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攸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清单
二○一七年十一月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攸县环境保护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联系方式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拟订本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县有关环境保护实施意见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拟订本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拟订本县有关环境保护实施意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见并监督实施。 | 办公室 | 24223967 |
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 环境管理股 | 24223515 | ||
2
| 拟订全县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和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拟订全县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污染防治股 | 24211119 |
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和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总量办 | 24211119 | ||
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 污染防治股 | 24211119 | ||
3 |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县内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 办公室 | 24223967 |
4
| 负责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和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 负责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 污染防治股 县环境监察 大队
| 24211119 24211117
|
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重大环境问题; 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 ||||
组织和协调县内重点流域、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 ||||
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 ||||
组织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 | ||||
负责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 ||||
5
| 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
| 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 污染防治股 | 24211119 |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 | 总量办 县环境监测站 | 24211119 24223506 | ||
6
| 拟订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审查全县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环境建设。
| 拟订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污染防治股 | 24211119 |
审批全县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管理股 | 24223515 | ||
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环境建设。 | 办公室 | 24223967 | ||
7 | 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 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环境保护科技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 办公室 县环境监测站 | 24223967 24223506 |
8 |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拟订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 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拟订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负责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 总量办 县环境监测站 | 24211119 2423506 |
9 | 组织、指导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普及; 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指导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 | 法制宣教股 | 24226176 |
10 | 全县机动车污染的监督管理 | 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 污染防治股 | 24211119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建筑施工的扬尘污染监管
| 县住建局 | 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县住建局接到举报,县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一建筑物进行拆除施工,产生扬尘影响环境,要求查处。接到举报后,住建局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不按施工要求,产生扬尘污染环境、不符合环境保护生产条件。根据职责,住建局当即发出《责令停止建筑施工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县环保局 |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2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 县畜牧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环保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对畜禽养殖进行区域划分(适养区、限养区、禁养区)。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如养殖粪便利用制作有机肥或沼气等等。
|
县环保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 ||||
3
| 淘汰落后产能
| 县经信局 |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 县经信局负责落后产能淘汰 |
县环保局 | 组织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环保局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
4
| 机动车环保管理及减排
| 县交警 大队 | 负责制定并完善黄标车限行政策;负责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依法依规淘汰相关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及注销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协助环保、商务、质监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废监管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株洲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清单的通知》(株环委办〔2014〕1号); |
|
县交通局 | 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查处 | 《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 | |||
县环保局 | 推进环检机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车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政策;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建立健全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和信息平台 |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 | |||
县商务局 |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台账 | 《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 | |||
县质监局 | 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 | 《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受县环保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县环保局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环保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县环保局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环保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相关监督。 县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县环保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对县环保局工作考核的内容。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县环保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环保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县环保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县环保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因受委托机关及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县环保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同时明确环保部门根据个案情况,对不宜适用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的,或该规范对此未作规定的,可以经过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或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对个案处理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
二、标准规范 | 根据县环保局制定的《攸县环保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下发了文件,并遵照执行。 |
三、有关措施 | (一)县环保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县本级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县环保局根据市环保局下发的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三)县环保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等程序规定,同时,配套建立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 |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 通过群众来访、来信、书记县长信箱、投诉12369、网络论坛、局公众网站投诉平台等渠道,受理社会公众投诉,接收监督。 | 办公室 县环境监察大队 | 24223967 24211117 |
2 | 环境保护知识普及 | 绿色购物、食品污染、科学饮食、生活环保小窍门、环保穿衣、洗衣及妆容、绿色出行、营造绿色办公环境、环保拾趣等。 | 法制宣教股
| 24226176
|
3 | 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 |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 ||
4 | 教育培训 |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 ||
5 | 政务信息公开 | (1)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监督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主动公开(2)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 | 办公室
| 24223967 |
6 |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 按规范要求对空气中PM2.5等六项因子进行监测,并向局办公室报送空气质量信息。 | 县环境监测站 | 24223506 |
7 | 环境公报 | 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 办公室 | 24223967 |
8 | 环境保护工作年度报告 | 全县环境保护基本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总体形势、环境保护的主要工作、下年度环境保护基本思路和工作任务。 | 办公室 | 242239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