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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0-06-29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市、和县本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以及其他部门统筹整合使用,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分为扶贫发展,以工代赈、革命老区发展以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等,分别由财政和扶贫、发改、民政等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和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除中央、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安排的扶贫资金外,

县本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加大投入;县级其他各相关部门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落实相关扶贫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文件明确的用途使用,对于上级按因素分配法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办或有关部门按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湘扶办发〔201530号)要求商财政局拿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资金到项目要求,所有扶贫资金按项目计划文件明确到具体项目。

第八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发挥资金效益,县扶贫办和有关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计划后,应及时主动与财政局对接,确认财政资金文件、金额和具体使用要求,会同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计划后30日内下达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县、镇(街道)、村(社区)应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条  扶贫项目选择,应结合扶贫攻坚规划,落实精准要求,应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

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重点围绕培育和壮大重点贫困村、贫困人口多的面上村特色产业、改善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进行安排。项目选择时,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二条  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文件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以贫困村为主的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结合我县脱贫攻坚规划,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贫困村修建水、电、路等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实施、村组道路、环境整治等;

(二)产业发展。支持以贫困村为主的种养特色产业、集体经济、贫困户产业奖补,支持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企业基地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

(三)金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金融扶贫站点建设;

(四)雨露计划;

(五)农村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

(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七)以工代赈;

(八)符合上级规定的其他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业主单位(村、社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乡镇)按相关要求提供资料,向县扶贫办申请支付资金,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和各项支出明细,将资金直达最终收款人(或单位)。补贴到建档立卡人口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一卡通财政补贴信息系统发放。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计划文件);

2、项目实施总结;

3、项目验收表;

4、合法原始凭证;

5、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

6、公开公示资料;

7、银行代发的资料需取得银行盖章证明;

8、其他相关资料。

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验收表中各项内容要完整,各个环节签章要齐全;

2、以村为项目业主单位,其发票、支出表格需按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到位。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应核算到项目。单位财务人员应设置财政扶贫资金专用科目,按项目逐笔核算扶贫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各个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由县扶贫办商县财政局拿出具体分配方案,县政府负责审核。审核后由县扶贫办或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并备案。

(二)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指标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县扶贫办、发改、教育、农业、畜牧、林业、住建、商旅粮、民政等相关单位负责权限内项目和资金具体使用管理、

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县扶贫办、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县乡财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住建、民政、畜牧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乡财政、扶贫 、农业、民政、林业、畜牧、发改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