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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8-03-1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二○一七年十一月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攸县农业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农业、种植业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提出全县农村工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意见和有关文件草案意见,监督检查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全县农村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综合协调;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全县农业种植业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提出全县农村工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意见和有关文件草案意见;负责全县农村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综合协调;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办公室

24222558

 

组织农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承担农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法规股

24215962


2

 

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制定和落实农业高产、高效、优质的生产技术措施;负责预测并发布农业、种植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经济信息。

 

拟订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实施意见,拟订农业产业化发展及经营规划。

生产股

24215206

 

引导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及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承担农业信息采集、整理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工作。

办公室

24222558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4223220

市场信息股24215212

粮油站

植保站

3

拟订全县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农药、新化肥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县土壤资源及肥力动态的调查研究、土壤改良、新农田开垦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

拟订全县农业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教育,组织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及监管、考评工作;农民体协管理工作。

农业技术

推广中心

24223220

农广校

24222841

粮油站

土肥站

经作站

植保站

科教站

农产品

质检中心

4

负责全县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负责全县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科技成果的申报、管理工作;监督局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全县农业经济统计工作。

承担重大农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政府扶持农业资金;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经济统计工作。

计财股

24215982

 

5

负责对农业投入品、农业资源与环境、转基因生物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全县有害生物的监测、控制与农作物检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负责全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志性产品("三品一标")的认证申报、开发、监管工作。

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管。

农业行政

执法大队

24215216

农技中心

24223220

种子管理站

农药肥料站

农环站

植保站

农产品质监站

6

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监督对县内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畜牧水产局

牲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7

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农业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部门对农资市场和农村代销网点进行执法检查,组织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协同环保局等部门抓好化工企业、洗煤企业的废水污染防治及农民滥用农药、化肥导致的农业面源污染预防工作,调解涉农纠纷。

农业行政

执法大队

24215216

种子管理站

农药肥料站

农环站

农产品质监站

8

参与"菜篮子"工程规划与政策的研究,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负责蔬菜基地建设、开发和保护工作;负责菜地征用的审核和新蔬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商品蔬菜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工作。

拟订蔬菜生产、科研和加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和保护工作;承担蔬菜生产科技的开发、引进、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全市蔬菜基地质量安全工作。承担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使用和监管工作;承担菜地征用的初审工作;参与拟订商品蔬菜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的工作。

蔬菜办

24215882

经作站

9

   负责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抓好全县涉农项目及资金的整合工作;指导和协调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规划、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全县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全面小康建设。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

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10

  负责研究提出全县县域经济发展与规划的建议,做好考核评估工作;承担农业园区经济、特色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农村产业开发的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农科教结合、科技兴农工作;指导和协调农业产业化建设、农村招商引资和外经贸工作。

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域经济年度考核工作,抓好县域经济情况综合和典型推介;参与(新型城镇化规划)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

县域经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4339845

产业股

24214900

 

11

   负责拟订全县农村能源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和技术推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拟订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参与拟订和指导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技术和产品标准,指导、协调全县沼气生态农业建设。

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24227345

 

12

   研究提出全县扶贫开发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全县扶贫开发工作。

负责制定扶贫开发的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设计、论证、筛选扶贫开发项目并做好项目申报、监督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扶贫开发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全县扶贫开发工作。

扶贫攻坚办公室

24339849

 

13

   指导、协调全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村稳定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村稳定工作。

办公室

24222558

政工股

24215812

 

14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农民素质教育规划;负责指导和管理农民素质教育工作;指导并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农业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农民素质教育规划;负责指导和管理农民素质教育工作;指导并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农业技术

推广中心

24223220

农广校

24222841

局工会

24225851

科教站

15

   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检查和协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关系的政策落实;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农村收益分配的统计工作。

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检查和协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关系的政策落实;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农村收益分配的统计工作。

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

 

16

  指导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工作;指导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审计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工作;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审计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17

   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实施,参与农民负担政策调研和起草工作;负责涉农收费项目的会审;参与有关涉农负担案件查处;监督各项惠农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

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

 

18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24222558政工股

24215812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肥料管理

 

县农业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肥料使用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2号令第7条)

 

乙公司是一家农资批发龙头企业,肥料批发销售是其主营业务之一。每年春耕备耕期间,当地农业、质监等部门加强肥料质量监管,几乎每个部门都要到该公司抽检好几种产品,有些甚至是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企业意见很大。针对这一情况,农业局、质监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明确肥料质量日常抽查以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肥料产品质量标准备案对流通领域的肥料产品质量的监管

2

 

 

 

 

 

 

农药管理

 

 

 

 

 

 

县农业局

负责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和业务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5条、第24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某一段时间,当地质监、安监、工信、环保、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农业局、质监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县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卫计局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县安监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进行监督管理

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对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进行初审和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县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4、39、41、52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县市场

服务中心

市场流通管理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农产品流通管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农产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管理指导和服务

 

 

 

 

县农业局

制定并指导各地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政策,开展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9条

 

 

 

 

 

 

 

 

 

县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

规范管理农业专业经营各类主体

县民政局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业登记管理

县地税局

指导各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县人社局

指导各地人事部门保管从事现代农业大学生档案、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

5

 

 

 

 

 

农田管理

 

 

 

 

 

县农业局

农田质量管理、耕地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精神,县人民政府于某年3月部署开展耕地(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县农业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进行土壤样本检测,确定其肥力水平和质量等级,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方案,组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方位进行测绘,对乡镇、街道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地块,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整改;县委、县政府农业和农村办公室拟定承包农户清单,对划定耕地(基本农田)的土地提供核发有效承包合同和承包地流转清单;县林业局对坡度超过25度部分的山地进行测绘并依法确定林地分布图,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水电局编制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内农田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绘制相关施工图;县环境保护局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责令当事人限期治污。

 

 

 

 

 

县国土局

用地数量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县住建局

用地规划管理

县林业局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县水利水电局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6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或指导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中国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

 

 

 

在林区、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外的野生植物由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如长在田埂边的野生植物。

 

 

 

县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7

 

 

植物检疫

 

 

县农业局

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农业植物检疫任务。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红火蚁是一种国际重大植物检疫对象。既危害农作物,又危害林业植物,还能咬伤人畜,导致奇痛奇痒,严重的引起休克等。为防止此疫情随农作物及林木等人为传播,跨县域调运有关农作物及花卉苗木的,必须分别由省或市县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具调运检疫证书。交通、邮政、 铁路 等部门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才能收寄这些农林植物及产品。

 

 

县林业局

负责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县邮政局、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

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物品。

8

 

 

 

农业技术推广

 

 

 

县农业局

县农机局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农机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农场主张某原一直从事经商活动。2014年3月,从本村农户中流转农田200余亩。计划在农田种植水稻、蔬菜等作物。陆某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指导。为大力扶植家庭农场发展,县农业局将相关实用技术和农业新品种,列入年度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定期发放"病虫预报";派出水稻、蔬菜栽培、植保等方面技术人员对农场主和工人们分别开展相关农业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同时,县水利局技术人员对农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县气象局定期向该家庭农场发放"天气预报";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将上述农业技术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纳入县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项目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县气象局

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进行指导管理。

9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

 

 

 

县农业局

负责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地力检测和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指导项目单位做好耕种等工作。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市下达的考核任务,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农业、林业、水利、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立项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查,对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进行立项,国土部门按立要求对立项材料进行备案或上报。在项目完工后,进行项目初验,对通过初验的项目,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农业、林业、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联合审查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提出项目工程验收意见,农业部门对项目地块进行肥力测试和地力等级评定。通过实地验收由领导小组下达验收意见或报上级部门验收。

 

 

 

县国土局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

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占用水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审核、审批的局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四)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七)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九)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农业局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

法规股负责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农业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定期检查;

2、不定期抽查;

3、案卷评查;

4、其他合理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行政执法依据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确定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湘农业发〔2012〕75号),作为全县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性意见和基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nagri.gov.cn/web/hnagrizw/zwzq/zcfg/gfxwj/content_93329.html

三、有关措施

(一)县农业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农业部门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评议、案卷评查导等配套制度。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资经营主体依法建立档案记录情况;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六)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七)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八)依法需要实施检测检疫的农产品检测检疫合格标志或合格证明情况;
(九)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十)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根据上级及本级农业部门监测计划,按照联动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区分层次,各有侧重,合理确定监测地点、品种、参数和频次,定期、系统和持续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例行检测,掌握和评价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快速检测为主(条件具备可开展定量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
(二)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制度建立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和投入品使用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质量安全工作调度。发挥各产业、行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调度要求,对农产品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农业标准化建设、督查考核、质量安全监测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时,开展紧急调度,分析处置问题,及时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整改措施。
(五)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六)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洵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七)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药及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应急处置。制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九)信息公开。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情况汇总后上报县农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农业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1.合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县农业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农资打假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以农业部门为主,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农业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农业部门除每月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检查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农业行政执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检查,向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止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承担"三农"信息服务职责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形式发布农产品供求及农业灾害气象信息、病虫害预警及农业技术指导措施等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局办公室

市场信息股

24223220
24222558

2

组织、承办各类农业展会

组织全县农业产业主体参加市级以上优质农产品展销会包括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湖南农业博览会等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市场信息股

24223220

24222558

3

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指导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技术人员技术更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农民体协管理工作。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农广校

科教站

24223220

4

开展农业综合检验检测

农业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种子检验、植物疫病检测等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农产品质量监管站

24215216
24215962

5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受理种子、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药、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产品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24215216

6

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和技术推广培训

组织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和技术推广;组织农村能源职业技能培训

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24227345

7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发布《病虫情报》,指导全县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防控工作,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植保植检站       农药监督管理站

24223679

8

农业信息化服务

通过农业局农业信息网站发布《病虫情报》、涉农政策信息、农产品价格信息等服务信息。。

植保植检站

市场信息股

局办公室

24222558

24223679

9

耕地肥力指标检测

受理行政村、农业生产企业、个人委托的耕地土壤肥力的检测。

土肥站

24223679

10

技术咨询、指导

免费开展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消费者权益咨询服务;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化肥以及政策、法规信息咨询等以及赴乡镇开展技术咨询、指导活动。

科教站及          相关业务站

24215206

11

农产品认证服务

提供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咨询服务。

农产品质量监管站

24215949

12

农作物种子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

农作物种子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筛选,示范、推广适宜我县种植的新品种及相应栽培技术。

种子管理站及相关业务股室

2421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