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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8-03-1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司法


责任清单




二○一七年十一月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攸县司法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联系方式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及监督检查。

办公室

 

 

24223895

 

 

  

 

 

拟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承担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和信息网络建设的工作。

2

 

 

 

 

指导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攸县"创建工作。

 

 

 

 

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县和"法治攸县"建设规划。

法制宣传教育股

 

 

 

 

24259652

 

 

 

 

 

 

 

 

 

承担指导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指导法治新闻宣传的工作。

负责法治攸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

 

 

 

 

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和公证工作;管理县公证处。

 

 

 

 

拟订全县公证律师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

基层股

 

 

 

 

24257179

 

 

 

 

 

 

 

 

 

 

负责指导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负责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负责组织对公证律师机构及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行政处罚和教育培训的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的工作。

4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基层股

 

 

 

 

 

 

24257179

 

 

 

 

 

 

 

 

 

 

 

 

负责指导全县司法所建设。

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

参与组织和指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工作。

会同人民法院承担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拟订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

社矫正安帮办  

 

 

 

 

 

24238148

 

 

 

 

 

 

 

 

 

 

 

 

 

 

 

 

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负责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负责指导社区矫正社团组织工作。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指导全县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

 

 

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发展规划和管理服务制度规范。

法援

中心

 

 

24259653

 

 

二级机构

 

 

负责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指导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6

 

 

 

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拟订全县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

基层股

 

 

 

24257179

 

 

 

 

 

 

 

 

 

 

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变更、异动、注销等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的工作。

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

7

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及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制定财务预算;按要求上报年度财务报表;调查掌握各股室和司法所装备使用、维护情况;使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采购装备并分配至系统内各单位;对局机关及司法所警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办公室

24223895

 

8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司法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党务、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组织干部职工理论学习、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

政工股

24257219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县司法局

承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全县基层所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

 

 

 

 

某人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后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以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等活动为内容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开展思想教育,联系、协调就业、就学、社会救济等活动。

 

 

 

 

县公安局

承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指导基层派出所将重点帮教对象列为重点人口,制定管控方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刑满释放人员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县民政局

承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指导乡镇帮助服刑人员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农村户籍的刑释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县教育局

承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指导基层教育部门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切实做好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就学的有关工作。

县人社局

承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指导乡镇农村办对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全国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的服刑人员由人社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刑释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经认定后,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在人员培训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刑释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

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组织、推荐和指导等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县司法局与县市场和质监局共同组织认证认可活动,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县司法局推荐参加认证认可,县市场和质监局受理该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并进行评审和审批。发放证书后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证后监管。

 

县市场和质监局

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县级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审批和证后监管等相关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法律援助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案件的办案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庭、回访、检查案卷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听庭:抽取部分案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到法院旁听或到法院调取开庭录像资料,核查案件承办人员在庭上的表现,并制作听庭评议表。
回访:案件结案后,给受援人去电回访,听取受援人对案件承办人员的总体评价,以此为依据考察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有收取财物等行为。
检查案卷:案件办结归档前,每一份案卷都要进行检查,主要围绕案卷装订顺序、案卷完整度、清洁度等方面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向市司法局报告并建议进行相关处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二)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七)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律师日常执业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二)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罚建议。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二)受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作监督检查方案;(二)对方案进行审查,报分管领导批准;(三)按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四)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五)将监督检查材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及时受理群众、当事人、利益相关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基层法律服务的投诉、举报、申诉;(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随时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1.超越业务范围的;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合法权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益的;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四)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证机构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
(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二)年度考核;(三)受理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二)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公证机构,立案调查。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责令其改正,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或抽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二)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情况。
(四)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年度检查,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建议;对司法鉴定案卷质量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司法鉴定部门,向上级司法行政处理机关报告处理建议;                                                 (二)对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




(六)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指导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监控 ,以掌握其行踪轨迹。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
(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月、青少年法治宣传周、"12.4"国家宪法日、服务中心工作专项宣传等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活动。赠送法治宣传资料、宣传品等活动。

法宣股

 

 

 

 

24259652

 

 

 

 

2

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法治宣传活动

指导、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举办法治讲座,开展法律咨询,赠送法治宣传资料,组织法治文艺创作、法治文化展示活动。

3

加强社会化普法教育队伍、阵地建设

依托各类基层阵地,面向基层群众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活动;组织、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教育中心、法治文化广场等区域性公共法治宣传阵地建设;推动在各类公共区域建立固定法治宣传设施;加强大众传媒公益普法平台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法治宣传。

4

组织开展新媒体法治宣传活动

开设普法网站、普法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依托户外显示屏、数字电视、楼宇电视、移动终端等公共传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

5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县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基层股

 

24257179

 

6

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人民调解,进行法治宣传,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市企业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

法律援助咨询

组织专人于工作日在法律援助大厅接待来访群众,为来访群众解答有关法律援助问题。

法援

中心

24259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