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
攸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清单
二○一七年十一月
一、部门职责
单位名称(盖章):攸县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承办股室 | 联系电话 |
1 | 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相关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向县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 拟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股 发展规 划股 | 24221925 24220018 |
2 |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负责协调解决全县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全县重要物资的总量平衡计划,调节全县国民经济运行。 | 1、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2、承担牵头县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受委托对中央、省、市在攸县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工作 3、负责预算内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各专项规划项目库的建设 4、承担申报并转发下达中央、省、市投资项目计划工作 | 投资管理股 | 24255788 |
3 | 综合协调各项政策。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并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产业、创业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并监督募集资金使用。 |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 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股 | 24221925 |
4 |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指导和推进县"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 | 1、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 2、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 3、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 4、参与研究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协调推进 5、跟踪、评估重要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问题 6、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7、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 | 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股 | 24221925 |
5 | 拟订全县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各类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牵头组织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 1、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3、参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研判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及运行趋势. 4、拟订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方向、政策和措施. 5、提出年度县预算内建设资金的投资规模、使用方向和安排意见,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6、负责对中央、省、市、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7、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 8、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准建。 9、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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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 参与、协调、审核上报重大项目,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 | 投资管理股 | 24255788 |
7 | 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并协调实施;研究制定统筹促进我县罗霄山片区加快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城镇化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拟订并实施全县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拟订全县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发展的政策;负责工业(创业)园区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区域合作的有关工作; | 负责工业(创业)园区综合协调工作. | 重点办 | 24258005 |
8 | 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编制重要商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平衡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拟订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化肥等储备;牵头负责全县物流业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 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目标和相关建议。 | 发展规划股 | 24220018 |
9 | 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参与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 协助卫计、教育、文化、民政、科技等多个部门制定专项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发展规划股 | 24220018 |
10 | 研究全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优化能源结构;监测分析能源发展状况、运行和市场供求情况,做好全县能源的供需总量的平衡;提出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的意见,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牵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 | 协调节能减排相关工作,参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监测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县内经济发展变化。 | 发展规划股 | 24220018 |
11 | 组织拟订全县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措施并实施,负责节能监管工作;拟订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全县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 | 投资管理股 | 24255788 |
12 | 组织拟订全县价格政策和重大价格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形势,组织实施价格总水平调控;协调和管理全县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时期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负责涉案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 | 1、研究拟订有关价格政策和重大价格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 3、协调和管理全县商品价格、各种经营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教育收费;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4、负责组织定价听证和价格执法听证. 5、依法查处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 . 6、受理价格和收费投诉举报,开展价格投诉争议调解,及时化解价费矛盾,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对价格突发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7、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行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 8、负责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咨询,协调督促价格依法行政,负责本级价费政策的出台。 9、做好有关价费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10、会同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各类培训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11、负责全县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公开价费信息. | 价格业务股 价格监督检查局 | 24259353 24238176 |
13 | 负责拟订全县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 拟定全县经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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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牵头整合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2、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股 | 24221925 |
15 | 研究制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规划、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运用,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 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 行政审批和经济体制改革股 | 24221925 |
16 | 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 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 办公室 | 24222527 |
17 |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办公室 | 24222527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局 | 对县发改局审批、核准、审核的,或由县发改局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相关部门节能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0年第6号)
| 对县发改局审批、核准、审核的,或由县发改局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征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县发改局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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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 部门 | 对本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县发改局进行节能审查 | ||||
2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 县发改局 | 监管代建单位行为和代建项目实施;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确定、监督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审查备案、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4、《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
| 以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为例:1、县发改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复实行代建制。2、县发改局监督业主单位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3、双方签订代建合同并报县发改局备案。4、代建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直至竣工交付,业主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基本建设条件的落实和建设过程中的协调、配合、监管。5、县发改局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协调;县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住建、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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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县住建局 | 负责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等建设的监督管理 | ||||
县审计局 | 负责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 ||||
3
| 招投标活动监管
| 县发改局 | 指导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县发改局办理核准手续,在项目核准时,发改局一并将该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为委托公开招标。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向同级建设部门办理设计、施工招标的备案手续,招标文件备案完成后,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按照公告指定的时间,在建设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开标、抽取专家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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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 ||||
县交通局 | 交通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 ||||
县水利局 | 水利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 县发改局 | 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对涉及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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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 县发改局 | 负责落实省有关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审批和制定本行政区内重要的殡葬服务价格,做好价格管理日常工作 | 《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殡葬服务价格;县民政局负责殡葬及配套设施的开发管理工作,殡葬服务单位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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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负责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工作 | ||||
6
|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管理
| 县发改局 | 联合初审,联合推荐
| 《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 联合开展三类医疗服务价格资格的初评推荐,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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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局 | |||||
7
| 城市供水 价格
| 县发改局 | 审定价格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 城市供水价格:由县住建局签署意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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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签署意见 | ||||
8
| 公路客运 价格
| 县发改局 | 核定县内农村客运班车票价。对实际执行票价进行备案 |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 公路客运价格: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里程;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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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核定县内农村客运班线里程、站点。 | ||||
9
| 物业服务 价格
| 县发改局 | 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县房产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企业的资质评定和招标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价格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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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产局 | 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 ||||
10
| 城区经济适用房屋重置价格
| 县发改局 | 会同县房产局核定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发文下达。
|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 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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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产局 | |||||
11
| 公租房、廉租房租金
| 县发改局 | 会同县房产局核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发文下达。
| 《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
| 会同房地产局核定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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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产局 | |||||
12
| 停车服务收费
| 县发改局 | 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发改部门制订具体收费标准;其他部门按职责加强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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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等部门 | 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 ||||
13
| 公办幼儿园收费
| 县发改局 | 联合审批
| 《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 经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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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
县教育局 | |||||
14
| 普惠制民办幼儿园收费
| 县发改局 | 联合核准
| 《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 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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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
县教育局 | |||||
15
|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 县发改局 | 共同核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 《湖南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
| 县发改局与县教育局共同核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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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
16
| 公立医院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县发改局 | 发改局核定价格,县卫计局签署意见
| 《湖南省定价目录》
| 县发改局制订具体收费标准;其他部门按职责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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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局 | |||||
17
| 景区票价
| 县发改局 | 发改审批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级以下(不包括级)其他景区门票价格,旅游部门签署意见
| 《湖南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 负责监督落实上级有关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政策,审批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级以下(不包括级)其他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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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旅粮局 | |||||
18
| 污水处理 价格
| 发改局 | 联合制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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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
住建局 | |||||
19
| 环卫服务 收费
| 县发改局 | 联合制定
|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 会同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价格、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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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 |||||
县财政局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发改局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查核准。对中央投资的项目,还需认定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以核准、审批书面文件形式。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监督对招标事项核准的执行情况。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请或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出具核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 处理 | 按规定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核对招标的审批信息。 在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检查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审批的内容。 违反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不招标、未经核准进行招标以及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 |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节能评估审查,并获得通过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察。 (二)对已建成的高耗能项目进行节能验收。 (三)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选择检查对象,下发监察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情况汇总,反馈意见,通报监察结果,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高耗能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后,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自评报告,节能审查机关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 处理 |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二)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预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3、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国家和省、市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3、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4、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5、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6、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7、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8、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9、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10、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11、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4、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国家和省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5、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拼盘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6、对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单位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单位。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自立收费项目或者不按照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二)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后未报经同级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继续收费的; (四)收费单位被撤消或者收费项目被取消后不终止收费的; (五)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的; (六)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等资料的。 |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 (一)对有关收费单位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国家和省、市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3、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4、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5、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6、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7、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8、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9、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10、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11、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7、重大项目稽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省、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省、市、县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常规性稽察。县发改局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县级部门之间、市县之间的联合稽察。(二)专项性稽察。县发改委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确定稽察项目。(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省级)或项目所在市(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经县发改局领导审定后印发。(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县发改局依据职权,将稽察结果与投资计划挂钩,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七)复查。县发改局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八)立卷归档。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二)查阅项目资料;(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县发改局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国家、省建设资金;(四)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七)收回国家、省建设资金;(八)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九)暂停项目建设;(十)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县发改局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
8、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 (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 (三)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1、《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30%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30%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50%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50%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的罚款。对违法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律顶格处理; 2、《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1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2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3倍; 3、《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3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30%至5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50%; 4、《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3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30%至5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50%。 |
二、标准规范 | 2017年湖南省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发改价监〔2017〕530号). 作为全县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在省发改委网站公布。 |
三、有关措施 | (一)县价格主管部门直接使用省发改委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
9、企业债券发行预审、核查及存续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发债企业、募投项目、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预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和《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开展预审工作。 1、申报材料的完备性;2、要素的完整性;3、实质的合规性;4、逻辑的一致性;5、内容的连续性;6、表述的严谨性;7、风险的可控性。 (二)核查 依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开展核查工作。 1、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2、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 3、申请发债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 4、债券担保的有效性,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产是否是易变现有效资产,第三方担保的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 5、申请发债企业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需提供资金往来单据等证明材料; 6、申请发债企业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7、申请发债企业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8、申请发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权计划,以及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 9、对申请发债企业主体和债项评级情况,有无虚增级别、以价定级的情况; 10、申请发债企业、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 (三)存续期监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开展存续期监管工作。 1、强化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2、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 3、完善信息披露; 4、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 5、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 6、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发债企业和主承销券商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由企业、券商对所报送资料、所披露事项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专业领域事项进行审计核查; 由监督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整个监督检查工作。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实地走访、材料审查、财务审计、偿债措施核实。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提前落实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二)对有违规操作、虚假欺诈行为的相关方严格行业准入。 |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
二、标准规范 | 于2010年发布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发改法规[2010]549号)作为全省发改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发改委网站公布。 |
三、有关措施 | 县发改局在市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
四、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价格和收费公示 | 实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组织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实行资源稀缺商品、自然垄断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示 | 价检局 | 24238176 |
12358价格咨询、投诉举报 | 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群众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价检局 | 12358 |
价格宣传 | 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日常价格监管、价格举报、价格服务等工作,对价格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调控监管、重大价格改革、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 办公室 | 24222527 |
民生价格信息公布 | 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公布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 | 县价格监测中心 | 24329558 |
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 对涉企收费实施项目清单制度管理,在攸县公众信息网上发布《攸县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涉企收费的执收部门、收费项目、项目级别、依据文件等内容,加强对收费的动态监管。规定凡是清单外的收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 价格业务股 | 24259352 |
价格认定 | 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产品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市场合理价格水平确认 | 价格认证 | 24253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