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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1-06-10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排序号

机构名称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处室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1

攸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公共法律服务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攸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聘,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共法律服务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攸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人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第二项第5条.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第6条   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1.受理司法所提交辖区内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表。2.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第八条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第二项第5条、第6条。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19〕2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司法所工作人员

4

攸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补换发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公共法律服务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攸县司法局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攸县法律援助中心

1、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2、组织、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3、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办案质量;4、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应使用统一的部颁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台账,载明案件名称、案由、受理时间、指派时间、承办人员和机构、结案时间、归档时间、补贴发放、质量评估等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协助、支持案件承办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台账,载明接受指派、安排承办人员、案件办理、补贴发放等基本信息。3、《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攸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攸县法律援助中心

1、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按规定及时归档;2、按政府规定确定办案补贴金额;3、制作并上报法律援助补贴公示表。

1、《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地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其中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应按年度法律援助办案量(含咨询服务、代拟法律文书、律师值班服务量等)及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核算出的具体数额拨付;培训、宣传等经费按实际工作需要拨付。2、《攸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发放标准。3、《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人员一定的补助,补助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攸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1.受理人民调解员或其近亲属上交申请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2.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报局党组班子研究,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给予核准。4.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攸县司法局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县级表彰:1.制定方案。2.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查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齐全。3.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集体(个人)的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4.提交局党组班子审定表彰对象。5.对拟奖励表彰的集体(个人)向社会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予以表彰。7.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级以上表彰:1.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查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齐全。2.根据评选推荐分配名额和条件评选审核。3.提交局党组班子确定拟表彰奖励的名单。4.将拟表彰奖励的请示报告、事迹材料和奖励审批表呈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攸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共法律服务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审查材料后决定奖励与否。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条)第四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攸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1.受理司法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上交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2.对提交的材料通过电话抽查、网上查看案件录入等方式进行审核。3.经审核无异议后报局领导审定确认。4.司法局和财政局联合审定后,由财务股编制发放表,通过银行转账至案件具体承办人员的个人账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19〕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司法所工作人员

11

攸县司法局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攸县法律援助中心

1、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办案质量;2、汇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1、《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攸县司法局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共法律服务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依法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同意决定。4.送达责任:按规定程序送达。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攸县司法局

对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1.前期阶段责任:收集整理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标准和方式。
4.执行阶段责任:兑现奖励。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攸县司法局

终止法律援助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攸县法律援助中心

1、根据办案人员的反馈终止法律援助事项;2、收回法律援助案件卷宗。

1、《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