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2024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攸发改价〔2024〕9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学、县直各学校、各公办幼儿园、各民办学校:
现将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市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24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的通知》(株发改发〔2024〕8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我县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伙食费标准统一按攸发改价〔2019〕2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小学生 5.5元/生.餐(含米),中学生 6元/生.餐(含米),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攸发改价〔2024〕6号)文件执行。
三、课后服务费仅限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严格落实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4〕12号)文件精神。县城区: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校最高不超过3元/课时,每天不超过6元;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校(含震林中学)最高不超过4元/课时。农村乡镇: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校最高不超过3.5元/课时,每天不超过7元;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校最高不超过4元/课时。
四、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4〕89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附:关于2024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的通知。
攸县发展和改革局
攸 县 财 政 局
攸 县 教 育 局
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攸县新闻出版局
2024年8月29日
9号附件 株发改发〔2024〕84号 关于2024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