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攸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清单
二○一七年十一月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攸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指导、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领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县的国土资源普法工作。 | 办公室 政策法规股
| 24223822 242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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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或参与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负责县本级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初审和备案工作。 | |||
承担国土资源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 |||
(二)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订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国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 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 | 耕地保护股 | 24214512 |
拟定并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 | 规划用地股 | 24214516 | |
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出让计划、方案 | 矿产管理股 | 24214525 | |
组织对全县国土资源领域重大问题、重要决策等进行研究论证。 | 办公室 政策法规股 | 24223822 24214513 | |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办法、开发利用标准和调查评价技术规程;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监管矿业权市场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统一管理全县测绘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查处全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上情,摸清下情,及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方法和建议;建立健全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使用标准和评价体系。 | 办公室及相关股室 | 24223822 |
综合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管系统,对建设用地实施全面监管;采集地价样点,分析土地市场行情。 | 行政审批股 | 24252135 | |
监管矿业权人勘探、开采行为,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 矿产管理股 | 24214525 | |
对在攸县境内开展与国土资源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管,规范其行为。 | 计财股及相关业务股室 | 24214526 | |
承担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的接访、息访、复查、复核工作 | 政策法规股 | 24214513 | |
负责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 执法监察大队
| 242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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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组织查处由县本级负责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促国土资源中心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
负责组织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监督等专项活动及动态巡查工作,负责全县违法案件举报接收、查办或转办工作。 | |||
(四)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城市整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并审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
| 负责组织编制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攸县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和国土资源专项规划等工作。 | 规划用地股、矿产管理股、耕地保护股及相关股室
| 24214516 24214525 242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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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研究全县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措施工作 | |||
指导和审查土地、矿产等相关规划 | |||
编制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
组织建设用地报批项目预审,承担农用地转用规划初审工作 | |||
(五)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土地开发复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土地整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全县范围内各类用地的预审、报批工作
| 负责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 耕地保护股 土地整理中心
| 24214512 2433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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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开发复垦、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各级投资土地开发复垦综合整治项目选址、申报、迎检验收工作,提出县本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意见。 | |||
负责全县补充耕地项目指标报备、占补项目挂钩管理工作 | |||
负责全县建设占用耕地的初审及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 | |||
负责全县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工作 | 计财股 耕地保护股 | 24214526 24214512 | |
负责各类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立项、审查和报批工作。 | 耕地保护股 | 24214512 | |
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初审及报批工作。 | 规划用地股
| 24214516
| |
组织对县级立项的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 |||
承办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手续 | 行政审批股及中心所 | 24252135 | |
(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以及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负责全县不动产权利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调处各类权属争议,指导土地确权;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统计和动态监测、土地调查专项工作,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全县地籍档案规范化管理。
| 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利用数据的更新和提供等基础工作。 | 地籍股
| 2421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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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承担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 |||
负责组织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承办重大或跨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
指导并承办全县地籍管理工作 |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对下列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24252862 | |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全县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管土地评估机构;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执行上级制定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事宜
| 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营运的管理、监督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资产、土地价格、土地交易等政策。 | 地产招商股 行政审批股
| 24214521 2425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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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科学编制、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 |||
负责土地市场供地的管理工作,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的方案拟定和上报批准工作。 | |||
承担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处置或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信用信息评价、评定。 | |||
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手续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土地出让的会审和土地市场准入的审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拟定和送签;负责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城镇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 | |||
负责国土资源招商引资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土地招商方案初审、备案、提请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等相关工作 | |||
承担全县工业用地土地利用评价和管理,拟订并实施出让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 规划用地股 地产招商股 | 24214516 24214521 | |
制订土地储备计划,参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后的验收工作 | 储备中心 | 24906076 | |
负责组织开展园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办理园区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工作,具体承办园区新增(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工作 | 规划用地股 地产招商股 | 24214516 24214521 | |
(八)负责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及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项目;指导、协调、监管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 负责监管全县发证矿山勘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 | 矿产管理股
| 2421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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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探矿权转让初审 | |||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初审、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备案 | |||
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研究 | |||
负责协助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工作,协同相关部门承担审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工作 | 矿产管理股 计财股 | 24214525 24214526 | |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矿业权的初审登记发证相关前期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级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 组织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 | 矿产管理股
| 2421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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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 | |||
负责县本级发证采矿权的登记、延续、变更、转让、抵押备案、注销工作;负责部、省、市级发证采矿权的登记、延续、变更、转让、抵押备案、注销的初审工作 | |||
组织开展全县采矿权年检工作及县级发证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备案工作;监督管理采矿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 |||
(十)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和保护地;负责协助各类地质勘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 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县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做好全县各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迎检验收工作;协助全县各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的认定。 | 地环股
| 2421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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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申报、建设的指导、监管 | |||
依法依规管理各类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 |||
(十一)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 地环股
| 24214542
|
(十二)负责协同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及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监督
| 参与拟订并执行全县国土资源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 计财股
| 2421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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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非税收入的收取进行指导和监督和县本级国土资源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 |||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 | |||
依法代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和负责相关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监管 | |||
负责组织编制县本级年度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提出项目预算建议 | |||
负责组织开展县本级国土资源预决算公开和专项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 |||
负责全县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县本级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工作 | |||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编制和实施县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县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负责规范测绘市场秩序;负责全县基础测绘成果的统一汇交和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优,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监管地图编制、地图市场;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管和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
| 拟订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监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 测绘管理股
| 242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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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管和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 | |||
承担测绘资质申报、年度审查及复审换证的初审工作和监督管理 | |||
承担地图编制的审核管理和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承担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的工作。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 |||
负责编制本县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测绘年度计划 | 测绘管理股 信息中心
| 24214527 24214540
| |
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和其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 |||
承担建立和使用测绘基准和测量系统的统一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完善和应用 | |||
承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查,承担审查公开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工作,承担涉密地理信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十四)承办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 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例行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下发会议纪要。 | 办公室 | 24223822 |
(十五)完成县政府交办任务 | 按要求完成 | 涉及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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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国土资源局 |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和用途管制 |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某县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从严查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占用基本农田涉及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涉及犯罪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保全市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农业部门要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
农业局 |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监测和管理 | ||||
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发改等相关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 ||||
2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
| 国土资源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 县国土资源局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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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3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国土资源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
|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民政、住建、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住建、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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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 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 ||||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 | 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 ||||
发改局 | 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 见》(湘政发[2011]51号)第十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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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铁路、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 ||||
水利局 | 负责对各类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 ||||
教育局 | 负责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 ||||
住建、国土、规划、旅游、林业、文物等部门 | 做好主管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 | ||||
4
|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 国土资源局 | 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 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 县国土资源局接获举报在某地有一个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谋利的集团,立即通知公安、工商以及海事部门联合执法。公安局查获大量古生物化石,工商局严密监控古生物化石非法买卖行为。公安、工商、海事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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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 ||||
工商局 |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 ||||
海事局 | 负责依法做好古生物化石的出入境管理 | ||||
5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
| 国土资源局 | 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 某县国土资源局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县环保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环保局 | 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
6
| 采矿权许可
| 国土资源局 | 负责对矿山的矿区范围、储量、开采方案、地质环境保护、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 《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某县某石料矿到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矿山企业应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资质条件证明。 |
矿山所在地县级安监局 | 负责对矿山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 《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31条;《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三、十四条 | 某县某石料矿到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矿山企业应提交该县安监局审查该矿安全生产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 | ||
矿山所在地县级环保局 | 负责对矿山环境保护是否合格进行审查 | 《矿产资源法》第十五、三十二条;《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三、十四条 | 某县某石料矿到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矿山企业应提交该县环保局审查该矿环境保护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对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检查;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一)行政权力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权力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行政权力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权力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权力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执法卷宗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权力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组织调查。行政权力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各股室、各国土资源所在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权力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权力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权力事项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需制作《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部门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需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行使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各股室、各国土资源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行为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 6.实施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0.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行为工作制度的情况; 11.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听取行政行为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对行政行为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行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行为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行为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行为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县国土资源局对各股室、各国土资源所进行调查和检查时,需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股室、各国土资源所实施行政行为的监督。 3.县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对委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行为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4.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5.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行为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监督结果纳入对各股室、各国土中心所工作考核的内容。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县国土资源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各股室、各国土资源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需制作《行政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需制作《行政监督决定书》。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在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不含地热、矿泉水)。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 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 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4.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 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7. 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8.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涉及开采钨矿的矿山企业); 9.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10.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11.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12. 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13. 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一)采矿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年检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二)年检机关对采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20%,抽检率不得低于5%。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三)年检机关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并向原发证管理机关备案,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工作并按要求搞好年检工作总结,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应当通知有关采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以视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定为年检不合格,并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应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年检机关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年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部、省厅关于年检工作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
一、监督检查范围 |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检查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根据国土资发〔2010〕180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勘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 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 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4. 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5. 是否在实施钻探、坑探等重型山地工程时挂牌施工; 6. 是否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7. 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行为; 8. 是否存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 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 9. 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 10. 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最低投入; 11. 提交的年检资料是否齐全; 12. 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履行到位。 |
三、监督检查材料报送 | 根据湘国土资办发〔2011〕213号《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一)探矿权人应报送以下年检资料,纸质资料一式五份: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电子文档。报告中资料统计的起止时间为本年度的至; 2.矿产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主要包括勘查工作进展,勘查实施方案执行,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矿区地质、矿床地质、主要矿体的规模、品位、资源量等),找矿前景分析,延续项目的下一年度勘查工作计划,依法勘查情况等;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4.勘查年度勘查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报表; 5.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
四、监督检查方式 | 1.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部署,由县国土资源局通知相关探矿权人参加年检; 2.探矿权人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年检资料; 3.县国土资源局完成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并结合实地核查表对探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年检审查表,提出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小结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年检结果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勘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年检不合格: 1. 拒绝接受年检的; 2. 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 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探矿权底数下发后,发生变更的探矿权除外); 4.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5. 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6. 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7. 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8.勘查许可证过期的。 (二)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1.年检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在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上签署"年检合格"意见,并加盖年检机关"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 2.年检不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探矿权人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探矿权人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验收意见表,县国土资源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加盖年检机关"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逾期不整改、不提交整改材料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作年检不合格处理。 |
(五)矿产督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内有效的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矿山勘查督察: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是否按照标准的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行,督察勘查投入、探矿权使用费缴纳以及探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探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不按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擅自转让或承包探矿权,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反勘查程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2.矿产开发督察: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利用,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缴纳情况,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以及采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超深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开采矿种、采掘安全矿柱、"三率"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等情况;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督察:矿业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等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1.矿业权人按照要求填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表》; 2.矿产督察员依据勘查设计或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矿山土地恢复方案,对照《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表》,查阅矿业权人有关资料、报表、台帐,对勘查区块作业,矿山采掘、选矿、尾矿及废弃物处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矿产督察员填写《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4.矿产督察员与矿业权人交换意见,通报督察情况,对督察发现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5.矿业权人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上签字;矿业权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由矿产督察员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上予以注明。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1.矿产督察员根据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现场督察。每年的现场督察次数不少于3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察。 2.矿产督察员应于督察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并将《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抄送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3.每季度末,矿产督察员应向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季度督察工作报告,上半年督察工作报告与二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年度督察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建议与四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1.接到矿产督察员有关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报告后,县国土资源局在15日内调查。调查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县国土资源局对矿产督察员书面报告的问题不予调查处理的,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应责成县国土资源局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接到矿产督察员反映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勘查资源管理工作中行政违法、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书面报告后,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内调查,调查属实的,责成有关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正。 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隐匿实情、拒绝督察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 |
(六)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各国土资源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各国土资源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辖区内矿产资源规划; 2.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3.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编、调整辖区内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5.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6.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不定期检查和实地抽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对各国土资源所上报的年末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及年中、年末规划实施统计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对各国土资源所开展实地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1.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各国土资源所开展自查,各国土资源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2.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后,开展检查和实地抽查,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国土资源所限期改正。 |
(七)土地征收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征地拆迁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 (二)征地拆迁实施情况:征地拆迁程序履行情况、征地拆迁全过程规范操作情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到位情况。 (三)安置工作情况: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及落实安置房等相关工作。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不定期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察。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主要包括联合相关部门督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等。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达检查通知。 2.按照通知要求实施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3.对责令整改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整改结果。 4.将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情况。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将监督检查情况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挂钩,对发现问题严重的,可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或移送司法处理。 |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申报资料齐全性、完整性;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乡镇(街道)开展专项检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检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年度检查通知,对检查内容进行分析,完成分析报告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九)不动产登记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2.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3.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 5.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6.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1.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现场案卷检查或个案监督。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通过不动产登记专项检查,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返回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予以纠正。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对全县每一件不动产登记资料、数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责令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核实整改。 2.对不动产登记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3.不定期组织不动产登记专项检查。 4.对不动产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的流通。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用地单位、行政审批股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划拨的土地是否在划拨用地目录内,其供应是否符合程序; 2.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4.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5.临时用地是否符合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要求; 6.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1.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宗地; 2.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
四、监督检查处理 | 县国土资源局在对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 |
(十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省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一是制定具体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辖区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二是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图斑外业核查、内业资料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整改工作,按时上报基础数据。三是制定警示约谈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所辖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会同有关单位对违法严重的村支两委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四是直接查处和挂牌督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土地矿产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加大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比率超过15%的乡镇,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乡镇,启动约谈问责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十二)重大案件查处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 1.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交办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2.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实施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3.县国土资源部门执法巡回检查新发现的重特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4.全县重大、复杂的地质环境违法案件; 5.全县重大、复杂的测绘、地图编制出版违法案件; 6.县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 对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实施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国土资源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所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 |
三、重特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 国土资源所认为案件因当地政府干预难以查处需要县国土资源局查处时,可以报请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 县国土资源部门对交由国土资源所查处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国土资源所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所拒不查处县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对象 | 国土资源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
二、主要内容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
三、标准规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以及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为全县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
四、有关措施 | 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
(十四)耕地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耕地保护责任机制是否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是否严格落实;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是否执行到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离任耕地保护责任审计工作是否正常开展; 3.耕地占补平衡是否执行到位,是否严格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 "占优补优"原则执行; 4.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完成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建成面积、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不定期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察。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主要包括联合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督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踏勘等。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通知督察对象; (二)督察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等材料; (三)县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也可结合验收、备案工作等直接进行检查。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
(十五)土地开发、土地整治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业主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是否依法依规审核土地开发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2.是否完成土地整治项目任务,建成面积、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是否及时组织落实,是否及时备案,新增耕地面积是否真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存在在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等禁止区域开发耕地; 5.后期管护耕种是否到位。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不定期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察。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主要包括联合县相关部门督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踏勘等。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通知督察对象; (二)督察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等材料; (三)县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也可结合验收、备案工作等直接进行检查。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
(十六)高标准基本农田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是否完成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建成面积、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存在在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等禁止区域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3.后期管护是否到位。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不定期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察。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主要包括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督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踏勘等。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通知督察对象; (二)督察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等材料; (三)县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也可结合验收、备案工作等直接进行检查。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
(十七)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2.年度地灾防治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编制和演练;应急机构和人员、物资装备、资金保障、避灾线路和避灾场所等情况; 3.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巡查、排查、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 4.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 5.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情况; 6.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信息系统、群测群防人员补助发放情况; 7.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情况。 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搬迁避让、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 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 10.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 1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1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研究。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内外业核查、抽查、预检、验收、评审等。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通过汛期地质灾害检查、督察等,组织开展防灾工作部署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实地踏勘和防治措施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台帐,对接防灾信息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 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和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绩效评价;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或参与竣工验收等。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
(十八)国有土地招拍挂、协议出让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地产招商股、行政审批股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是否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是否按规定执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3.是否达到土地出让条件; 4.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收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是否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6.是否按要求将土地出让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7.供地率是否达到上级要求; 8.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组织现场案卷检查或个案抽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利用台账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供地项目进行分析,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调阅案卷进行检查。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
(十九)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 用地单位、地产招商股、行政审批股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是否依法按程序完成; 2.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单位是否按批准用途使用; 3.调整容积率单位是否按批准要求建设; 4.涉及补缴出让金等费用的是否已经补缴到位; 5.其他相关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对照图件、资料,对比现场进行检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实地抽查,用地单位申报相关资料等。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
(二十)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 用地单位、行政审批股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是否符合划拨供应的条件; 2.是否改变划拨决定书批准的用途和性质; 3.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其他相关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对照图件、资料,对比现场进行检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实地调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调阅案卷进行检查。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
(二十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 用地单位、各国土资源所、行政审批股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用地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用地审批手续; 2.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越权批地的行为,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 3.用地单位是否足额缴纳了相关费用; 4.用地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是否存在超审批面积建设行为; 5.其他相关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对照图件、资料,对比现场进行检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实地调查走访,查阅档案资料。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政策法规股、相关业务股室 | 24214513 |
2 | "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 政策法规股、相关业务股室 | 24214513 |
3 | "8.29"测绘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地理国情和测绘普法宣传,普及测绘管理知识。 | 政策法规股、地籍测绘管理股及相关业务股室 | 24214513 24214527 |
3 | 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咨询及信息查询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征地裁决办案咨询,政策法规查询与提供,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相关业务查询 | 政策法规股、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审批股及相关业务股室 | 24214513 24252862 |
4 | 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 | 会同县气象局共同发布 | 地环股 | 24214542 |
5 | 违法案件举报接收及转办 | 接受各类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24214523 24214515 |
6 | 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分发服务 | 依行政许可向申请单位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成果 | 地籍测绘管理股 | 24214527 |
7 | 地质资料借阅利用服务 | 为各地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学校、矿山企业及其他民生需要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 地环股 矿产管理股 | 24214542 24214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