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清单
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责任清单
二○一七年十一月
一、部 门 职 责
单位名称(盖章):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 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县规划业、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 拟订全县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并组织监督和执行。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拟定本县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和执行 | 办公室、法制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及相关股室 | 24237680 24255009 |
|
负责加强对全县规划业、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 | 相关股室和二级单位 | 24237680 24217226 | |||
2
| 负责组织全县总体规划修编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并承担审查报批组织实施工作;参与拟定全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拟订和修改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竣工验收;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建筑、市政、装饰等)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依法实施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组织编制、修编(或修改)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拟订和修改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全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 总工办、规委办、执法大队、规划勘测设计院 | 24317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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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有关规划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行政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包括临时)规划许可证 | 规划管理股、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24217223 | |||
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总工办 | 24317770 | |||
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竣工验收;依法实施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总工办、执法大队
| 24317770 | |||
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建筑、市政、装饰等)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 总工办 | 24317770 | |||
3
| 承担全县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和房屋建筑、建筑业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验检测等企业的资质审查、上报和管理,指导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建筑市场准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负责审核上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拆除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劳保基金收集工作;负责建设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 全县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和房屋建筑、建筑业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拆除监督管理 |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24255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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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建筑业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验检测等企业的资质审查、上报和管理,指导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建筑市场准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负责审核上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市场劳务管理;全县劳保基金收集工作;负责建设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 建筑业管理股、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股室 | 24237990 | |||
4 | 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统一定额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 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统一定额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 建筑业管理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 2433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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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监督全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监督全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24255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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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职责。负责组织行业重大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改革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
| 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组织行业重大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 建筑管理股 | 24237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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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改革的管理工作 | 县散装水泥管理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 24255878 |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 | 县城建档案馆 | 24259098 | |||
7 | 负责权限内的行政审批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办理效率。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 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工作;对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 2425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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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参与编制全县村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查集镇、村庄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参与编制全县村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查集镇、村庄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 村镇规划建设股 | 2431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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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拟订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的发证与年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内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组织城区园林绿化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管理;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负责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拟订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的发证与年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内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组织城区园林绿化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管理;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负责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市政园林管理处 | 24223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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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公交站亭和大型公交站场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的实施,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公交站亭和大型公交站场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的实施,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 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股 | 24255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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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编制全县规划及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建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及结算;负责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监督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 编制全县规划及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建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及结算;负责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监督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 财务审计股 | 24255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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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担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和协调的工作。 | 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和协调 | 县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 | 2433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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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订规划、建设、园林绿化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规划、建设、园林绿化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规划、建设、园林绿化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报名和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 拟订规划、建设、园林绿化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规划、建设、园林绿化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规划、建设、园林绿化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报名和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 办公室(政工股) | 2423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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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指导规划信息和规划展示工作
| 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 办公室 | 2423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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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规划信息和规划展示工作 | 县规划展示馆 | 24217228 | |||
15 | 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 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 办公室 | 2423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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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 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 办公室、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县燃气管理办公室等 | 2423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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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办公室 | 2423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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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选址意见书核发
| 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需发改委计划批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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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投资项目不需要发改委批文(除法律规定的别墅建设需要) | |||||
国土局 | 核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批转手续、土地征用 | ||||
住建局 | 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 |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时需市发改委对该项目投资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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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投资项目,不需要发改委批文,由建设单位按相关批准文件向发改委备案 | |||||
国土局 | 划拨用地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出让地取得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书及其附件 | |||||
住建局 | 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时需市发改委对该项目投资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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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投资项目,不需要发改委批文,由建设单位按相关批准文件向发改委备案 | |||||
国土局 | 核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批转手续、土地征用。核实土地使用范围、面积。核发土地使用证 | ||||
住建局 | 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4
| 规划执法
| 乡、镇人民政府 | 负责辖区内的规划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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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负责违法用地的执法 | ||||
街道办事处 | 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 ||||
城管局 | 负责执行拆除违法建筑 | ||||
住建局 | 负责违法建设的认定、呈报工作,指导乡镇规划执法工作 | ||||
5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国土局 | 占用其他土地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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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负责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6
| 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 住建局 | 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令)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
| 住建局作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污水处理厂制度建设、人员配备、设备良好率、设施运行、出水水质情况、运行成本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管。县环保局每月到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对水质超标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罚。
|
环保局 | 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 | ||||
7
| 节能管理
|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指导 | 《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发改局牵头负责我县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经信局和交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提供所管工业、交通等领域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我县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负责提供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示范公共机构创建情况。
|
发改局 | 牵头全县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 | ||||
经科局 | 负责全县工业领域节能工作 | ||||
8
| 二次供水管理
| 住建局 | 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如海悅酒店的二次供水设施,住建局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每月对其水质进行检验,并将检测结果按月公示。卫生局对二次供水颁发《卫生许可证》,并每季对二次供水进行抽检。
|
卫计局 |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由其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 ||||
9
| 城镇供水水质检测
| 住建局 | 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自来水公司下设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按月通过媒体如实公开供水水质检测数据;住建局每季组织开展水质检测,通报结果,同时,卫生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达到规定指标。
|
卫计局 | 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
10
| 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工作
| 住建局 | 1.负责全县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指导全县燃气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指导。2.负责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担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工作。3.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管理和燃气许可经营监督指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4.负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置.5.会同规划部门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保护燃气设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
|
住建局 | 1.对全县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审查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2.实施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参与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规划局已多次牵头组织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网的建(构)筑物的拆除。 | ||
公安局 | 1.负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置。2.保护燃气设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负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置,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保护燃气设施,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对燃气使用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状况分析的函》(安委办函[2014]84号) |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1.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2.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3.对燃气报警器、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进行检测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查处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 《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 住建局与工商、技监、安监等部门已多次联合开展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无证经营瓶装燃气配送站。 |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
1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部门"三定"方案,《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株政办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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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 ||||
住建局 |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
人防办 | 负责单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
安监局 | 承担非煤矿山附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负责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市政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除外) | ||||
经科局 | 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 ||||
电力局 | 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 | ||||
电信局 | 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 ||||
煤炭局 | 负责煤矿附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攸州工业园管委会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查阅案卷;2、现场勘查;3、当事人、审查人员调查。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由攸县住建局组成监管小组负责对受委托机关授权管理的监督。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发现问题、分析论证、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改正措施。 |
2、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包括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综合检查和年度考核。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方案。根据监督检查的整体工作安排,制定检查方案。根据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工作要求、行权规范,确定检查方向和重点,确定评价标准和检查方法。监督检查覆盖所有下放事项。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检查频度,扩大评查案卷的数量和核查范围;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受委托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街道办事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违法建设的查处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季度考核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巡查;2、核实;3、奖罚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奖罚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通告 |
2、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及程序
|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二、标准规范 |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三、有关措施 | 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
二、标准规范 |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由裁量权基准>》(株建〔2013〕117号),作为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
三、有关措施 | (一)住建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
(四)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一)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行业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一)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监督检查,可以组织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在行使市政公用事业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纠正或整改。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撤销已经作出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相关许可决定: |
(五)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全面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保温材料、楼盖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遮阳、通风设施等内容。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开展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专项检查。 |
六、监督检 查处理 |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6.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进行抽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 处理 |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 处理 |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对有关违反《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的行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一)县属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县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深入追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接举报、投诉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通过对建设工程现场立罐设施、混凝土具体使用情况检查,进行摄相、记录备案,经常性对"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 对不按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缴纳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八)对有关违反《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行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一)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是否未经许可生产实心粘土砖; |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 (一)对墙材生产企业和在建建筑工程进行实地走访和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接举报、投诉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对违反《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九)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检查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三)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18.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定期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按规定周期实施督查,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
(十)对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根据监管结果,注册执业人员有违反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请上级处理。 |
(十一)对建设各行业企业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注册地在本县的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各类企业。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定期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 |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各行业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
(十二)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本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工程计价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计价规则和计价政策;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定期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结合"三价信息报送"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计价相关文件;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
四、公共服务事项
1、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工程建设 标准宣贯 | 举办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咨询及解释工作,使从业人员熟练和应用掌握工程建设标准 | 建工站 散墙办 | 24226707 24220770 |
2 | 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公共机构节能等宣传活动 | 宣贯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公共机构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筑节能及及公共机构节能咨询及展览活动、宣传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方面新材料、新技术等知识,宣传推广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等知识。 | 建工站 散墙办 | 24226707 24220770 |
2、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城市规划 技术论证 | 对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论证,提供《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为县规划局规划审批提供技术支持 | 总工办 | 24217226 |
2 | 日照分析 | 对建设项目日照进行技术分析,提供《日照分析报告书》,为县规划局规划审批提供技术支持 | 总工办 | 24217226 |
3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对建设项目出入口、停车位、内部交通组织及对项目周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提出评价及改善意见,提供《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书》 | 规划勘测设计院 | 24335892 |
4 | 讲解 | 负责城市规划成果和发展方向的讲解 | 规划展示馆 | 24217228 |
5 | 展览 | 各类公益展览和文化交流 | 规划展示馆 | 24217228 |
6 | 景观规划与工程设计 | 风景区、涉绿、生态规划;景观风貌规划;新城镇规划;景观工程设计(居住区、景观道路、公园、广场等工程方案、扩初和施工图设计);绿线报建 | 规划勘测设计院 | 24335892 |
7 | 规划编制 | 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概念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评估与论证,城市重点区域城市设计 | 规划勘测设计院 | 24335892 |
8 | 市政工程设计 |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管线综合规划,排水专项规划 | 规划勘测设计院 | 24335892 |
9 | 建筑工程设计 | 土地出让前地块研究及相关城市设计、棚户区改造前地块研究、建筑工程设计 | 规划勘测设计院 | 24335892 |
10 | 工程勘察 | 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工程钻探、凿井;地基基础检测 | 规划勘测设计院 | 24335892 |
11 | 测绘 | 规划类:建设工程规划定点放线测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规划基础地理空间数据采集、规划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工程类:市政道路测量、城市地下管线测量、建筑物形变测量;基础测绘类:城市控制测量、基础比例尺地形图测量 | 规划勘测设计院 | 24335892 |
12 | 城市交通研究与分析 | 开展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编制区域交通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交通专项规划;开展区域交通改善规划与研究、交通影响评价; | 规划勘测设计院 | 24335892 |
13 | 工程咨询 | 规划、市政道路、市政给排水、建筑咨询,具体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 规划勘测设计院 | 243358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