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水利局责任清单
攸县水利局
责任清单
二○一七年十一月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攸县水利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水利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有关水利工作规范性文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全县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节水用水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 组织编制全县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水利建设管理股和计划财务股
| 0731- 24238027 0731- 24236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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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县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 |||||
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 水政水资源股和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0731- 2425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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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 |||||
2
| 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负责涉水部门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负责地下水储备审查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信息发布工作。
| 承担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 | 水政水资源股和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0731- 2425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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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涉水部门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 |||||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 |||||
拟订全县水长期供求规划、水利法制建设规划 | |||||
组织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
承担全县水资源信息发布工作 | |||||
承担水能资源调查评价,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 |||||
3
| 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拟定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改建和扩建的审批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负责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
| 组织实施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 | 水政水资源股
| 0731- 2425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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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全县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
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 | |||||
4
| 负责全县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拟定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县防洪排渍工作,负责防洪工程设施、城市防洪排渍设施的管理和汛期水库、排渍站的防洪排渍调度运行;负责防汛抗旱队伍组织、物资器材调配和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负责县级防汛抗旱总体预案修编并实施 | 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 0731- 24232390
| 二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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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洣水和攸河洪水调度方案,指导全县各乡(镇)做好其他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制定。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应急调度 | |||||
拟订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并具体实施经批准的方案 | |||||
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督查;编制发布县级汛情、旱情通告;汇总统计及上报洪涝灾情,开展灾情核查 | |||||
组织重要江河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 | |||||
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和管理 | |||||
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
负责管理全县防洪排渍工作,负责防洪工程设施、城市防洪排渍设施的管理和汛期水库、排渍站的防洪排渍调度运行 | 攸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攸县县城防洪排渍排污管理站
| 0731- 24232390 0731- 24225801
| 二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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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防汛抗旱队伍组织、物资器材调配和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具体实施 | |||||
5
|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管;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 指导全县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水利建设管理股
| 0731- 24238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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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和监管 | |||||
组织全县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基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 |||||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 |||||
6
| 负责全县河道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全县水域范围内的砂石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保护;负责县管河道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执收。
| 审核划定县级河道管理范围,负责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 河道管理站;
| 0731- 24226355
| 二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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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河道治理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 |||||
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水域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负责县管河道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执收 | |||||
7
| 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组织开展水土流失普查及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负责做好全县水土流失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 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工作 | 水土保持局
| 0731- 24237952
| 二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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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县水土流失防治及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项目监督检查 | |||||
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 |||||
8
| 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 组织协调农村供水、灌区、泵站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 水利建设管理股
| 0731- 24238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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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 |||||
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
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 |||||
小水电行业监管,指导、组织和实施水能资源规划编制、设计技术审查、建设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 |||||
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计划的申报;负责规划、管理、监督、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预决算、竣工验收;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 |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 | 0731- 24328269 | 二级机构 | ||
9
| 负责全县移民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开发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拟订、编报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制定和实施大中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效果;做好三峡外迁农村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工作。
| 负责全县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开发工作 | 移民局
| 0731- 24253800
| 二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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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移民信访维稳工作 | |||||
10 | 负责权限内的行政审批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办理效率;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 负责权限内的行政审批工作 |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0731- 24253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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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水利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全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计划财务股
| 0731- 24236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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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提出县级水利投资安排建议 | |||||
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 水利建设管理股 | 0731- 24238027 | |||
12
| 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全县水利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县水利信息化工作;承担全县水利统计工作。
| 负责全县水利水电行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推广工作 | 政工股 | 0731- 24231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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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 办公室 | 0731- 24232390 | |||
13
| 负责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负责全县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
| 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参与、组织、协调跨乡(镇)重大水事纠纷调查处理 | 水政监察大队 | 0731- 24253862 | 二级机构 |
负责全县水利水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工作 | 水利建设管理股 | 0731- 24238027 | |||
14 | 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 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0731- 24253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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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办公室 | 0731- 24232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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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河道采砂
| 县水利局 | 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评价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1条;2、《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4条
| 河道砂石资源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采砂权,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金,颁发采砂许可证。在这一过程的实施中,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相关的工作。在实施河道砂石采挖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与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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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砂石许可证会签 |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采砂船、采砂运输船管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许可证会签 | ||||
县财政局 | 参与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 | ||||
县公安局 |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2
| 拟定水功能区划
| 县水利局 | 1、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2、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第25条
| 2012年市水务局拟定《株洲市水功能区划》,确定全市水功能区范围,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划定54个一级水功能区和24个二级水功能区,并明确各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
|
县环保局 | 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功能区划 | ||||
3
| 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并发布通报
| 县水利局 | 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水利部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第25条
| 县级水利、环保部门均开展江河、湖泊和水库水质监测。水利部门为了保护水资源,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过控制指标或未达到水质要求,报告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县环保局 | 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质监测;环保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 ||||
4
|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县水利局 | 负责对河段水量及重要水功能区、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5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2条;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30条
| 全县洣水流域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由环保局、水利局分别实施。环保局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局对交接断面水量及重要水功能区、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若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乡(镇)从下一年度开始,该乡(镇)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别由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审批。各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停止审批、核准在该乡(镇)相关区域内增加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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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对河段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5
| 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 县水利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
| 某建设项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排污口设置需经当地水务局审批同意,该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水利局组织召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在充分对比排污口设置方案后,专家原则通过论证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提交水利局,水利局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给环保局,并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环保局根据水利局意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环评审批,手续流程齐全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
县环保局 | 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水利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 1.对通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4.对通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针对承接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1.书面核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一)监管制度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主要负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1、水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1、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三)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水利局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的主要负责部门。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水利局对县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内容有: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 主要有: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水利局在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水利局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经水利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主要负责部门。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对县级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经审批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措施。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1、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五)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主要负责部门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对县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主要负责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县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主要负责部门。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针对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针对主要负责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
(七)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各乡镇、街道、防指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对各乡镇、街道、防指监督管理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调度考评。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定期检查。每年对水库或电站水库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 |||
(八)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防汛抗旱责任人。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5、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走访巡查等。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纠。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 |||
(九)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1、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所属二级机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全县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1、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 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
(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主要负责部门;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十一)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主要负责部门及供水所在地乡镇。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配合省水利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 |||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 |||
(十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全县所有列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建设项目法人;主要负责部门。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重点县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及项目法人确定情况;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根据《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印发有关建设管理、绩效考评、项目验收等加强重点县建设与管理文件;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要求主要负责部门将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备;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是对工程施工单位实行考评。工程施工期间,县水利局将对各个工程建设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工程质量差、施工工艺粗糙、工程进度无故偏慢的施工单位,第一次实行黄牌警告,第二次停工整顿,第三次终止合同,没收其合同履约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申请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由县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项目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共同对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考评。对被评为优质工程且得分最高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给予适当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工程的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取消下一年度攸县水利建设项目的参标资格。 二是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考评。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单位派出人员无故不在现场或监理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存在较大问题,除责令工程班子限期整改外,第一次扣减监理单位监理费的5%-10%,第二次扣减工程监理费的10%-20%。 三是对县、乡镇、村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县水利局负责考评县、乡镇、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工作人员,对考核优秀人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业主管理费中列支。 | |||
(十三)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主要负责部门;农村水电站。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对农村电站的检查。 (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1、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等;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对农村水电站。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1、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按相关要求及时整改。 | |||
(十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 ||||
一、主要内容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就法律适用裁量和处罚额度裁量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 |||
二、标准规范 | 根据县政府要求,攸县水利局于2011年制定了《攸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水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 |||
三、有关措施 | 1、水利局对全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 |||
(十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或抄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
(十六)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通过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的建设单位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项目实施内容与批复内容的一致性;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1、项目开工后,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3次;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加强对审批后项目实施的后续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及时向项目法人及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反馈或下发整改通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 |||
(十七)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主要负责部门 |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是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县政府批准;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1、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有河道采砂的乡镇。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水法制宣传活动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水工程保护安全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 |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0731- 24253862 |
2 | 河道保洁 | 组织协调洣水桐坝电站、攸河新市河坝和上云桥电站拦河坝区域水面漂浮物的清理打捞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辖区主要河流水面漂浮物打捞工作。 | 河道管理站 | 0731- 24226355 |
3 | 组织全县移民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 组织并指导各乡(镇)开展移民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并推荐就业。负责输送本县移民学员参加省级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 移民局 | 0731- 24253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