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股室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1 |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执法大队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 | 暂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 | 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药品或者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违规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七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6 | 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和清单。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7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冻结 | 行政强制 |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执法大队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8 |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行政强制 |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9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0 |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和清单。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1 |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2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行政强制 |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执法大队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3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4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务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5 |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44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6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7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三条;《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8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9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1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0 | 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计量器具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1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行政强制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2 | 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对相关证据材料、场所或者违法物品的扣押、查封 | 行政强制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3 | 封存或者暂扣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4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5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5 |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6 | 查封、扣押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7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主席令第10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8 | 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和清单。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9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销售禁止销售的酒类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大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0 | 权限内备案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 | 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营业执照;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
31 | 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营业执照;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
32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营业执照;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
33 | 企业年报联络员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第八条 | 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送达责任:备案完成后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备案凭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4 | 企业信息的公示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第六条 | 行政审批股、执法支队、信用监督管理等相关股室 | 1、检查核实责任: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移出等情形后,查实企业的相关证据。 2、拟办审查责任:填写审批表,提出建议,报审查。 3、审批决定责任: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4、信息公示责任:按照规定的公示时限将企业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文书送达责任:决定书参照《市场监管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35 | 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名称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条 | 行政审批股 |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6 | 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32 号,2016年修订)第三条 | 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 4.送达责任:当场制作并送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5.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
37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42、43、44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
38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二条、第三条 | 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营业执照;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
39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认证质标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0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 认证质标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1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35条 | 基层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4、145、146条。 |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基层所负责人、基层所具体承办人 |
42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35条 | 基层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4、145、146条。 |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基层所负责人、基层所具体承办人 |
43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35、39条 | 审批股、食品生产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4、145、146条。 |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基层所负责人、基层所具体承办人 |
44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许可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 药械化 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 |
45 |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审批责任:主管执法领导审批。4、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管执法领导、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6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 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4、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管执法领导、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7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八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第十六条 | 价格监管股 |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8 |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21号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 | 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4、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管执法领导、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9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二条、第八条、《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第二条、第八条 | 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4、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管执法领导、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0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第六条 | 消费投诉中心、认证质标股、检验检测中心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发出仲裁检定书面通知。 2.仲裁检定责任:指定有关计量技术机构进行仲裁检定,对仲裁检定结果进行审核,制作和送达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 3.调解责任: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对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1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基层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4、145、146条,;《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47条 |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基层所负责人、基层所具体承办人 |
52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证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基层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4、145、146条,;《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47条 |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基层所负责人、基层所具体承办人 |
53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基层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4、145、146条,;《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47条 |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基层所负责人、基层所具体承办人 |
54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基层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4、145、146条,;《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47条 |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基层所负责人、基层所具体承办人 |
55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基层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4、145、146条,;《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47条 |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基层所负责人、基层所具体承办人 |
56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基层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4、145、146条,;《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47条 |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基层所负责人、基层所具体承办人 |
57 | 计量专项授权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 。 | 认证质标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8 | 对举报传销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第一章第六条 | 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4、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管执法领导、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9 |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五条 | 认证质标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五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异议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信用监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1 |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报送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监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2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异议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信用监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第十七条第二款。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3 | 企业信息的公示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用监管股、信息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第六条。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4 | 企业年报联络员的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信用监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第八条,。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5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三十八条、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二条、第四条 | 价格监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
66 | 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出具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信息中心 | 审查提交资料,依法出具证明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7 | 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 | 认证质标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8 | 价格投诉争议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三条 | 价格监管股 | 1、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9 | 消费争议、对特殊标志、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三款。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3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115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3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38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8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60条;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8、9、10条;9.《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5条;《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 10、《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9、57条 |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知识产权广告股 | 商标侵权:调解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未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争议:1.受理责任:对投诉举报、申诉予以登记。 2.处理责任:根据投诉举报、申诉内容,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分送、移送、移交、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0 |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 1.受理责任:对投诉举报、申诉予以登记。 2.处理责任:根据投诉举报、申诉内容,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分送、移送、移交、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1 | 专利纠纷调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1、85条 《湖南省专利条例》第24条
| 知识产权广告股 | 1.立案责任: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根据被请求人是否提交意见陈述书和是否接受调解,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解责任: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2、24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2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销毁 | 其他行政权力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9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药械化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9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 |
73 | 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相关情形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执法大队、 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74 | 对无照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 执法大队、 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75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公告,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 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76 |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执法大队、 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77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遵守生产经营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 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78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执法大队、 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79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 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80 | 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等违法食品标识标注形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 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81 | 对无照收购糖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 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82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83 |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84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85 | 对无照经营旅游业务,转让、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等违反《旅行社条例》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86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或旅行社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87 | 对无照经营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88 |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和参加传销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89 |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90 | 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主要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91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者提供药品,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92 | 对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2号)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93 | 对无照经营文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六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94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未采取控制措施或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八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吴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95 | 药品研究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研制过程中产生管制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定)第七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96 |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流通记录、资料留存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2号)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97 |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第 17 号)第二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98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或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要求提供授权书的;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99 | 对药品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00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化妆品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01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02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与管理、变更、许可使用和转让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03 | 对疫苗生产、批发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8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04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9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05 | 对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 第一百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06 | 对无证生产或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13号)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07 | 对违反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08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09 | 对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仍继续从事相关活动,未按规定要求生产、检验检测设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八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10 | 对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11 |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12 |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办案人员 |
113 | 对违规生产、购销、使用、处理无菌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0〕第24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14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15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九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16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个人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2号)第四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17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七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18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19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申请变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20 | 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21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八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22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技监局令第11号 )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23 | 对不按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传染病及有污染可能的人员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2号)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24 | 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 、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25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修订)第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26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对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27 |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八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28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29 | 对实施侵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号修正)第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30 | 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2007〕第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二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31 | 乳制品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销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6号)第六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第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3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应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9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33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34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药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9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35 | 对商标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36 |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至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37 | 申请人未按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38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2号)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39 | 对生产经营的药品标识、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40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修订)第七十九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41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部门令第26号)第二十条、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42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43 | 对未按规定执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2号)第四十一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44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未凭处方销售药品或者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三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45 | 对违反规定生产、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2号)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46 |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购进、供应、管理、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吴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47 | 未建立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48 | 对违反规定种植药用原植物,违反规定生产、储存和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违法运输、购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其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吴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49 | 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50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许可证件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51 | 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52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使用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53 |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规范进行电梯检验、调试,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54 | 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55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亚运会标志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9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一条;《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56 | 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57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58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人员,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八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59 | 对医疗机构违规购销药品、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药监部门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部门令第26号)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60 |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未经批准私自经营、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61 | 对违规经营、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8号)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62 |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63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64 | 对医疗机构违法配制、使用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65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66 |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销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67 | 对违反非药品名称标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2号)第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68 |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九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69 | 对药品研究单位未依法报告产生的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七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70 | 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71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定)第七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7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等的;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73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74 | 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175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76 |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公司组织形式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第二百零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77 | 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78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79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充装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以及擅自从事相关充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八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80 | 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81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82 | 对军服承制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83 | 对未及时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84 | 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85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第二百零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86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修改电信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87 | 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88 |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89 | 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90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五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91 |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92 | 对以个人独资名义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93 |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94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95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96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颁布) 第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97 |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和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98 |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违反规定推销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199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00 |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直接负责的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01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02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03 | 对直销企业或其经营情况等内容发生重大改变而未申请批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04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05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标识不合规的以及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改)第七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 办案人员 |
206 |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主席令第10号公布,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 | 办案人员 |
207 | 对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9号)第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主席令第10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 办案人员 |
208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09 |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业务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10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禁止加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11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1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13 |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改)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办案人员 |
214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四条 | 办案人员 |
215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办案人员 |
216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改)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办案人员 |
217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改)第四十二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2022年修改)第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18 |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6号,2022年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办案人员 |
219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44号)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办案人员 |
220 | 对违规使用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2022年修改)第五条、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 , | 办案人员 |
221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22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23 | 对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24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 办案人员 |
225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第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办案人员 |
226 | 对认证委托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27 | 对支付直销员的报酬违反规定和未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28 | 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主席令第10号公布,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五)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办案人员 |
229 | 对非法买卖、装帧、经营流通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280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30 | 对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31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32 | 对超期限或者范围生产、销售或使用粘土砖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改)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33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进行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34 | 煤矿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五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办案人员 |
235 |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和为其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第九条、第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第十六条 | 办案人员 |
236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37 | 对违反授权规定开展检定、测试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1990〕第14号,2022年修改)第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38 | 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办案人员 |
239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改)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办案人员 |
240 | 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41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42 | 对认证机构违反行为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43 |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第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44 |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发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第二十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45 | 产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和从事其检验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推荐、监制、监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46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4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48 | 对食品检验机构违反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1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1号令)第三十九条 | 办案人员 |
249 | 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办案人员 |
250 |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或者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280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 、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280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51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3号公布,2015年2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3号公布,2015年2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52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 办案人员 |
253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例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的,未将安全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八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54 | 对用能单位违规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办案人员 |
255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范围、未按程序、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第六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56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办案人员 |
257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改)第五十一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技监局令〔1990〕第14号,2022年修改)第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58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改)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办案人员 |
259 | 生产者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生产食品等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60 | 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第四条 、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办案人员 |
261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62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2022年修改)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63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64 |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三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办案人员 |
265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66 | 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67 | 对违反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68 | 对未在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号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 办案人员 |
269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修改)第四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7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71 | 食品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但未按有关规定标注营养素和热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十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办案人员 |
272 |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73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改)第五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74 | 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主席令第10号公布,2017年修正)第三十条 | 办案人员 |
275 | 对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办案人员 |
276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1990〕第14号,2022年修改)第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77 | 对违规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70号)第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改)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办案人员 |
278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2022年修改)第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79 | 对违规制造、修理、销售、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改)第四十五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2022年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80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办案人员 |
281 |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或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第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办案人员 |
282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五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83 |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84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285 |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五条、第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办案人员 |
286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87 | 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88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办案人员 |
289 | 对洗染企业提供不合格产品或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90 | 销售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五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91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改)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办案人员 |
292 | 对出租、出借、转让、违法使用、伪造、变造、冒用或者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书、标志、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93 | 对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五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94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第三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95 | 对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296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 | 办案人员 |
297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七条 | 办案人员 |
298 | 对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逾期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蚕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发布)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蚕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 办案人员 |
299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00 | 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2018年修改)第五十一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办案人员 |
301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办案人员 |
302 | 对未经指定、许可、批准,擅自生产、销售、进口商用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生产、销售密码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二十五条 | 办案人员 |
303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办案人员 |
304 | 对违反棉花收购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五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05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 | 办案人员 |
306 | 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办案人员 |
307 | 对销售违规食盐或者盐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08 | 对语言文字不规范、不标准,表述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容易引起误导的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09 | 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总局令第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办案人员 |
310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二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办案人员 |
31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12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办案人员 |
313 | 拍卖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二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主席令第10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 办案人员 |
314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15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二条 | 办案人员 |
316 | 侵犯特殊标志所有人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9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二条; 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 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17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18 |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19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20 | 对违反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帐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第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21 | 对加油站经营者、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账目或者不提供真实帐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2022年修改)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一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办案人员 |
322 | 对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七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23 | 对未按规定标注许可证书编号、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24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 440 号)第四十八条 备注。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25 |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26 |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国发(1986)42号发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国发(1986)42号发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办案人员 |
327 |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 办案人员 |
328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29 | 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七)项 、第十三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3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规购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31 | 对委托人、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32 |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等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33 | 食品标识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等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34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以及违反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第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35 | 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取药品招标代理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2011年发布)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36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37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38 | 对未履行三包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四条 ; 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39 | 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五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40 | 对清算组、清算组成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41 | 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六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42 |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3号公布,2015年2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订)第三十条 、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43 |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44 |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第四条 、第二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45 | 对销售未注明再利用、再制造、或翻新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改)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46 | 对违反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47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48 |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49 |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50 | 对拒不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51 | 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52 |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5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54 |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55 | 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第四条 、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56 | 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未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57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58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59 |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情节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60 | 对非法生产、销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或者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61 | 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续展和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第四条 、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62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63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第四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64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65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01月0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05月0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66 | 对非法经营、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67 | 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发布广告,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交不完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十一条;《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二条;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68 | 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69 | 中标人不按规定履行中标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6号修订) 第六十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70 | 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2018年修改)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71 | 从事服务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72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73 | 违法采猎、收购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74 | 对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75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76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77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78 | 转让、未经核准使用、冒充伪造和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79 | 对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20号)第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四条 市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80 | 对违反棉花、毛绒纤维、茧丝储存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2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茧丝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81 | 对销售商违法促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令2006 年第 18 号)第二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82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年市监总局38号令)第二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83 | 对违规种植、储存、生产、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生产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84 | 对其他机关提请或者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85 | 对未将广告收费标准向有关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86 | 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3号公布,2015年2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一条 、第六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87 | 商品零售场所违反规定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十五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88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89 | 医疗机构配制假药劣药或者未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90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或者在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91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92 |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违反药房设置、人员要求、购进记录、储存药品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93 |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94 | 未依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备案或提供虚假资料备案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37号)第五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六十五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37号)第六十四条;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4号)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 5.《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5号)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95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管理该注册商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四条;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96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97 |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五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98 | 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六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二十九条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第20号)第三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二十九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399 | 对生产、销售劣药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00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公布,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01 | 对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说明书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六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02 | 未按要求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产品标准代号、质量等级等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03 | 对违反塑料购物袋零售竞争行为、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04 | 对违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技监局令第13号)第六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05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购销、区域性批发企业及购用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06 | 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07 |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08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等产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09 |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01月0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05月0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01月0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05月0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10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凭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六十四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六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11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隐匿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12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13 | 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主席令第55号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14 |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六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15 |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16 |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17 | 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18 |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条、第七条 第二、三款、第二十四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19 | 对销售、收购活动中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20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21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22 | 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第四条 、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23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公布,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24 |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25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修正)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26 | 家用汽车产品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未按要求提供和未向质检部门备案、更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 、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27 |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12月23日工商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九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28 | 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第四条 、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29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3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31 |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年修订)第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32 | 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33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34 | 受委托生产者不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一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440号)第四十五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35 | 非法转让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36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动用、调换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37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38 | 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第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39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40 | 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七条、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41 | 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42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43 | 企业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标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44 |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或者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45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44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46 |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47 | 对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48 |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 、第六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49 | 乳制品销售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50 |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51 |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十四条;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52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5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54 | 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55 | 对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56 | 跨地区盐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57 | 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主席令第10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58 | 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主席令第10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59 | 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37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60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改)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直销管理条例》(2021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61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市监总局7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62 | 对进口者违反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63 |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64 |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65 | 被检查单位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66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67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68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69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70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规定交付或抽逃出资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71 |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72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73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74 |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75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76 |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77 |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78 |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履行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79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80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四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81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82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或对发现的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履行保存和报告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83 | 网络交易者拒绝或阻碍监管执法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84 | 茧丝经营者不按要求收购蚕茧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市监总局令第61号)第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85 | 茧丝经营者不按要求加工茧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市监总局令第61号)第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86 | 茧丝经营者不按要求销售茧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市监总局令第61号)第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87 | 茧丝经营者不按要求承储国家储备茧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市监总局令第61号)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88 |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市监总局令第61号)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89 | 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市监总局令第61号)第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90 |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在展销会举办前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91 | 食品经营者在多个经营场所经营未按规定办理许可或备案、网络经营不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92 | 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93 | 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94 | 食品经营者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95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96 | 明知违法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97 | 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情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98 | 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情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499 | 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情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00 | 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情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01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三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0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03 |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04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经行政机关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05 |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06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07 |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四十六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08 |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食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09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非食用生产企业违反办法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10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违法购进食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11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非食用生产企业未依法作出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12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23号令)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23号令)第二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13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23号令)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23号令)第二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14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市监总局49号令)第四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市监总局49号令)第五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15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24号令)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24号令)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16 |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24号令)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24号令)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17 | 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24号令)第五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24号令)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18 | 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等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24号令)第五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24号令)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19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20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公开相关食品安全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2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2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2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24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25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26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27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28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29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30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七条、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31 | 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32 |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33 | 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34 | 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35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36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37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38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第十九条、、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39 |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40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者未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实施相关管理制度机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用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41 |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专利条例》(2020年修改)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专利条例》(2020年修改)第五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42 | 假冒专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43 |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44 |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45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46 | 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4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48 | 发布广告法规定的禁止情形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49 | 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50 | 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51 | 违法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52 | 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53 |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54 | 发布广告内容、用语、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地点、针对人群违反《广告法》规定或者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违反规定等存在第五十八第一款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5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56 | 广告主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涉及专利的广告不符合《广告法》规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十一至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5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58 | 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59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60 | 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或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或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未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61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62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6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64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65 |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66 |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1年修订)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67 |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68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本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必要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69 |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规提供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七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70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7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属于本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7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属于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7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74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7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76 |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77 |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78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79 | 违反本办法第14条、第21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80 | 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81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市监总局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市监总局39号令)第二十七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82 | 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市监总局3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83 |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市监总局56号令)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84 | 交易场所提供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市监总局56号令)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85 | 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市监总局56号令)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86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2年修改)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2年修改)第三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87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88 | 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89 | 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90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91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92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93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94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95 | 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96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97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
598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行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 | 执法大队、基层所 | 1、立案责任: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违法嫌疑人;确定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以及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第五十一条 | 承办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