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 > 依法行政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1-07-19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政办函〔2011〕50号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和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切实完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函〔2011〕58号)下达的各项任务,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在以前清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对县直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凡是赋有法定行政职权的单位都应做好行政执法依据的清理制订和修改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修订和制定依据
   (一)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
   (二)部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权强县有关规定和省直相关厅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三、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
    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修订的主体是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名单见附件1)。各清理修订主体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机构改革 “三定”方案,逐项核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内容。凡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内容任一项发生调整、变动的,要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并重新审核、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内容没有变化的,也要对部门执法依据重新编制并公布。各单位要认真查询、收集本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力事项。清理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主要指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等),并按法律效力大小顺序编制《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目录编制按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见附件2)填报,编制《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要由本机关法制机构预先审查,然后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修订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行政裁量权细化和量化,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用以遵循的标准和制度。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基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参照上级机关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基准。制定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公报和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制定基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或制定不符合要求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根据各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情况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为做好迎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名单见附件3)要安排专门人员,集中精力,确保在2011年8月10日以前,全面完成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订完善工作。
    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可以细化和量化的内容,也要制定相应的裁量权基准,按期按质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行政裁量权综合控制任务。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修订阶段(6月10日至8月10日)
各部门、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自行组织清理修订,并于8月10日前将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书面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联系人:刘正宇,电话24223059,电子邮箱:fzblzy@163.com)。
    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8月11日至9月30日)
县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分阶段进行审核确认,并就审核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单位磋商。
    第三阶段:公布阶段(10月4日至10月15日)
清理审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30日内,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县政府法制办申报审核,县政府法制办20日内回复审核意见,并对行政权力事项按要求进行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上述工作已纳入2011年县人民政府对县直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市政府也已纳入今年对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县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将在全县范围通报批评。

附件:1.清理修订行政执法依据的单位名单
      2.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范本)
      3.制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