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三清单一目录 > 责任清单

攸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8-03-1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教育


责任清单




二○一七年十一月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攸县教育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及联系电话

备注

1

 

 

 

负责拟订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教育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

办公室  24222253

 

牵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调整工作。

教育股 24228059


牵头特殊教育、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专业)调整工作。

学前与特殊教育股

24215886


制定教育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24222253


2

 

 

组织和管理各类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政策,负责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教育股 24228059

 

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政策,负责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教育股 24228059


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招生、录取有关工作。

24222439

由县教育考试办具体实施

3

 

 

 

统筹管理学历教育及招生考试、成人自学考试工作。

 

 

 

指导、管理和督查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德、智、体、美、劳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教育股 24228059

 

 

指导、管理和督查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德、智、体、美、劳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学前与特殊教育股

24215886


指导、管理和督查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教育股  24216055


负责全县各类高中招生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单考单招)、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任务。

24222439

由县教育考试办具体实施


4

 

 

 

负责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

 

 

 

负责教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奖惩、职称评审、档案管理和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政工股 24223810

 

负责全县学校机构设置、人事调配、干部管理、人才建设、劳资福利、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政工股 24223810


承担教育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政工股 24223810


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

24216408

由教师培训管理站负责

5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教育经费筹措、拨款、基建投资政策,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

 

 

 

 

 

 

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有关政策方案。负责全县教育经费的预决算工作。

计划财务股 24227180

 

管理全县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教育经费。

计划财务股 24227180


指导、管理中小学、幼儿园信息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图书馆(室)建设等工作。

24228765

由县教育技术装备站具体实施

会同发改、物价、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工作。

计划财务股 24227180


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24228766

由计划财务股和监审室负责

指导、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等工作。

校安办24338876


指导、监督各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办理攸县集中支付中心教育分中心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股

24227180


6

 

 

 

负责民办教育审批和管理工作。

 

 

 

负责民办教育办学的审批工作。

民办教育股24216055

 

指导实施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学前与特殊教育股24216055


指导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高中段民办学校教育工作。

民办教育股24216055


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监督管理。

民办教育股24216055


7

 

指导、协调、管理教育系统的国内校际交流对口支援以及国际(含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

 

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各类学校新结国(境)外友好学校工作。

办公室 24222253

 

协调管理教育系统的国内校际交流及援助等教育帮扶工作。

政工股 24223810


8

 

 

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学校校园安全、保卫、稳定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监督学校、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相关安全教育、演练工作;分解落实全县校园安全监管职责;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拟订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指导落实;组织、协调涉及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学生办 (综治办)24228767

 

参与全县学生接送车监管工作。

学生办 (综治办)24228767


参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工作。

学生办(综治办)24228767


9

负责全县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负责开展对县直部门、乡镇(街道)履行教育职责督导。

负责有效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督导、负责科学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负责完善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使用制度。牵头对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教育目标管理考核和专项教育评估工作。

督导办公室24228764

 

10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承担教育事业统计和年报。

计划财务股 24227180

 

承担经费年报统计上报工作。

计划财务股 24227180


11

 

负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

 

承担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24216408

由教师培训管理站实施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县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指导推广普通话,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

 24216408

由教师培训管理站实施

12

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发放中小(幼)各类学生助学金,协助办理大一新生助学贷款。

24215227

由学生资助中心实施

13

负责教育改革管理工作

组织全县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24228059

24227717

由教育股、教研室组织实施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

 

中小学教师

职称评审

 

县教育局

负责制定全县中小学中、高级,中专中级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施办法与管理文件;组织实施全县中小学系列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对全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2.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3〕29号)。

 

县人社局

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

 

 

中小学幼儿园

食堂管理

 

 

县教育局

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学生食堂管理相关规定,协助食药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县食药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县物价局

对学校食堂饭菜价格进行监管

3

 

 

 

高考加分

 

 

 

县教育局

负责优惠生报名组织、优惠信息录入、学藉审查、信息公开公示

1.《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湘教发〔2015〕9号

1.《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湘教发〔2015〕9号

 

 

 

县民政局

负责少数民族的优惠加分资格审查

县人社局

负责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优惠加分资格审查

侨联

负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优惠加分资格审查

4

中小学校车

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

1.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县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株校车通〔2014〕1号

4

 

中小学校车

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

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劝阻,并通报相关部门,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株校车通〔2014〕1号

 

县公安局

1.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县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4

 

 

中小学校车

安全管理

 

 

县交通

运输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县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制。2.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在县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株校车通〔2014〕1号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县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依照《条例》及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株校车通〔2014〕1号

县安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依照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株校车通〔2014〕1号

5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6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县教育局

对师生和学校食品经营服务管理与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指导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学校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并实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接送车、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学生接送车、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

(三)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每年组织1次创建省、市平安校园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攸县教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攸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攸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攸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攸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开办校园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四)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攸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期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辅导学校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据攸县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教育局股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二)教育局和义务教育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攸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幼儿园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民办幼儿园是否根据评定的等级收取学费,并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四)民办幼儿园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七)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所幼儿园。由乡镇完成。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5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由乡镇完成。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由县教育局组织。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乡镇负责民办管理人员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二)年度检查:乡镇(街道)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奖励挂钩。结果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总考核成绩按照等级进行奖励

(三)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等级,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攸县教育局民办幼儿园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攸县教育局民办幼儿园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攸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民办幼儿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

2、民办幼儿园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攸县教育局备案的;

3、民办幼儿园未将收费价格报主管部门备案的;

4、民办幼儿园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攸县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攸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三)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

(二)年度检查: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攸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攸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攸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攸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攸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攸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攸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二)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攸县教育局备案的,由攸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三)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攸县教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四)民办学校受到攸县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攸县教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发现攸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民办培训学校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攸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培训学校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或者是否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民办培训学校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民办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是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民办培训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是否法定要求;

(五)民办培训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对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权益;(七)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八)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

(九)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每年每校不少于3次。

(二)专项督查:对民办培训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三)全面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年组织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督查:对民办培训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全面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攸县教育局民办培训学校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攸县教育局民办培训学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内容逐一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现问题,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人员跟踪督查民办培训学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攸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民办培训学校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

2、民办培训学校未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攸县教育局备案的;

3、民办培训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攸县教育局备案的;

4、民办培训学校未将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5、民办培训学校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攸县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学校、幼儿园校舍建设和改造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查。

(二)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

(五)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指标

(一)日常巡逻:每年开工的全部项目每月至少巡查一遍。根据工程时间节点,安装阶段加大巡查密度。

(二)专项督查:每个项目不少于1次,每项必查。

(三)全面检查:每年至少2次。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关键是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现;

(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各级各类学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确保足额安排。

(二)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

(三)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行政、后勤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提升经费管理效益。

(四)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五)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一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所不同阶段学校。

(二)专项督查:每年度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的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发放,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二)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湖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算问题。

(四)针对政府专项项目,确保专款专用。

(五)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对象和内容,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小组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舆情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小组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局其他股室指定 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实施情况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设备采购、学生资助、津补贴发放、建设拨款等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学校的财务管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攸县教育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安全教育日和"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开展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学生办(综治办)

24228767

2

普通话宣传周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推广使用普通话

教师培训站

24216408

3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接受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4215227

4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接受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4215227

5

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民终身教育学习活动,推进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教育股(职成教股)

24216055

6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

高考、成人高考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教育考试办

24222439

7

学前教育宣传

结合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5月)宣传学前教育政策特别是宣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努力实施科学保教。每年2月、7月在媒体推出《城区幼儿入园攻略》,将城区所有幼儿园的基本信息向社会特别是家长进行公开,宣传优质幼儿园的办园理念

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科

24215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