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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公安局责任清单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8-03-1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公安

责任清单



二○一七年十一月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攸县公安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执行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指挥中心
24338111

 

 

 

 

指导县反恐怖工作,参与恐怖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承担指导、监督110接处警和应急管理的工作

负责公安社会应急联动指挥工作,协助县应急管理部门健全、完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等工作

受理公众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社会治安等问题的电话投诉、举报的工作

2

 

 

 

 

组织和指导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事件);

 

 

 

 

掌握全县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并拟订预防和打击对策

刑事侦查  大队
24338100

 

 

 

 

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指导和协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上级交办的大要案件的工作

规划、开展刑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为全县刑侦部门提供信息、情报等支撑,承担指导和管理全县刑事技术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

组织指挥现行重特大案件侦破工作,组织协调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跨区域案件协调工作

负责全县刑事技术工作的管理指导;负责全县刑事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审查、登记、考核等管理工作;为全县重特大、疑难案件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全县案件疑难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及复核工作;负责全县刑事技术信息系统的建设指导、管理工作

3

负责侦办经济犯罪案件

掌握全县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情况,制订预防、打击对策;指导、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

经济犯罪  侦查大队
24338124


4

 

 

 

 

 

 

 

 

负责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枪支弹药、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协调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负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拟订和实施治安管理的政策、规定,掌握全县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对策

治安大队
24338130

 

 

 

 

 

 

 

 

承担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的工作,负责治安部门管辖的107种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

承担指导和管理枪支弹药、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工作

承担指导公安派出所工作和派出所建设

承担指导和参与大型活动的治安保卫、来攸警卫对象的警卫工作

承担指导和协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工作

承担淫秽物品的鉴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指导、监督、配合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治保会、保安服务公司和协警等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

5

 

 

 

 

 

 

 

负责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组织和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

 

 

 

 

 

 

 

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工作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24338080

 

 

 

 

 

 

 

承担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和人口信息共享工作,承办全县人口统计工作

承担指导全县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工作

承担对全县公民因私事出国,来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管理工作

承担保护公民因私事出入境的合法权益,预防和依法查处公民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收集处理出入境活动中影响社会稳定和出入境正常秩序的情报信息的工作

承担管理入籍、复籍、退籍等国籍事务,承担打击非法移民、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妨害边境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

承担全县公安外事工作

承担对全县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管理,承担对出国境组团旅行社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6

指导和监督全县消防工作

由县级消防机构进行的火灾事故认定

消防大队

7

 

 

 

 

 

 

 

 

 

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与交通参与者的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参与制订全县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规章、政策,参与制订全县道路交通管理的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交警大队
24338500

 

 

 

 

 

 

 

 

 

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实施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和交通安全状况评估

组织、协调全县道路交通警(保)卫工作,协调、处置道路上的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参与、协调侦破公安交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协助维护道路治安秩序

组织、指导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城乡道路和安全设施规划以及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等营运车辆发展规划

指导、协调、参与对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停车场(库)、车辆停靠站点的规划建设和挖掘、占用道路的审批管理

指导、监督客运车辆、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组织、指导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指导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建设

负责全县机动车注册登记、牌证发放和驾驶人考试、驾驶证发放、驾驶人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负责对全县农机部门牌证发放、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的依法监督

负责县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8

 

 

负责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掌握全县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拟订预防、打击对策,承担组织、指导并参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禁毒大队
24338125

 

 

承担组织、指导、监督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无毒社区创建、禁种铲毒工作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娱乐场所禁毒管理等工作

承担县政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

 

 

 

负责街面治安巡逻工作,预防和制止街面犯罪、反恐、防爆、处突等工作

 

 

 

负责联星地区巡逻工作

巡特警大队24338158

 

 

 

负责全县反恐、防爆、处突工作

协作堵卡、缉捕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

协助重大活动的警保卫工作

10

 

 

 

 

 

负责对被判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

 

 

 

 

 

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

看守所24330140

 

 

 

 

 

监管留所服刑罪犯;

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

积极开展狱内侦查工作,深挖犯罪,协助办案机关顺利进行工作;

服务办案部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严格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看守所的安全。

11

 

 

 

执行行政拘留

 

 

 

依法对被拘留人员执行拘留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拘留所24338150

 

 

 

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使其认识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避免以后重新违法;

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为公安机关有效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依据。

掌握被拘留人员的思想动态,加强管理,严密警戒,确保拘留所的绝对安全;

12

 

 

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涉爆案件的侦破

 

 

负责全县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大队24338072

 

 

负责对全县危爆行业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报批、发证、建档造册;

组织处置和查处由爆炸物品引发的爆炸事故,追缴丢失的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查处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娱乐场所管理

 

 

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一条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2

 

典当业管理

 

公安局

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负责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依办法对典当业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市级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典当业经营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对典当业经营单位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监管。

 

商务局

组织实施典当经营许可证审批,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3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公安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国家六部委2007年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第三章第十五条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商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保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4

 

营业性演出管

 

公安局

指导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管理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并对具体的演出活动内容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其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监管,其中,对某演出团体要举办观众人数1000人以上大型演唱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营业性演出团体的许可、演出节目审核、演出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活动管理

5

 

印刷业管理

 

公安局

开展印刷业治安管理,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经营活动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印刷经营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治安监管。

 

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印刷业日常监管

6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与服务管理

 

 

 

公安局

对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肇事肇祸行为依法立即进行处置;及时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排查,对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备案,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进行管控;依法履行有关送诊和协助治疗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一章第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 68号)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落实医疗机构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公安部门主要对正在实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进行现场处置或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卫生局

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危险性评估,对精神病人纳入社区分级管理;负责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处置、评估及业务指导;负责对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

民政局

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

人社局

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

7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

 

 

 

 

 

 

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增加"液氯"这一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安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该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该企业废弃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环境管理登记和调查相关环境污染事故;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该企业有关剧毒化学品的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该企业在发生中毒事故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并查处该企业的违法采购剧毒化学品等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剧毒化学品的行为。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质监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公安局

负责指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管理工作和指导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一章第四条                 2、《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988年6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打击力度等等。

 

 

 

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工商局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

9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章第四条             2、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           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1号)

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经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负责核发车辆、驾驶员、押

经信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调查处理


 

运员的资质证书;工商部门负责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海关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出口行为。

 

安监局

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

10

 

 

户籍管理

 

 

公安局

负责公民户籍管理、人口统计、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和维护,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开展有关人口管理专项行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2、《关于中国公民确认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
2、《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
3、《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4、《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一章第六条

 

 

例:刘某,原民族随父亲为汉族,现要求随母亲民族变更为畲族。向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民族宗教部门确认民族成份证明,经民族宗教局审批同意,派出所受理后,需经县公安局对郑某的身份审核,随母亲变更姓氏为兰姓,后报株洲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变更民族成份手续。

 

 

民宗局

负责公民民族成分的确认、变更工作

旅游局

负责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审批工作

11

 

 

 

流动人口管理

 

 

 

公安局

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居住证办理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存在安全隐患的流动人口集聚场所、领域的排查整治,健全高危流动人口管控机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1、《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
2、《湖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条例》总则之第二条;     3、《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第二条;
4、《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政府173号令)第四条

 

 

 

 

 

 

 

经信局

参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的研究制定;根据相关部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工作需求,研究纳入相关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建设投资

教育局

负责指导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

司法局

负责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中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11

 

 

流动人口管理

 

 

人社局

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接续等公共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流动人口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1、《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
2、《湖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条例》总则之第二条;     3、《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第二条;
4、《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政府173号令)第四条

 

 

 

 

 

住建局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卫生局

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1

流动人口管理

交通运输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季节和区域的交通疏导和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职业的流动人口非法车辆运营、"三无"船舶等排查整治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1、《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
2、《湖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条例》总则之第二条;     3、《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第二条;
4、《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政府173号令)第四条

 

12

 

 

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公安局

交警大队

对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发现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对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负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4、《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某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一处路段经常发生交通事故,通过现场勘查,发现该路段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于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立即责成交通主管部门对该路段实行治理,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施工部门落实治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治理完毕后,由交通部门、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联合验收

 

 

安监局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督促各级政府及时治理道路设施安全隐患

交通运输局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设施的隐患治理工作

13

 

 

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公安局

交警大队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对符合证据要求的,依法查处;配合安监部门做好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工作,将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范围

1、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2、交通运输部、公 安 部、 安全监管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意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交管部门在对超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

 

 

安监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交通运输局

负责建立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对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道路运输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14

 

 

中小学交通安全管理(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管理)

 

 

公安局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及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一章第四、五条,第三章之第十五条

 

 

某学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路线等资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帐,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局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14

中小学交通安全管理(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管理)

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一章第四、五条,第三章之第十五条

某学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路线等资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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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局

公安检验监管中心负责在全省统一的检验监管网络平台上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工作,并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 号)第四章第17条
5、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206号)

 

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质监局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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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事故调查(公路设施、标准类)

 

 

公安局

负责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五条;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年第16号)

 

 

 

 

 

交通局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

安监局

受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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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公安局

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三节之第三十五条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局

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监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或货运单位超限运输车辆占总数10%的分别依法予以吊销营运证、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企业停业整顿。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超限运输路面执法。根据需要通过巡查进行超限运输路面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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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经信局

对本县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三节之第三十五条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局

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质监局

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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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监督检查

 

 

 

公安局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5、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第1号)。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Xx年xx月,某高速公路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护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2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已分别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 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安监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监局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交通局

负责国省道公路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住建局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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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公安局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一章第四条

 

 

甲预开设网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甲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甲持有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甲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经营活动

工商局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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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

 

公安局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第四章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2、《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4、《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
5、《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湘办[2010]16号)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卫生局

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参与社区戒毒(康复)服务,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和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教育和筛查检测,对感染艾滋病人员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提供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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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

 

 

人社局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戒毒基本药物、医疗服务、吸毒检测、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障目录;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第四章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2、《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4、《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
5、《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湘办[2010]16号)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司法局

负责社区禁吸戒毒法制宣传教育,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戒毒康复场所。

民政局

负责协助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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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种铲毒工作

 

 

公安局

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禁种铲毒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禁种工作根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区域,分别由林业、农业部门开展禁种铲毒工作,有关社会面的禁种铲毒宣传等由禁毒办统筹开展。

 

 

林业局

负责山区林地禁种铲毒工作,组织开展禁种铲毒法制宣传教育

农业局

负责农村地区禁种铲毒工作,组织开展禁种铲毒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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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公安局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申请依法开展许可审批,审查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核查;督导、协调全县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情况;协调全县公安机关开展跨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作;协调、指导开展对跨县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由海关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3、《湖南省禁毒条例》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组织开展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海关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等环节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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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3、《湖南省禁毒条例》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药监、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出台我省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工作意见,落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措施,防止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安监局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商务局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局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和监督检查工作

环保局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销毁的监督工作和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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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涉毒人员专项工作

公安局

参与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禁毒支队(市禁毒办)承担涉毒人员管控工作小组组长单位职责,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毒人员收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禁毒办【2011】79号)第五条、第二十条

某人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后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以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等活动为内容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开展思想教育,联系、协调就业、就学、社会救济等活动。其中,综治办负责出台相关政策,对整个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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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涉毒人员专项工作

 

 

 

 

 

 

司法局

承担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和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小组组长单位职责,负责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核;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身份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在困难情况下的社会救助;发改局负责过渡性安置基地的立项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有就学需要人员的就学问题;财政局负责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岗位;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肇事祸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期限:刑满释放人员为5年,社区矫正人员为3年。

 

 

 

 

 

 

民政局

参与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发改局

参与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发改委落实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保障工作


教育局

参与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各地教育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人社局

参与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局

参与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协调收治人员收治经费的保障以及收治中心每年运转经费保障、新建收治中心经费保障等


卫生局

计生局

参与特殊人群专项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作小组组长单位职责,指导基层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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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

 

 

 

 

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做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食药监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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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

 

 

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做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经信局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商务局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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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公安局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二条;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及相关安防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
1是否全面掌握政策要求,制订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
2是否配备岗位人员、配置必要设备;
3是否端正态度、热情服务,在政策范围内按工作要求用心为企业做好服务;
4台帐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时报送审批资料;
5是否加强发证产品在建设应用中安装使用环节的检验印证、检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落实整改。
(二)对安防产品生产企业:安防产品生产、销售,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可台帐检查、实地抽查、安防工程检查、征询用户意见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台帐检查与实地抽查、向被服务对象征询意见等方式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生产的安防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110接处警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110报警服务台和接处警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接处警态度、接出警速度、处警结果;
(二)处警民警着装携装规范情况;
(三)处警民警现场取证规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督察支队电话回访报警群众;
(二)每年开展一次查勤;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公安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出示警官证;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员和110处警民警违反《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勤务工作规范》等相关接处警工作规定,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三)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处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局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安局各部门是否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将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到局指挥中心。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倒查、核查等方式对各部门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倒查、核查。
(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可以查阅相关单位重大紧急信息流转情况,在核查、倒查重大紧急信息时,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对通过有关途径获得的重大紧急信息,及时要求督察部门进行核查、倒查,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要求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责令其纠正。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督察部门处理。




(四)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治安类)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治安管理职权即从事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的治安管理部门及民警。
本制度所称的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组织下级部门自查、互查、抽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公安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治安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公安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治安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治安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有关执法建议或者撤销通知按照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级公安机关接到上级有关执法建议或撤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监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对责任民警予禁闭;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查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治安管辖刑事案件打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全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打击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推动等具体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打击工作的成效,包括案件查处、部门间协作、大要案件督办、典型案例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全县公安机关信息报送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包括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各类总结、数据报表等报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全县基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打击业务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全县公安机关打击工作建立的长效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阅相关台账、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方式
2、明察暗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由县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下级公安机关涉案线索的核查及办理情况予以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公安局对于通过群众举报、信访等方式发现的涉案线索,通过下发核查通知的形式要求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限期进行核查。下级公安机关对于涉案线索应立即开展核查,如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打击,并将线索核查处理情况上报县公安局,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1、对线索进行核查的工作是否立即有效开展。
2、在线索核查过程中是否存在措施不到位、简单应付或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
3、对线索反映违法犯罪情况属实的,是否及时有效开展打击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由县公安局直接向线索提供者进行回访。
2、对线索多次提及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暗访。
3、检查线索核查单位的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由县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重大治安管辖刑事案件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通过对重大治安管辖刑事案件的挂牌督办,提高对案件的重视程度,要求下级公安机关加大案件打击的力度并限期完成打击任务。监督检查的内容:
1、否按照督办案件的要求明确案件相应的责任人。
2、否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如未能结案理由有哪些。
3、件侦办的力度是否有加强,是否有按照督办要求对案件深层次的人员予以打击。
4、件是否存在降格处理或以罚代刑的现象,侦办程序是否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取对案件的专题汇报。
2、阅案卷卷宗。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由县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公务用枪持枪证使用管理的监管

一、 监督检查对象

(一)各类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
(二)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部门。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依法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申领,以及应当收缴枪支、注销证件等情形;
(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落实公务用枪安全保管措施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枪支(弹药)保管、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枪支的现象;
(五)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

三、 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 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通过下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和公务用枪监管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当场或通过核发通报(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专项检查整治:根据公安部、省厅、市局统一部署或由县局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重点解决公务用枪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及时收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现场查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的枪支及持枪证件;
(二)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管理台帐、档案资料;
(三)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保管场所和设施;
(四)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公务用枪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
(二)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注销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辖区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整治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情况;
(二)实地检查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的管理台帐、档案资料;
(三)实地检查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的从业活动情况;
(四)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加强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的日常检查、指导;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到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或通过核发通报(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管制刀具认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送检管制刀具单位;
(二)担负管制刀具重新认定工作的治安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送检管制刀具单位对认定结论的应用情况;
(二)担负管制刀具重新认定工作单位、人员的是否规范操作;
(三)担负管制刀具重新认定工作的人员的业务技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抽查送检单位,了解认定结论应用情况;
(二)检查负责重新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查看相关台帐记录;
(三)对负责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测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深入有关送检单位,查阅其办案档案,检查是否正确应用认定结论;
(二)检查负责认定的部门是否具法定职能,负责认定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认定工作的程序、形式是否合法,适用认定标准是否正确
(三)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收集各种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检查要求&mdash;&mdash;委派检查人员&mdash;&mdash;实地检查相关工作&mdash;&mdash;发现存在问题&mdash;&mdash;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
(二)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mdash;&mdash;组织进行核查&mdash;&mdash;发现存在问题&mdash;&mdash;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九)仿真枪认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送检仿真枪单位;
(二)担负仿真枪认定工作的治安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送检仿真枪单位对认定结论的应用情况;
(二)担负仿真枪认定工作单位、人员的规范操作情况;
(三)担负仿真枪认定工作的人员的业务技术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抽查送检单位,了解认定结论应用情况;
(二)检查负责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查看相关台帐记录;
(三)对负责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测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深入有关送检单位,查阅其办案档案,检查是否正确应用认定结论;
(二)检查负责认定的部门是否具法定职能,负责认定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认定工作的程序、形式是否合法,适用认定标准是否正确
(三)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收集各种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检查要求&mdash;&mdash;抽调检查人员&mdash;&mdash;实地检查相关内容&mdash;&mdash;发现存在问题&mdash;&mdash;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
(二)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mdash;&mdash;组织进行核查&mdash;&mdash;发现存在问题&mdash;&mdash;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十)二、三级风险等级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二、三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
(二)二、三风险等级枪支(弹药)库室;
(三)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辖区内是否存在二、三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是否已经市局核定;
(二)核定为二、三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是否已经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二、三风险等级单位的日常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二、三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的安防措施落实情况;
(二)实地检查二、三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的管理台帐、资料;
(三)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二、三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的日常监管;
(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相关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到二、三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整改意见;
(二)通过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和监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十一)营业性爆破作业项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各地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备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
(二)通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施工作业情况进行抽查;
(三)由县局直接组织相关人员到爆破作业单位或作业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二)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以及其上报的《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三)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适时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未备案的情形,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未按要求备案的,及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备案;
(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十二)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二)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公安部统一下发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组织全县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填报申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
(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各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填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是否规范。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填报错误;
(二)检查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十三)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行政审批、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表彰奖励、保安员用枪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行政审批职责、行政奖励审批职责、行使行政许可备案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程序是否合法;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七)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30%/年。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许可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县公安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向行政相对人违法收取行政许可相关费用的;
(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对公安监管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所保障情况。警力配备是否满足勤务运转需要,基础设施有无安全隐患,监控、囚车、电网、报警装置、消防设备等装备能否正常使用,被监管人员给养费和基本医疗是否按标准落实。
(二)监所勤务运行情况。是否做到所领导24小时在所带班、巡视监控勤务是否按规定组织、民警直接管理监室是否落实、女性及未成年人是否实行专押专管,民警是否坚守岗位并认真开展工作。
(三)监所安全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出入监区、过渡管理、安全检查、放风管理、重点人员管控、生产劳动管理、被监管人员一日生活、被监管人员双人安全轮值、应急预案演练等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入所健康检查、每日巡诊、定期消毒、药品管理等制度,监内有无"牢头狱霸"行为。
(四)监所规范执法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收押、提讯、押解、会见、送物、出所等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械具、禁闭室是否规范,械具和禁闭使用的对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被监管人员财物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高价销售商品、高价加餐等问题。
(五)监所教育感化情况。是否制定教育感化工作计划,是否落实入所教育、集体教育、个别教育、社会帮教、心理矫治、出所教育等规定。
(六)监所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采取突击检查、通知检查、蹲点检查、分片包干等方式到各公安监管场所开展检查指导。
(二)网上巡检。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依托监管信息系统和监管实战平台,对各公安监管场所执法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网上抽查和视频巡检。
(三)联合督察。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纪委、督察、警务保障等部门对各公安监管场所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对各公安监管场所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针对公安监管场所发生事故、重大事件或信访投诉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针对某方面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三)开展有关活动。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部署有关主题活动,推动工作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现场检查和联合督察时,听取公安机关和公安监管场所工作汇报、找监管民警及被监管人员谈话、查看现场和工作台帐、征访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
实施网上巡检时,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对公安监管场所有关工作台帐、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监内管理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向有关公安机关、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反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公安监管场所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促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监管场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危及监管安全和执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确因客观条件制约的,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要求。
(一)对辖区范围内监管场所的业务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深入调研论证后报告或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予以解决。
(二)检查结果作为监所安全预警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的依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执法问题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三)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或屡次不落实整改的,影响监所安全和严格执法的,依据党纪、政纪和《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有关监所列为后进所予以挂牌整顿。
(四)1、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包括人、财、物安排、协调不到位等因素引起的)问题,提出书面督促整改意见;2、对涉及监管场所民警及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报告并提请、配合纪委、督察、法制等部门依法查办。






(十五)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刑事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刑事诉讼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走访当事人和特约监督员、查看窗口、抽查案卷、群众测评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执法行为组织调查。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单位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处理涉案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的;

(八)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过错引起国家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是否突破省安委会每年下达的控制指标,具体包括:
(一)交通安全治理机制。是否坚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积极协调职能部门,依靠和发动群众力量,借助社会资源,构建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制机制。是否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媒体监督责任体系。
(二)落实常态严管措施。有否合理安排警力和勤务,确保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控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特点,最大限度把警力、车辆、装备投向路面,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纠违率。坚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严厉查处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三项违法处罚率"。
(三)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是否落实县两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道路交通隐患路段排查档案库,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对省级挂牌治理的100处事故多发点段和100处临水临崖危险路段是否按时治理完成。
(四)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是否加强客运、货运、旅游、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定期检查企业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确保车辆检验率以及人员档案信息完整率、准确率、审验率符合规定标准。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标牌核发、驾驶资格审批职责。加强农村道路以及农村面包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否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协调文明办、宣传、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为载体,拓展宣传阵地,丰富宣传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意识。
(六)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是否坚持信息主导、科技应用,以 "智慧交管"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指挥调度系统、公路交通安全防控系统、单警科技装备系统、社会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预警预防能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
(三)实地调研、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交警大队于每年年初根据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并分解,年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予以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交警大队根据省厅交管局确定的每年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进度。日常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统计重点工作推进进度,并在交警大队网站公布重点工作推进排名表,抓好工作推动。年底根据工作成效,对全县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予以排名。
(三)日常工作督查。年初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存在问题的,由县局或大队予以内部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交通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公安交通警察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应当撤销或者依法予以变更。

五、监督检查处理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交通服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与群众直接面对面管理服务岗位,从事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包括车管所、考试服务中心、事故快速处理中心、交通违法处理中心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服务窗口效能依据群众满意度评价、服务承诺和业务要求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上级检查通报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交警大队对各服务窗口满意度评价采用现场群众评判,无满意度评价系统单位采用发放满意度评价卡及电话询问等抽样调查方式。群众满意度评价统计包括群众参评率和满意率两项指标。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服务窗口效能依据群众满意度评价、服务承诺和业务要求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上级检查通报等方面综合评判,分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好"等次评定依据:无违反服务承诺事项、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当月无属实投诉且未被大队及上级机关检查通报问题;
"一般"等次评定依据:当月无严重失职投诉、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均达到80%以上、上级机关检查和通报未发现问题;
"差"等次评定依据: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有一项未达到80%、当月被投诉查实或被县局及上级机关检查发现服务差等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服务窗口效能评判实行内部考核与群众社会评判相结合方式,交警大队考核办根据考核结果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各服务窗口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判,各相关单位制定细则负责对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进行评判,评判结果次月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效能评判结果与日常考核和评优评先挂钩。
(一)单位效能评判结果计入年终绩效考核得分;个人效能评判结果作为民警考核奖和协勤考核工资发放重要依据。
(二)单位连续3次被评为服务效能"差"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主要领导诫勉谈话一次。
(三)个人服务效能被评为"好"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当年累计3次被评为"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十九)交警扣留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警大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涉案财物的扣留、保管、移交及处理。
涉案财物,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以及交通管理过程中,依法采取扣留、扣押、拖移、调取等措施所涉及的车辆、物品等财物。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法制部门依法依规对涉案财物扣押、保管、处置等环节进行执法监督,同时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核;纪监督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执纪执规监督;财装科负责各单位移交涉案财物的保管、处置工作。各单位负责涉案财物管理的具体落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法制部门(法制员)在审核案件和开展执法检查考核时,应当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一并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置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或者办案的交通警察及时予以纠正。执法单位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注意对涉案财物一并审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办案民警予以纠正。
交警大队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日常监督自查;纪监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每二个月督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十)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登记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警大队车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办理车辆登记、转移、审验等业务,办理驾驶证申领、考试、驾驶人管理等业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自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手段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内部监督:网上核查、业务检查、执法检查考、核督查等;外部监督:群众投诉举报、行风监督、行政服务中心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局督察;查证属实;分类按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规定办理业务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互联网违法信息巡查处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县各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的9种违法信息巡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不定期抽查、信息系统工具检测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对县内网站进行人工巡查,发现违法信息及时通报、督促属地网警部门及时处置;
(二)不定期对重点网站进行抽查,发现违法信息及时通报、督促属地网警部门及时处置;
(三)通过信息系统工具对县内网站进行巡查,发现违法信息及时通报、督促属地网警部门及时处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二)及时通报各地辖区网站内未处置的违法信息,督促各地及时处置;
(三)核查各地处置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在辖区网站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二)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警部门联络员,由联络员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对违法信息的鉴别、对违法信息所在网站进行调查核实,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论;
(四)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论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十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办案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县各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依法开展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即案件受理、侦查办案、执法场所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工作检查、系统调阅、相关部门走访、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案件受理、侦办、移诉等各环节法律文书;
(二)检查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台账;
(三)调阅相关案件信息系统了解案件受理侦办情况;
(四)走访相关部门了解案件线索移送情况和群众举报台账;
(五)调阅执法场所音像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监督小组;
(二)利用下基层指导办案机会,随机检查案卷和工作台账,及时发现执法流程、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执法规范性问题;
(三)利用相关案件管理系统,远程检查执法质量;
(四)随机电话回访群众了解线索举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记录。及时发现各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登记;
(二)初步通报。监督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并通报至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三)申诉维权。责任单位自接到通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有异议的问题,可向监督人员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四)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论;
(五)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论报经监督小组领导机构审核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十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对下监督检查对象: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
(二)对外监督检查对象:县级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县级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下监督检查内容:全县各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本级列管的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二)对外监督检查内容:县级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县级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下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检查,核查各地监管对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警部门立即整改。
2、日常工作中发现各地监管对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警部门立即整改。
3、定期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发现网站安全漏洞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警部门立即整改。
4、通过案事件倒查各地监管对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警部门立即整改。
(二)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有关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下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2、及时通报问题隐患,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整改;
3、认真核查各地整改情况。
(二)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1、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2、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3、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下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警部门及其联络员;
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
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十四)互联网接入安全保护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对下监督检查对象:公安机关网络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外监督检查对象:县级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下监督检查内容:全县各级公安机关网络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及接入其网络的单位和用户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
(二)对外监督检查内容:县级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华数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下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日常工作发现各地监管对象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警部门立即整改;
2、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检查,发现各地监管对象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警部门立即整改;
3、定期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发现各地监管对象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警部门立即整改;
4、通过案事件倒查各地监管对象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警部门立即整改。
(二)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过日常工作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下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2、及时通报问题隐患,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整改;
3、认真核查各地整改情况。
(二)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1、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2、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3、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下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警部门及其联络员;
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县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
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十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机关互联网网络监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县各级公安机关网络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案事件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日常工作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警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
(二)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警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
(三)通过现场实地检查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警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
(四)通过案事件倒查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警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二)及时通报问题不足,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整改;
(三)认真核查各地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二)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警部门及其联络员;
(三)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四)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十六)计算机病毒等有害数据防治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对内监督检查对象: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
(二)对外监督检查对象:县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内监督检查内容:全县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监督、检查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情况。
(二)对外监督检查内容:县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内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工作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举报投诉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3、通过案事件倒查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县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下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2、及时通报涉嫌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各地依法查处;
3、认真核查各地查处情况。
(二)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1、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2、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3、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下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警部门及其联络员;

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县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

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十七)与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对内监督检查对象:公安机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
(二)对外监督检查对象:县政府电子政务办及其成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内监督检查内容:全县公安机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通报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二)对外监督检查内容:县政府电子政务办及其成员单位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通报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内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工作发现各地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通报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立即整改;
2、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发现各地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通报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立即整改;
3、通过案事件倒查各地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通报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立即整改。
(二)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县政府电子政务办成员单位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通报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下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2、及时通报问题隐患,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整改;
3、认真核查各地整改情况。
(二)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1、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2、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3、认真核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下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警部门及其联络员;
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县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
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十八)电子数据鉴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机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检查、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程序、物品管理及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监督主要通过日常检查发现、受理投诉建议;外部监督采取定期向电子数据委托单位发放质量跟踪表或电话回访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委托、受理、初检、鉴定、发放、返还等各环节文书及台账;
(二)检查检材、仪器设备等安防管理措施和安防手册;
(三)检查质量跟踪表,随机电话访问鉴定情况;
(四)随机抽取委托单位名单,面对面收集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局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监督小组;
(二)利用下基层指导办案机会,随机检查台账,及时发现在受理规范性、鉴定标准性、反馈及时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利用实验室管理系统,远程检查鉴定质量;
(四)利用实验室管理系统,随机电话回访送检单位关于受理态度、服务质量,以及在鉴定工作完成时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记录。及时发现各单位在办理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登记;
(二)初步通报。监督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并通报至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三)申诉维权。责任单位自接到通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有异议的问题,可向监督人员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四)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论;
(五)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论报经监督小组领导机构审核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十九)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审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备案)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期限规范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四)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五)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经营、购买、转让、受让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个及易制毒化学品;各乡镇综治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相关单位是否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按类别对相关易制毒化学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二)综治办对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否开展年度企业等级评定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信息系统检查。
(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信息系统查阅各地企业等级评定情况。
(二)实地检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三)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达到安全监管标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检查。
(二)实施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记录、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条例》规定要求的;
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二)企业评级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对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的年检考评情况实行动态评审,确定该企业单位升级或降级。

(三十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保卫部门、保卫人员,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金融安全防范的行政许可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金融安防行政许可活动是否符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一)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影响大、治安隐患突出的金融单位及所在的公安监管部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三)对取得金融安全防范许可证的金融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四)通过统一部署的金融安全大检查和金融安全评估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随机暗访等方式,对金融单位及下属公安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对金融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二)专项安全检查可由当地公安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对金融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三)公安局适时开展金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抽查,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单位,予以注销许可证。对无正当理由致使隐患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四)公安部门依据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对金融单位进行客观、公正、有序的安全评估,确保金融安全防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公安主管部门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二)公安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金融单位的后续监管督查,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金融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三十二)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机关,公安局各拥有执法职能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公安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对常见的189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的《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全县公安机关及公安局拥有执法职能部门运用行政处罚的幅度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县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考核内容。
(二)每年组织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检查,在执法办案系统中从县公安局拥有执法职能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抽取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执法规范化和处罚裁量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成绩。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在县公安局门户网站公布执法依据和处罚裁量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四)法制室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根据最新修订的《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时指导一线民警办案。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以及追究执法过错等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119"消防日活动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

消防大队

119

2

119火灾和救援事故受理

受理并处置各类火灾和各类事故救助

消防大队

119

3

金融安全防范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为社会及金融单位宣传"防盗抢、防电信诈骗"以及安全识别、防范技巧、应急处置等金融安全防范知识;提供银行盗抢案件防范能力指导、培训。

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刑侦大队

110

4

受理交通事故报警

通过110电话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先期抢救伤员,勘查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交警大队

110

5

交通管理信息查询服务

接受交通违法查询、交通信息咨询、监督投诉

交警大队

24311757

6

"122"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结合每年的工作重点和宣传主题,通过开展广场活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活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交警大队

24338508

7

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业务

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以及补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业务;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交警大队

24338701

8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办理机动车驾驶人初学考试发证、转藉、军换、在记分周期内满分和恢复驾驶证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审验业务已交各辖区大队)

交警大队

24338701

9

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把每年的6月定为全民禁毒宣传月。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各类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禁毒主题文娱活动、群众性活动等。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全县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大型禁毒宣传活动。

禁毒大队

243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