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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水利局责任清单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8-03-1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水利


责任清单




二○一七年十一月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攸县水利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联系方式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水利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有关水利工作规范性文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全县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节水用水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组织编制全县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水利建设管理股和计划财务股

 

0731-

24238027

0731-

24236399

 

 

 

组织编制全县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水政水资源股和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0731-

24253862

 


 

拟定全县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2

 

 

 

 

 

 

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负责涉水部门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负责地下水储备审查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信息发布工作。

 

 

 

 

 

 

承担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

水政水资源股和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0731-

24253862

 

 

 

 

 

 

 

 

 

 

 

 

 

 

承担涉水部门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拟订全县水长期供求规划、水利法制建设规划

组织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承担全县水资源信息发布工作

承担水能资源调查评价,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3

 

 

 

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拟定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改建和扩建的审批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负责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

 

 

 

组织实施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  

水政水资源股            

 

 

 

0731-

24253862

 

 

 

 

 

 

 

组织拟定全县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

4

 

 

 

 

 

 

 

 

负责全县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拟定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县防洪排渍工作,负责防洪工程设施、城市防洪排渍设施的管理和汛期水库、排渍站的防洪排渍调度运行;负责防汛抗旱队伍组织、物资器材调配和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县级防汛抗旱总体预案修编并实施

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0731-

24232390

 

 

 

 

 

 

 

二级机构

 

 

 

 

 

 

拟订水和攸河洪水调度方案,指导全县各乡(镇)做好其他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制定。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应急调度

拟订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并具体实施经批准的方案

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督查;编制发布县级汛情、旱情通告;汇总统计及上报洪涝灾情,开展灾情核查

组织重要江河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

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和管理

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管理全县防洪排渍工作,负责防洪工程设施、城市防洪排渍设施的管理和汛期水库、排渍站的防洪排渍调度运行

攸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攸县县城防洪排渍排污管理站  

 

 

0731-

24232390

0731-

24225801

 

二级机构

 

负责防汛抗旱队伍组织、物资器材调配和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具体实施

5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管;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指导全县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水利建设管理股

 

 

 

0731-

24238027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和监管


组织全县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基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6

 

 

负责全县河道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全县水域范围内的砂石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保护;负责县管河道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执收。

 

 

 

审核划定县级河道管理范围,负责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河道管理站;              

 

 

0731-

24226355

 

 

二级机构

 

 

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河道治理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水域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负责县管河道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执收

7

 

 

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组织开展水土流失普查及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负责做好全县水土流失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工作

水土保持局                  

 

 

0731-

24237952

 

 

二级机构

 

 

组织全县水土流失防治及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项目监督检查

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8

 

 

 

 

 

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组织协调农村供水、灌区、泵站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水利建设管理股

 

 

 

 

0731-

24238027

 

 

 

 

 

 

 

 

 

指导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小水电行业监管,指导、组织和实施水能资源规划编制、设计技术审查、建设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计划的申报;负责规划、管理、监督、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预决算、竣工验收;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

0731-

24328269

二级机构

9

 

负责全县移民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开发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拟订、编报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制定和实施大中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效果;做好三峡外迁农村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工作。

 

负责全县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开发工作

移民局              

 

0731-

24253800

 

二级机构

 

负责全县移民信访维稳工作

10

负责权限内的行政审批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办理效率;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负责权限内的行政审批工作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0731-

24253862

 

11

 

 

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水利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全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股

 

0731-

24236399

 

 

 

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提出县级水利投资安排建议

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水利建设管理股

0731-

24238027


12

 

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全县水利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县水利信息化工作;承担全县水利统计工作。

 

负责全县水利水电行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推广工作

政工股

0731-

24231381

 

负责全县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办公室

0731-

24232390


13

 

负责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负责全县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

 

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参与、组织、协调跨乡(镇)重大水事纠纷调查处理

水政监察大队

0731-

24253862

二级机构

负责全县水利水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工作

水利建设管理股        

0731-

24238027


14

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0731-

24253862

 

15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0731-

24232390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河道采砂

 

 

 

 

县水利局

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评价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1条;2、《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4条

 

 

 

 

河道砂石资源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采砂权,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金,颁发采砂许可证。在这一过程的实施中,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相关的工作。在实施河道砂石采挖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与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砂石许可证会签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采砂船、采砂运输船管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许可证会签

县财政局

参与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

县公安局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

 

拟定水功能区划

 

县水利局

1、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2、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第25条

 

2012年市水务局拟定《株洲市水功能区划》,确定全市水功能区范围,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划定54个一级水功能区和24个二级水功能区,并明确各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

 

县环保局

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功能区划

3

 

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并发布通报

 

县水利局

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水利部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第25条

 

县级水利、环保部门均开展江河、湖泊和水库水质监测。水利部门为了保护水资源,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过控制指标或未达到水质要求,报告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环保局

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质监测;环保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4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县水利局

负责对河段水量及重要水功能区、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5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2条;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30条

 

全县洣水流域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由环保局、水利局分别实施。环保局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局对交接断面水量及重要水功能区、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若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乡(镇)从下一年度开始,该乡(镇)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别由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审批。各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停止审批、核准在该乡(镇)相关区域内增加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县环保局

负责对河段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县水利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

 

某建设项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排污口设置需经当地水务局审批同意,该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水利局组织召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在充分对比排污口设置方案后,专家原则通过论证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提交水利局,水利局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给环保局,并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环保局根据水利局意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环评审批,手续流程齐全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县环保局

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水利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对通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2.对通过县管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3.对通过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等活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4.对通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5.对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6.对通过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7.对通过利用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8.对通过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9.对通过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10.对通过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单位或个人;
  11.对通过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的单位或个人;
  12.对通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承接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1.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管理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4.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6.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针对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书面核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2.实地核查。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1)需要实地检查的场所;(2)需要检测的设备、设施以及行政许可案卷;(3)需要通过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了解的行政审批实施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3.网络核查。依托政务服务网,对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超过办理时限还没有办结的事项纳入"红牌"记录。依托信息产业无线电网上办事系统,对审批部门违规办理无线电管理审批事项,进行即时停止。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管制度
  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重点提出如何加强对审批部门行使权力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措施,提出如何依法实施审批权限以及对被许可人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二)监管手段
  1.使用统一审批表格。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统一使用水利部、省水利厅规定的行政审批专用表格,并进行统一编号、备案,研究确认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2.进行定期报备。审批部门定期报备本季度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3.开展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根据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以及审批部门报备的办理和监管等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事实等关键环节落实情况等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二)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十三)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主要负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水利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5、水利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水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2、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水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整改,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2)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13)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4)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2、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局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的主要负责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水利局对县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内容有:
   1、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2、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4、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

主要有:
   1、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2、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工程建设项目,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听取主要负责部门关于辖区内省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和监督管理过程的介绍;
   5、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水利局在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水利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水利局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业务指导。
   水利局在作出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决定前,应当查阅水工程立项建设依据规划的编制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单体建设合规性、规划整体目标可达性的咨询、评估意见。
   水利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水利局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3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3、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市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监督管理不力的,视情况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评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水利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主要负责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级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经审批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被督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对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针对主要负责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主要负责部门提供自查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必要时对主要负责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监督管理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五)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主要负责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县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2、对主要负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实时监控落实情况、"一户一档"落实情况、取水计划管理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主要负责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县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主要负责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主要负责部门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或主要负责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5)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6)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7)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2、针对主要负责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主要主要负责部门对辖区内取水许可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必要时对主要负责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辖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4、对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主要负责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2、针对主要负责部门。
   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主要负责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4)召集当地负责单位或个人共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针对主要负责部门。
   要求主要负责部门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水利局及主要负责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主要负责部门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街道、防指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各乡镇、街道、防指监督管理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水库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2)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3)易洪易涝区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
   (4)其他相关内容。
   2、对各乡镇、街道、防指监督管理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调度考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4、整改落实。县防指及防指办督促各被检查对象整改,整改情况报县防指办。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每年对水库或电站水库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3、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4、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防洪、抗旱水库的蓄水情况、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5、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八)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防汛抗旱责任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情况;
   4、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5、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6、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7、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8、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9、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走访巡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县防指及市防指办。
   4、汇总报告。县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县防指领导。
   5、整改落实。县防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各被检查对象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防办。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纠。
   2、县防办向县防指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3、定期检查。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
   4、不定期抽查。在洪涝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每次抽查5个以上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九)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1、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2、局所属二级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所属二级机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2、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3、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4、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5、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6、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全县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县安委会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水利局。
   4、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水利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
   2、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

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负责部门;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上报的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每年汛前下发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审查上报备案的度汛方案,必要时参加防汛预案现场审查会。
  5、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等方案;
   3、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4、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5、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6、印发稽察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稽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
   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稽察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负责部门及供水所在地乡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2、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3、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4、是否建立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配合省水利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乡镇,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县级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相关乡镇、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相关乡镇、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水利局。水利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发文督办。2、通报批评。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十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列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建设项目法人;主要负责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重点县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及项目法人确定情况;
(2)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编制及批复情况;
(3)建设项目招投标、开工及实施进度情况;
(4)工程建设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及防洪度汛情况;
(5)资金筹措、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政策处理落实;
(6)项目实施公示和宣传情况;
(7)重点县建设预期效益实现情况;
(8)工程竣工后资产移交、产权归属确定及建后管护落实情况;
(9)工程验收、年度项目验收及3年总体验收情况;
(10)其它。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1)随机抽查。一般为一年一次,随机抽1~2个乡镇。
   (2)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项目,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印发有关建设管理、绩效考评、项目验收等加强重点县建设与管理文件;
   (2)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察看工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方式,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3)下发相关专项监督检查通知,根据有关规范、办法等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检查报告,留存影像资料;并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主要负责部门将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备;
   (2)要求主要负责部门将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3)要求主要负责部门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材料和绩效自评材料;
   (4)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通报绩效考评结果;
   (5)和财政部门一起对项目建设情况、年度验收情况等进行抽查;
   (6)按照水利部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是对工程施工单位实行考评。工程施工期间,县水利局将对各个工程建设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工程质量差、施工工艺粗糙、工程进度无故偏慢的施工单位,第一次实行黄牌警告,第二次停工整顿,第三次终止合同,没收其合同履约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申请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由县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项目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共同对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考评。对被评为优质工程且得分最高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给予适当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工程的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取消下一年度攸县水利建设项目的参标资格。

二是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考评。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单位派出人员无故不在现场或监理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存在较大问题,除责令工程班子限期整改外,第一次扣减监理单位监理费的5%-10%,第二次扣减工程监理费的10%-20%。

三是对县、乡镇、村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县水利局负责考评县、乡镇、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工作人员,对考核优秀人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业主管理费中列支。














(十三)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负责部门;农村水电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农村电站的检查。

(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
   (5)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持证上岗情况;
   (7)水电站水库控运计划、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铭牌悬挂、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1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
   (12)其他。
   2、主要负责部门。
   农村水电监督管理机构是否设立,相关制度是否落实,监督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农村水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审批,建设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等;
2、抽查。选取部分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在水电站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与水电站工作人员面谈、实地巡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方案、计划、检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处理。督促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农村水电站。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技术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2、主要负责部门。
要求主要负责部门开展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按相关要求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就法律适用裁量和处罚额度裁量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二、标准规范

    根据县政府要求,攸县水利局于2011年制定了《攸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水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水利局对全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组织实施。
   3、水利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4、加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十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4、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


四、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2、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3、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4、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5、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或抄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六)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通过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实施内容与批复内容的一致性;
2、施工度汛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度汛方案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
3、施工的进度、质量和验收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项目开工后,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3次;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检查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法人及当地有关部门,并进行跟踪督办落实整改。专项检查形成书面检查报告记录存档。
   2、投诉、举报问题的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组织人员通过现场查勘、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核查投诉举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加强对审批后项目实施的后续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及时向项目法人及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反馈或下发整改通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1、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省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十七)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负责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县政府批准;
   2、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
   3、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
   4、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
   5、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6、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有河道采砂的乡镇。
   2、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听取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3、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由水利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督促当地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主要负责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联合执法赴现场进行检查并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水法制宣传活动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水工程保护安全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0731-

24253862

2

河道保洁

组织协调洣水桐坝电站、攸河新市河坝和上云桥电站拦河坝区域水面漂浮物的清理打捞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辖区主要河流水面漂浮物打捞工作。

河道管理站

0731-

24226355

3

组织全县移民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组织并指导各乡(镇)开展移民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并推荐就业。负责输送本县移民学员参加省级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移民局

0731-

2425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