将检查有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帐和实物台帐等有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3、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储运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4、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5、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6、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8、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陈粮出库质检制度;9、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6、督查整改落实;7、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需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2、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3、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4、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台账是否符合规定;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6、督促落实整改;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有关资料、文件、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监管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油仓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备案管理情况;2、粮油出入库管理情况;3、粮油储存管理情况;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2、实施现场检查;3、制作检查书面报告;4、提出处理意见;5、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6、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企业资料、文件;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管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市场运行监测

监测、分析全市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

市场建设和调控股

 

 

 

 

24317881

 

 

 

 

2

应急储备管理

修订全市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保障市场供应

3

全县商贸流通业统计

对全县商贸流通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数据报送、统计分析对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数据监测、统计分析

4

全县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

对全县成品油经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数据监测、统计分析。

5

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拟订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6

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加强对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培训和服务

服务业发展和电子商务股

24316097

7

受理、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进行受理和协调

对外贸易和对外劳务合作指导股

24317881

8

受理旅游投诉,实施旅游违法案件的查处

对游客投诉进行受理和处理,对旅游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旅游发展股

 

24223907

 

9

协调处理突发性旅游事件,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加强涉旅企业的安全监管,积极应对突发性事件。

10

放心粮油示范工程

规范我县粮油市场,推广、建设、检查、验收放心粮油示范经销点,培育、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推介我市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中放心粮油示范单位的优质品牌粮油,使消费者进一步了解放心粮油知识和放心粮油品牌,从而提高健康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实现我县创建食品安全城

粮政监督检查股

24256680

11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向粮食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防护救护知识、安全生产装备技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

行业发展指导股

24256683

12

"世界粮食日"和爱粮节粮宣传活动

按照省市粮食局部署,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发放《宣传手册》,摆放宣传展板,组织粮食专家现场讲解、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宣传爱粮节粮、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对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爱粮节粮良好的氛围

粮政监督检查股

24256680

13

粮食物流和节粮新技术、新装备推广

在全县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向企业提供粮食流通"四散"技术装备的有关信息,接受咨询服务,推动粮食散装、散运、散储、散卸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行业发展指导股

24256683

14

粮食安全应急咨询服务

向公众提供粮食应急供应知识、粮食安全应急联络机构及联系方式

调控股

24253450

15

粮食价格信息咨询

向公众提供县内粮食收购价格信息、县内主要粮食批发价格信息和县内粮食零售价格信息

调控股

24253450

16

科学储粮技术推广应用

指导粮食仓储企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生态、低碳节能的科学储粮新技术

调控股

2425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